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税税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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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收遗产税, 较之单就该笔赠与征收赠 与税
同课征 的遗 产税制度 , 朗就 实行这类税制 如伊
有利于防止避税。至于被继承 ( 课税要素。税法中所说的课税要素, 而言税负较重, 二)
不仅指 实体法方面 , 还指程序法 方面 , 文主 人生前应纳的税收,所欠债务以及丧葬费, 本 遗 产管理费等, 均不列入遗产 范围。不过有 些财 1 征 纳税 主体 。从现 行世 界立法 通例来 产 ,虽然 不是直接基 于继承 或受遗 赠而取 得 、
的相 关问题进行探讨 , 具有一 定的现实意义 。
一
加大 了征 收成本 ; 于混合遗产税制 , 至 从理 论 税法规定,对营利性法人所为之遗赠或赠与,
、
我国开 征遗产税 的具体构想
上讲,它兼有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长 免予纳税;对非营利性法人与非法人团体, 则
遗产税 的设立,涉及的 内容包 罗万象 , 但 处, 但实践 已表明, 这种税 制, 务机关 的工 视 为个人 , 使税 应予纳税。日本继承税法则规定 , 对 是税 制模 式的选择 、应税遗 产额和 税率 的确 作难度加大 , 徒增麻烦和成本 。 因此, 世界上只 非营利性法 人,非法人 团体原 则上应予纳税 , 定 、 否配套开征赠与税 以及跨 国继承 涉及的 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是 遗产 税问题 , 应是遗产税法 首先要加 以规制的 重要问题 。 但 对非营利 性法人征税 则 以认 为因该遗 赠造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结合我国国情 , 成遗赠者 的亲属及其 他有特殊 关系 者的继 承 笔者认 为 , 制定我 国遗产税法 时, 选择总遗 产 税不适当减少为前提; 对非法人团体中以公益
当然 , 若该赠与财产 已纳赠与税 , 则可 的遗产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 分别 发生。第二, 总遗产税 制可 能导致 的继承 产之 内。 采取 之所 以作如此 课 以差别税率 的遗产 税制度 , 、 国、 人税 负不公平 问题 , 日本 韩 法国 可以在税外解 决。对那些 从遗产税总额中扣除 已纳税额 。
是被继 承人死 亡时对其遗 留的所 有的遗 产总 后 , 如采用分遗产 税制或混合 遗产税制 , 税源
2征税对象。 、 即征税遗产范围。 一般来说,
额课征遗产税, 其税负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 难 以保证 , 征管工作较为 困难; 同时 , 以有效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 难 包括动产、 不动产、 有价证券、 无形财产 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 防止偷税、 漏税。 若采用总遗产税制, 对被继承 财产, 各种债权等。为了防止被继承人死之前通 税能力的差异, 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 人所遗 留的财产先行征税 , 然后再分割给各继 权、
提要 遗产 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 各国
普遍开征 了遗产税. 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已提上 议事日 本文分析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构 程. 想、 我国遗产 税制模式、 课税要 素, 并总结出 开征遗产税过程 中 还需解决的I题。 : - 1
关键词: 遗产税; 税制模式; 课税要素
中图分类号:8 文献标 识码 : F1 A 遗产 税是 以财产所 有人死亡 后所遗 留的
我 国遗产税税制设计
口文 / 陈传 明
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 属于财产税的 制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经济能力, 使得纳税 保障, 故对其一般较为慎的推行, , 在一定程 能力差者与纳税能力强者税负一样, 没有最大 美 国略有不 同, 其联邦政府 征收遗产税 , 州 各
因为遗产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边际税率 等采用这种税制模式;而所谓混合遗产税制, 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可 规定,
故将死亡之前三年内所为之赠与并入遗产 是指先就被继 承人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后 , 再就 按照我 国 《 继承法》 的有关规 定, 在缴纳遗产税 高,
每个继承 人之继承额课征继承税 , 二者合并共 后 , 以照顾 , 当多分遗产。 予 适
一般还 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 产管理人, 英国、 美国、 我国台湾地区等采用此 承人 , 既能使税源集 中, 这样 较易控管 , 也可避 过赠 与转让财产 ,
一般为三年) 内所为之赠与, 列入遗 种税制模式: 分遗产税制是以各继承人所继承 免因财产 分配问题而发生 的拖延缴 税的情况 若干时间(
第一 我国有关财产 继 为目的者则免予纳税。应该说, 日本的规定更 ( 遗产税税制模式应选择总遗产税制。 税制较 为可行 。因为: , 一)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 承、 处理及财产登记、 申报的法律规定不健全, 符合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在立法时应予以借
制、 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 人们 的纳税意识 尚待 提高 ,征管手 段较 为落 鉴。
个 国家开 征。我国在 19 年税制改革时将遗 人的实际纳税 能力 以及继承 人与被 继承人关 税列为国税。 94 至于纳税义务人应规定为取得遗
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 一 系的亲疏, 较为公正、 科学。其缺点是: 因在遗 产的人, 即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原则上应为个 直没有落实。 近几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收入 产分割后征税, 当受遗赠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 应否 税源难以控制, 有可能为偷税 人, 分配差距也扩大了。在这种情况下, 对遗产税 漏税大开方便之门。 则各国有不同规定。 韩国继承 如, 此外, 征管过程较为复杂, 缴纳遗产税,
度上 避免 了上 一代人 的财富差距 在下 一代人 限度地体现 出税收应有的公平原则 , 有可能 间 则 自由决定征收继承税和赠与税 , 目前大多数
身上延续, 有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因此, 接削弱了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 抑制过度富有 州征收继承税, 只有七个州开征赠与税。从我
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 世界上已有 10多 的功能: 0 分遗产税制的优点是考虑到了各继承 国的现实及世界立法体例来看, 我国应把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