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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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辽源市龙山区司法局金洋

管理即管辖、治理。自古以来,管理是国家机关的天职。服务是为集体和为别人工作,是现代社会赋予国家机关的新理念。我国的国家机关已被列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第三产业。管理与服务是一对矛盾。它们的区别在于,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服务的构成要件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在管理内部,管理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服务内部,被服务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管理者和被服务者对事物发展具有不同的要求,正是这种不同要求赋予了管理和服务不同的范畴;由于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造成的等级观念的影响,形成了管理者的地位高于被管理者,而被服务者的地位高于服务者的“定论”,这种地位的错位,致使管理与服务的对立、内部构成要件的对立都被人为的扩大。

认识了管理与服务的对立统一规律,就揭示了管理与服务的范畴及其相互关系。可以用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二者有如平面上的两个同心圆,服务是外边的大圆,管理则是里面略小的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管理就是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中”。

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首先要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在一个法制国家里,管理的加强和拓展必须建立在不断完善的法律基础之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应该看到,我国的环保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存在许多不

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与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标准和地方法规不完备,造成法律执行难;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司法工作领域,管理的拓展与服务的拓展具有相同的意义。

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其次要加强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说到底还是要发展,关键看怎么发展,我们司法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到实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要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和衙门作风,做到主动服务、真诚服务、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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