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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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1982]优67号
【失效依据】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2.08.13
【实施日期】1982.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1982年8月13日民(1982)优67号)
我国革命烈士家属现在持有的烈属证很不统一,部分烈属证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烂不堪,难以继续保存。
还有不少烈属,由于各种原因,已将证件遗失,或者从未领过烈属证。
为了统一证件,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属的社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由我部统一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决定于一九八三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
现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
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