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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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防止生产食品危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备案、管理、使用工作。
3.采购物料:消泡剂、食用石膏等。
4.内容:
4.1食品添加剂的采购
4.1.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查验欲采购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是否符合所生产产品的使用要求;
4.1.2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按《物品采购验收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索证、验收;
4.1.2.1食品添加剂的索证包括:
4.1.2.2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
4.1.2.3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2.4采购的该批次食品添加剂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4.1.3采购的该种类食品添加剂半年内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4.1.4利用网络复核供应商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
4.1.5凡含有不符合GB2760-2011标准成分的、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虚假证件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采购;
4.1.6采购后及时做好采购、验收记录。
4.2食品添加剂的备案
4.2.1采购的食品添加剂需带索证资料及食品添加剂样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核查备案;
4.2.2备案后的食品添加剂方可采购入库使用,备案不通过的,一律不得使用,联系供应商进行退货。
4.3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及使用
4.3.1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及使用必须做到以下“五专”。
4.3.1.1食品添加剂入库后要专人管理,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4.3.1.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须由专管人员进行专柜存放(防盗锁柜),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登记;
4.3.1.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安排专人添加;
4.3.1.4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用专用计量器具(符合规定要求分度值的计量器具)进行称量,严格按照GB2760-2011标准规定的添加量添加;
4.3.1.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专簿登记,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细致进行登记。
4.3.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GB2760-2011标准对应添加,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4.3.2.1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
4.3.2.2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存在备案后的食品添加剂在非备案允许添加产品中使用的情况);
4.3.2.3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3.2.4使用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
4.3.3领取食品添加剂必须由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库房按量进行领取;
4.3.4未使用完的添加剂及时退回库房;
4.3.5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
4.4因违反上述制度,造成添加剂使用不当的,自觉接受有关的处理,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5.质量记录:
5.1《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