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47《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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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8日)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交通部颁布的海、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适用的船舶。
但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408马国)以下的机动船暂不办理。
2、货船、客(货)船、科学考察、勘探、测量船,均以船舶总吨计算;拖轮、自航式工程船(包括自航式钻井平台),均以主机马力计算。
二、签发机关
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航政机构。
三、申请手续
1、申请《船员服务簿》者,应填具“《船员服务簿》登记表”(此表按港监局(84)水监字82号文规定的格式,由各签发机关印制)。
并附年内二寸证件照片两张,由船员所有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或联营)审定盖章后统一向船籍港的签发机关办理。
在个体或联户经营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由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填写登记表,经乡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统一签发机关办理。
2、船员在登记表上应详细填写以往的海(河)上资历并提供以往任解职情况等证明。
对普通船员,要求提供
(1)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起讫日期(年、月)的证明文件;
(2 )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对技术干部船员,要求提供
(1)开始上船工作的日期(年、月);
(2)中途调离船舶工作的日期以及重新调回船工作的日期(年、月)
(3)提任诸如船长、轮机长,大、二、三副,大、二、三管轮,各等报务员、电机员,正副驾驶,正副司机等各级技术职务的起讫日期(年、月);
(4 )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
上述海(河)上资历,由船员所在单位对其船员的《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进行审定加盖公章,尤其应对其在任职期所发生的海损、机损责任事故等情况进行核实记载。
3、曾在军队舰艇、渔船从事工作的船员,其在军队舰艇或渔船的资历不载入《船员服务簿》,但可在《《船员服务簿》登记表”的资历栏内注明。
四、审核
1、签发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对“《船员服务簿》登记表”认真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之处,应向申报单位核实后方予办理《船员服务簿》
2、对技术干部船员,签发机关核对其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必要时可请申报单位和申
请者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验证。
五、填写《船员服务簿》
1编号。
一律用十位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地区编号,第三、四位数字代表其地区某一签发机关的编号,第五位数字代表船员在船上的工作部门编号。
余下的五位数字, 由签发机关根据其所签发《船员服务簿》的顺序先后统一编号。
地区编号如下:
02河北03内家古04山西05辽宁06吉林07黑龙江
08上海09江苏10浙江11安徽12江西13福建
14山东15广东16广西17湖北18湖南19河南
20四川21云南22贵州24陕西25甘肃26青海
27新疆28宁夏29天津
船员在职工作部门编号
1驾驶,2、轮机,3、报务(或话务),4、电机,5、政工,6业务(或服务)
2、盖章
“签发机关”栏盖科级(含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或航政机关公章;持证人相片处, 加盖同一单位的骑缝章。
3、填写要求
除“持证人签名”栏由持证者本人签名任解职记载”栏由船长、船公司填写外《船员服务簿》的其余栏目均由签发机关填写。
新签发的《船员服务簿》的首次各项记载,由签发机关填写。
(1)家庭住址:填持证者现在的家庭住址。
(2)居民身份证号码: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不用填;航行国际航线(包括港澳航线)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此栏应填写《海员证》的编号。
(3)任解职记载
第1格:各船舶单位应为其所属的每一条船刻制一枚长32毫米,宽18毫米,内具船名、船舶总吨、主机马力、船舶所有人等内容的印章。
此章由船长保管、使用。
在未配备印章前,由船长填写上述内容。
第2格:上船任职日期,指持证人实际上船接受工作之日;上船任职地点,指持证人上船任职时船舶所在的港口。
由船长填写。
第3格:解职离船日期,指持证人实际移交船上工作之日;解职离船地点,指持证人解职离船时船舶所在的港口。
由船长填写。
第4格:由船长填写持证人实际接任的职务。
如持证人在同一船上晋升或降职,仍由船长填写(应另起一行)其晋升或降职的日期、地点、职务。
第5格:由船长在持证人解职离船之日签名。
第6格:由船舶所在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核实并盖章。
船员每次回其船公司所在地,应在公司的
船员调配部门办理其《船员服务簿》的核签。
建议船舶单位的船员调配部门刻制一枚直径为20毫米的专用章。
船长的任解职记载,上船任职日期和地点,由该船即将离任的船长(或船公司的船员调配部门)填写;解职离船的日期和地点,由该船的接任船长填写并签名。
设正、副驾驶或驾长的小型船舶,船长的任解职记载可由正驾驶或驾长按上述要求填写。
个体、联记经营的船舶,技术干部船员的任解职记载由船员本人在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员之日,去《船员服务簿》的签发机关办理其任解职记载。
(4)职务证书记载
干部船员以往的、现持的职务证书,均应在该栏内逐项登记。
(5)专业训练记载
船员接受一项或几项由港务监督认可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合格证后,应由签发机关将其训练项目、合格证编号及签发日期记载在该栏内。
高、中等航海、河运院校毕业的船员,其所修的专业及毕业证书和毕业日期,也可记载在该栏内。
院校名称及春所修专业名称可合并填写在第一格内。
(6)体格检查记载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各次体格检查,均应由签发机关记载在该栏内。
但申请《船员服务簿》以前的体格检查不再填入。
该栏“备注”格可填体检医院的名称。
(7)主管机关签注(一)栏记载下列事项:
①参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对参加甲板、机舱值班船员的签证。
此项签证可由对外开放港口的港务监督办理,签证章由港务监督局统一刻制。
②船员发生交通部安全委员会规定的上报海损、机损责任事故。
③船员违反航行、停(锚)泊值班规定、船舶防污规定、港务监督发布的命令等。
④签发机关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每项记载,均应注明记载日期,并加盖签发机关的签证章。
(8)主管机关签注(二)栏记载下列事项:
①《船员服务簿》内记载的任何项目的变更。
②船员丢失《船员服务簿》等资历证明文件。
③船员涂改《船员服务簿》或谎报海、河服务资历及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每项记载,均应注明记载日期,并加盖签发机关的签证章。
(9)主管机关签证
在签发《船员服务簿》时,签发机关应对已记载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确认无误后, 作为第一次签证,在签证栏盖签章并注明日期。
以后的每次签证均应如此。
每个持有《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在一次签证后的第二十四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一次签证。
《船员服务簿》的签证原则上在原签发机关办理
签证章由各签发机关按以下规格及内容自制:
XXXX港务监督
签证章内单位这一栏,可以是“XXX港航监督”、“XXXX航政分局”或“XXXX航政所” 等。
六、罚则
1对谎报或涂改《船员服务簿》各项内容者,签发机关可将其《船员服务簿》收回,并责令其写出检查报告后,方允许申请新的《船员服务簿》
2、在规定《船员服务簿》签证期限内,无故不去办理签证者,加倍核收签证费并不得报销。
七、费收
1《船员服务簿》工本费,每本人民币叁元。
2、初次申请《船员服务簿》,手续费贰元。
3、办理(84)水监字8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签证,签证费人民币壹元。
4、因丢失“船员服务簿”而申请重新办理《船员服务簿》者,申请手续费和工本费均加倍核收并不许报销。
八、建立档案
1各《船员服务簿》签发机关应为管辖范围内的每个船员建立船员技术资历档案。
2、在办理《船员服务簿》签证时,应将每个船员在两次签证间的海(河)上资历登记在他们各自的档案内。
对持职务证书的船员,应登记:
(1)两次签证期间的总的实际在船服务资历;
(2)两次签证期间实际担任船舶各级技术职务的资历(各级技术职务应分列登记)
对其他一般船员,应登记:
(1)两次签证期间的总的实际在船服务资历;
(2)两次签证期间实际担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资历。
3、各签发机关之间遇有业务联系时,均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对方。
本实施办法自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