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城乡居民收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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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表层因素

(1)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民增收困难。这里的农业结构不仅包括农业的生产结构,也包括农业市场结构。具体表现在:①种植业结构趋同,品质不高;②农业产业体系发育不完全,特色不明显;③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流通不畅;④农业产业化经营程度低,增产不增收。但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农业生产率低,农产品竞争力不强,这种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因此,要通过农业产业收入增加来大幅提高农民收入还很困难。

(2)农村中非农产业不发达,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非农产业是指农村中乡镇企业和农户的非农产业经营。虽然部分农民收入由过去主要依靠农业经营收入为主逐步转为依靠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为主,但是,近几年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却表明农村中非农产业的发展不容乐观:①农民从乡镇企业得到的收入和外出打工收入增长放慢。这是农民现阶段获取非农收入的两条主要渠道,也是农民纯收入的两个重要来源。根据统计资料,1997年农民这两项收入之和是414元,1998年和1999年分别为448元和491元,三年年均增长10.9%,增长速度比1990~1996年的平均增长速度下降10.6个百分点。②乡镇企业吸纳劳动力能力减弱,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率下降。由于乡镇企业机械化作业程度不断提高,使得乡镇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明显下降,1998年在当地转移的劳动力中,只有10.8%在乡镇企业就业,比1995年下降了19.2个百分点。仅1997年和1998年两年,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就比1996年减少900多万人,1999和2000年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继续减少。由于吸纳就业能力的下降,靠乡镇企业增长增加农民收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此外,在市场经济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市场秩序日益规范的情况下,乡镇企业机制灵活的特点已经不再具有比较优势,加上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政策力度,使一些污染大、对生态损害严重、资源浪费大的乡镇企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在这种环境下,很多乡镇企业破产倒闭,导致大量的农村工人失业,使得农村居民从乡镇企业获得的劳动报酬下降。③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比不上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非农产业是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近几年,国家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出台了多项政策,农村应瞄准这一时机加快其发展。

(3)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现,大量轻壮劳力就业无门,造成农民收入低下且增长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显然在城市和城镇,但是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严重滞后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①城市化水平低。城镇化水平低决定了大量从农业游离出来的劳动力将被滞留在农村;②小城镇建设滞后、总体水平低,影响了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转移。小城镇可以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使第一产业人口下降,二、三产业人口增长。但是,按国际标准统计,我国小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比重目前只有37.8%,比通常标准低7.2个百分点,就是说,少吸纳了3235万人。如果到2015年中国的城市化率能够达到45%,现有小城镇能够上规模上档次,未来小城镇发展可以成为吸纳农村剩余

劳动力的主要力量。

(4)农民负担较重,农民的货币性收入增长跟不上实际负担的增长。近年来,国家对农民负担问题非常重视,出台了多项政策和规定,但一些地方的农民负担仍然很重。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已在各地进行了试点,并初见成效。农民负担在过去的一年里的确有了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城乡收入的巨大差别,农民负担没有在根本上得到减轻。此外,农民收入低于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可要交的税却远高于城市居民,如农业特产收入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等等。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因素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深层因素是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等级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制度因素。目前有大约1亿以上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谋求劳动机会,城市所有的脏活累活几乎全由他们承担。可是他们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相关待遇却很低。他们没有城市户口,没有“国家干部”或“国家职工”的编制。这些没有编制的就业者实际上得不到国家制度的认可,他们的权益当然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被社会称为“临时工”或者“民工”。在城市里,他们饱受歧视,被认为是社会的最底层。与城市就业者相比,“民工”所得到的劳动报酬,仅仅是他们所应该得到的极小的一部分。城市职工大致可以被看做“国家的人”,他们享有近代以来在西方工业社会普遍流行的一些劳动保障和福利保障,干部更是在一般城市职工之上享有种种特殊权利和利益。而农村人口几乎是被隔离于制度之外的人口,他们没有国家保障的工资,没有医疗保障、没有住房保障、没有教育服务和体育娱乐服务。身份制度的存在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力束缚在土地上,形成隐性失业,导致生产率低下,若能将一部分多余劳力挤出,农村生产率将提高,农民人均收入也会上升。

(2)户籍制度因素。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条例规定,没有城市公安部门的批准,农民不得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市。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方针,国家对城市人口的增长实行政策加指标的双重控制方法。这种户籍制度一方面将城市和农村割裂开来,限制了人口、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降低了经济投入的产出和效益,阻碍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使农业经营规模难以扩大,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收入和购买力受到制约。另一方面,即便有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务工经商,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几乎不可能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也就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工作机会及社会地位。工作预期不稳定,消费行为难以“城市化”,缺乏归属感甚至基本的人身安全感,使他们难以真正地融入城市,也遏制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城乡隔离体制的制度性约束使得那些在城市就业的农民无法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条件和报酬收入。因此,即使进城打工的农民,大部分人也只是在温饱线上徘徊,收入很低。

(3)财政二元分割体制因素。由于二元就业制度和户籍制度不允许作为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农民和市民共同占有国有生产资料,所以造成了城市居民独占国家资源和全民财产的事实(因为这些资源和财产都集中在城市)。在这种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的前提下,城市和农村各自独立发展,其结果可想而知。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必须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是,目前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并没有注重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随着改革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可政府却没能负担起应负的责任,资金投入往往不够,广大农村居民实际上是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的(国家每年对贫困人口有一定的扶贫资金除外),这也是农村许多人收入严重不稳定的一个原因。

(4)教育体制因素。“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长期以来,政府在这方面对农村和城市的投入是有差别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政府没能创造良好的条件,以致许多农村居民无法享有这一权利或履行这一义务。1986年9月,《关于实施〈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其中规定:“城镇,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新建、扩建、改建校舍所需的投资,按学校隶属关系,列入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以照顾。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以乡、村自筹为主。”也就是说,城镇中小学属于国家举办的学校,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建设,农村中小学则是农民自己的学校,由农民自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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