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二维码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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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特约商户
受理二维码支付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统称甲方)与(以下统称乙方)本着合作与发展的共识,就双方联合受理二维码支付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是以双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为目的,以受理二维码支付业务为前提,以明确双方业务分工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
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表明双方建立、并开始受理二维码支付
业务的商业合作关系。
第二条二维码支付业务属于银行卡收单业务范畴。
银行卡收单业务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在乙方按照约定受理银行卡(银行卡账户)并与
持卡人(银行卡账户所有人)达成交易后,为乙方提供交易资金结
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二维码主扫,即持卡人使用移动客户端APP 扫描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支付交易。
第四条本协议中的乙方保证其为能够受理二维码支付业务的合法机构。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与本协议相关的乙方的二维码业务资源、
业务用品等均不得向第三方开放或者代理第三方二维码方面的业务。
第五条本协议包括受理二维码支付业务的基本帐户要求、业务分工、受理银行卡种类、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以及异
常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乙方需要甲方在本协议范围之外提供的有关
金融服务,双方应另行签署相关附属协议。
第六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授权、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二维码业务之前,相关责任人员
需经过甲方的专业培训。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违反了本协议相关约定
以及甲方培训的操作规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第七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在本协议之外另有协议约定的情形除外),但应提前9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
知甲方,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甲方亦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
通知乙方,终止或者修订其为乙方提供的二维码受理服务。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优先受理甲方持卡人的二维码支付需求,并支持甲方在其受理环境内的市场营销活动及其它与甲方二维码业务相关的服
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优先推荐新增业务服务,乙方有权选择是否
接受。
第九条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防范二维码受理风险,接受甲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调查、咨询等风险协查要求,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
供相关的书面说明。
第十条乙方同意甲方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审核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结算账户证
明等资质文件,以及财务状况、业务规模、经营期限、股东信息、
收益权人信息等基本情况,授权甲方在人民银行征信、风险信息管
理、身份信息等系统内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
息。
如乙方以上信息,以及有效期限、经营范围、场所、二维码标
识布放地址和使用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告知甲方同步
更新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二维码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由降低
持卡人享受乙方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它优惠措施和理由
引导持卡人使用非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因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技术许可、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秘
密等。
双方应各自制订、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
况,如发生上述情况为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乙方涉嫌违规受理二维码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调查核实,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纠正;对乙方有疑似受理套现、欺诈等
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暂停相关交易,确有该违法行为的,甲
方有权立即终止相关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乙方、乙方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
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行业内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相关卡组织的业务规则。
甲方有权拒绝或单方面终止未按该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交易,并对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追索权利。
第十五条受理二维码业务的消费、退货等交易均是乙方与持卡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仅为确定二维码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乙
方实现交易的合作方,甲方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经济纠纷的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持卡人、发卡机构或其商品和服务提供方
的任何纠纷、诉讼。
第十六条乙方办理双方约定的二维码受理业务之前,可在甲方开立同名单位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结算账
户(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可使用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
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并负责账户资金
的管理。
第十七条乙方应为其开展二维码业务提供安全、适当的使用环境,乙方如因违规操作导致二维码信息被篡改、泄露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
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收到乙方传送的二维码正常交易的结算数据之后,将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系统处理程序,于个工作日将交易款项垫付
至乙方指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内。
第十九条甲方对于乙方联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为避免风险,乙方需指定专
人通过指定的渠道办理联机退货业务。
乙方的退货款将在乙方结算
账户中抵扣,由于乙方帐户资金不足,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持卡
人的退货交易,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
处理和解决;对于乙方未在甲方开立帐户的,退货退款项下的银行
卡业务结算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受理二维
码业务。
第二部分基本条款
第二十条展示标识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甲方提供的二维码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客户在乙方营业范围内可以进行二维码支付。
乙方应承担对二维码标识的核实、保管责任,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二维码标识被替换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当本协议终止,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将相关的标识、标记及时撤下。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二维码交易;
2、按照甲方规定使用二维码标识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
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4、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二维码支付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
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二维码标识布放和管理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情况的条件下,申请布放二维码标识:
1、乙方应确保二维码标识布放于其营业场所内,不得擅自变更布放地点,
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才
可以变更。
2、如果乙方擅自变更二维码布放地点从事套现、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
活动,甲方有权利立即与乙方终止交易并将乙方信息报送至行业内部
信息系统。
3、乙方如有新增、更换二维码标识的要求,应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核实
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
1、甲乙双方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对二维码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并与甲方核
对,出现差错时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调账处理。
当甲方提出查询或
账务调整要求时(包括扣划或冲正等差错处理交易),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甲方,授权甲方予以账务调
整。
3、清算流程
(1)甲方以持卡人APP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事先经甲方认可的其它指令为乙方提供清算服务,乙方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交易纠
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甲方对乙方受理业务的资金清算。
对于有争议
的交易按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
(2)甲方收到传输的交易数据,应负责及时处理。
对于甲方判断为正常交易的资金,甲方应及时划拨至乙方指定账户;对于甲方判断为可疑交
易的资金,甲方有权采取及时核对、延迟入帐等处理措施。
(3)乙方对于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
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认可。
(4)乙方收到甲方针对某笔交易的查询要求后,须在甲方要求的日期内回复甲方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在其后与乙方产生的交易款项或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将有关款项扣回,并有告知乙方的义务,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1、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2、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
应的证明,或接受甲方调账要求。
3、乙方涉嫌参与套现等违规二维码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分单、多项销售及部分付款
乙方应将同一笔交易所出售的所有商品或提供的一切服务之总计收费,完成在同一次扫码交易中。
如乙方违约分单,即将同一笔交易分成多次交易,以致该交易的总额实际上超过了甲方的授权限额,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禁止交易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二维码交易: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
2、乙方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
3、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
4、附加在交易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退货及调整收费
1、乙方应在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授权后为持卡人办理退货,不得向持卡
人退还现金。
乙方应保证当天交易的待结算资金大于当日退款金额,
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待结算资金中扣除退款金额完成退款,如因乙方
交易待结算资金不足导致无法退款的,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对于乙方提交的退货交易,甲方在退货交易成功后,将扣收乙方(该
笔退货交易的全额□/该笔退货交易对应的原消费交易入账净额□),
划转至持卡人所在发卡行。
第二十八条对持卡人收取附加费及现金付款
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价款已经包含在二维码交易中的正常交易,乙方不得再向持卡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交易附加费。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调单、协查、风险提示等事项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甲方向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乙方收取的商户服务手续费为含税费用,甲方将按照国家政策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同时,可应乙方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时回收二维码标识、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三部分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二条如甲方发现乙方有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二维码标识的情况,有权立即采取撤除二维码标识、留存交易记录、并将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而获取的相关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其使用,除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
上述信息指本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甲
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操作手册、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
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客户、数据等资料、持卡人信息、相
关银行卡交易信息等,无论这些信息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等
有形或无形方式存在,也无论这些信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受理二维码交易历史对乙方进行信用评级。
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双方带来损失,乙方应
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及时与甲方联系:
1、持卡人未经选择即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
2、持卡人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
3、持卡人不清楚本卡余额或可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尝试交易。
4、持卡人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使用不同绑定卡片进行二维码交易。
5、当乙方需要人工授权或向甲方进行查询时,持卡人表现出异常紧张,
或要求终止或取消交易。
第三十五条甲方发现乙方发生有疑似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欺诈、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行为的,将进入甲方
的管理记录,甲方有权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或收回二维码
标识等措施。
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及损失
程度决定是否将乙方信息纳入行业不良商户信息库、向公安机关报
案,并以此为参考确定乙方的信用等级、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连续2个月的月退单金额比率、月退单笔数超过甲方根据本身业务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一定数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整改
措施,整改后仍超过甲方设定的数量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
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均应建立详细的内部保密制度,并通过培训、检查等方式确保包括二维码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发生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情况对包括二维码交易相关信息的保密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
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将由人员原所在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1、非由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原因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签约前各自合法拥有的信息,以及一方在收到信息前已合法取得的信
息。
3、在双方履行相关约定中所取得的非保密信息。
第四十条在下列情况下,双方无需承担信息泄露责任:
1、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提供信息。
2、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露。
第四十一条由双方合作直接产生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应共同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如有二维码交易信息被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甲方有权为保障受理二维码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用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第四十四条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
第四十五条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关于法律法规、甲方或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银行卡及二维码受理市场方面的业务规则、收费
等重要事项变动,乙方有义务配合实现。
第四十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有义务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1、甲乙双方在签约前,甲方负责对乙方资信进行资质审查,对乙方的经
营特点、经营范围、规模、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同时保存乙方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2、如乙方从事法律禁止的赌博、博彩、色情服务、出售违禁药品、毒品、
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及其他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经营活动,
或存在着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不规范、有重大不良记录等情况,或甲
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活动,甲方有权
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及时收回二维码标识,不再将乙方接纳为其特约
商户。
3、甲方建立有商户风险档案,记录乙方受理二维码业务中的异常交易和
违约情况。
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套现、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
意倒闭、洗钱等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撤除二维码标识、妥善留存交
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将其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
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
措施。
4、甲乙双方签约后,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培训,教授收银员受理二维码的
相关知识并培养其合法合规操作的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常见的套现、
洗钱、恐怖融资行为以及发现前述行为时的处理方法。
5、甲方将对乙方开展的业务进行日常监控,如发现商户疏于履行反洗钱
义务,将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停
止合作关系。
第四部分其它
第四十八条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年。
协议期满前_个自然日,如一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
面通知,则该协议继续有效,以后协议的续期以此类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90个自然
日书面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协议,另一方收到该
书面通知之日后第90日,本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立即返
还甲方提供的二维码受理标识。
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
应继续履行完毕。
第四十九条提前解约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拒绝、终止为乙方提供二维码交易服务,提前解除本协议,收回二维码受理标识:
1、将二维码受理标识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转给第三方使用,
或将其他交易假冒乙方的交易与甲方清算。
2、进行虚假申请、套现、洗单、分单、恶意倒闭、伪冒经营范围等违法
经营行为。
3、未按约定流程进行二维码受理业务操作,造成损失或经甲方两次书面
通知无效。
4、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他交易信息。
5、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将或已影响到乙方履约能力,或发生终止营业、
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因自身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7、内部人员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进行非法、犯罪行为。
8、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多的交易纠纷或持卡人投诉的。
9、未按照本协议向甲方支付收单手续费、损失赔偿费的。
10、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及本协议。
11、其他甲方认为将为甲方带来风险的情形。
第五十条重大事项的变更
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如下事项的变更,否则应承担因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风险以及给对方造成损失:
1、变更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联络方式、银
行帐号等事项的变更。
2、以下变更不仅应通知对方同时还应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所有权的变
更、股权结构的变更、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的重大变动。
3、如遇金融监管或主管部门对银行卡业务进行政策性调整(如调整结算
手续费标准等),甲方有权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
如监
管机构有相关规定则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公告一定时间,如监管机构
没有相关规定则公告或书面通知期限为一个月,在公告或书面通知届
满前,乙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商户结算手续费将按照规定
进行调整;如乙方提出异议,则另行约定。
第五十一条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五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修订
本协议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冲突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对于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的变更,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四条违约责任及解决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中止、终止本协议,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而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拒绝、终止相关交易及解除本协议,并保留对所受损失的完全追索权。
第五十五条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五十六条附件《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
的法律效力。
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十七条协议签署及双方联系人、乙方(商户)有关信息(见下表)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署人)(或授权签署人)
单位印章:单位印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