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入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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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入园企业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东山湖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更好服务入园企业,全面推进园区建设,维护园区公共秩序,营造园区良好环境,打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业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潮安区人民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职责。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享受应有权利、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条件管理

第三条企业入园需符合《潮州市潮安区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安府规〔2018〕2号)相关要求。

第三章项目开工建设管理

第四条入驻园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 用地必须符合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领取相关许

可证后方能动工,施工过程应接受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于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并于约定竣工时间建成投产,每宗用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条入园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开工建设延迟的,应在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开工书面申请,经同意延期开工的,可顺延计算应开工日期,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逾期建设,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将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入园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坚持安全、文明生产,按章纳税,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规和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入园企业应当按时向管委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相关报表,并自觉参加管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

第十条入园企业改变生产项目、歇业、停业、清算等事项,必须事先向管委会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强化入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据法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建设,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时限和进度,凡是没有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发证登记机关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逾期不达标的要依法给予关闭。

第十四条管委会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区级相关部门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配合、不支持或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依法实施严格处罚。

第十五条入园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向

管委会和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章园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园区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建筑、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企业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

第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道路附属设施。造成道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十九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及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区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

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及企业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二十四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泥头车应实行车厢密封化,使用密闭或篷布包裹、袋装等封闭措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道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好施工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二十八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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