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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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9]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12
【实施日期】199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9]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3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和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周转金这种政策信用形式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取消财政周转金是进一步规范财政职能和财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发展对财政管理的一项新的要求。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顿财政周转金,对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财政周转金,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尽量减轻取消财政周转金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