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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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
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7]64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7〕6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葫芦岛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3〕27号)及国家和省行业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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