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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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武财投[2005]42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2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武财投〔2005〕422号2005年9月21日)
各区财政局、经委,各担保机构:
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财政局、市经委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