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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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摘要:在专制社会时期,国家权力处于绝对地位,人民只是权力的客体,只有服从的义务,几乎无权利可言。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家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从本质意义上讲无疑应该是一致的。但在遭遇紧急情况,如遭遇重大灾情或传染疾病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又该有怎样的冲突和表现呢?结合2003年“SARS”一例,本文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含义、条件、不足和完善措施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更好的帮助我们认识究竟该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这对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权利;限制;传染;紧急状态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权利限制概述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作为构成社会整体的自律的个人,为确保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享有的、并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权利。从终极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同时又为宪法认可和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概括为如下六个权利群: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宪法通过确认公民权利,以明确这些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促使国家采取

积极措施,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其二是限制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停止其行使,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宪法秩序。一般说来,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剥夺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或继承权;其次,在特定的条件下,终止所有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如在戒严期间,戒严地区对所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中止;再次,对特定基本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基本权利予以限制,如对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享有的部分基本权利予以限制;最后通过人为手段,在人权理念与人权实践发生严重冲突时,根据基本权利性质与特点确定限制的方式。

二、结合“SARS”案例具体分析权利的限制问题

2003年一场“SARS”灾难席卷全国。自从“SARS”疫情席卷全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隔离措施,以期有效地抑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2003年4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通告》,宣告北京从4月23日起开始依法隔离疫区。通告中声明,对于受“SARS”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违反格里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除北京外,全国各地都采取了相应隔离措施。广东、福建、海南、广西四省政府规定:全民都有义务对外来人员进行举报,凡从疫区过来的人员都要进行登记、每天测体温、自行隔离12天且不能经常外出。湖北省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先测量体温,如果体温正常,就实行监控;如果体温过高,就立即带走,强行隔离。

“SARS”时期的隔离措施,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公民宪法权利进行的适度限制。国家权力之所以能够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进行限制,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目的,一是国家实施限制行为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所以,“SARS”时期隔离措施的运行也

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具有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

(一)隔离措施的正当性问题

政府可以对公民实施隔离措施,限制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但是,这一政府行为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一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实施限制行为的主体的正当性。即实施隔离措施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的职能决定了政府有权在“SARS”时期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政府所具有的管理职能,政府既可以在平常时期发挥自身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也可以在紧急状态时期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和指挥能力。“SARS”属于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它的爆发、流行给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特别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恐慌,因此,政府就有必要行使行政紧急权力,以迅速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应对“SARS”危机。

其次,实施限制行为的目的的正当性。即实施隔离措施必须是处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SARS”时期,我国处于紧急状态之下。这个时候,全社会的主要任务是考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和消除“SARS”的破坏作用,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法律秩序,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国家安全,以及集体利益需要得到优先保护。政府采取隔离措施限制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其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因为只有当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保障时,才能保证个人宪法权利的实现。在“SARS”事件中,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实行了隔离措施是正当的和合理的。

再次,实施限制行为范围的正当性。政府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是适当的,以紧急情势需要严格为限,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可能构成对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侵犯。“SARS”时期,虽然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为了防止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滥用紧急权力并给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犯,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

最后,政府在实施限制行为时,所采取的限制方式应该具有正当性。限制权利的方式不应该带有任何歧视性,不能因种族、肤色、民族、语言、宗教信仰或社会出身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二)隔离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探寻隔离措施的合法性依据,可以从两方面来看。首先,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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