免租期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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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某市市区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处办公楼租赁给乙公司用于办公,签订经营性租赁合同,双方无关联关系,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18年1月1日,2018—2019年两年为免租期,2020—2022年每年收取租金300万元(不含税),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综上所述,2018—2022年租赁期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
(1)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预收租金收入在所得税上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

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充修改,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

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因此,企业所得税处理上,2018-2019年两年免租期间不确认收入,2020-2022年每年确认300万元租金收入。

会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2018-2022年每年均匀确认180万元租金收入。

所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18年-2019年需每年调减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19-2021年需每年调增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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