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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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展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权利的最终归属,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性质是保证权利能够正常行使的基本前提。
从民法的发展史来看,也是一个不断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过程。
通过分析民事主体范围扩展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以进一步完善民事主体制度。
关键词:民事主体;动物权利;动物福利
一、民事主体范围扩展的历史必然性
从法律的发展历史看,法律的历史就是法律主体的扩展史。
在奴隶社会只有贵族是完全的主体,平民只享有部分主体权利,而奴隶则被排除在主体之外,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
在封建社会的家族中,父亲对妻子和孩子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利。
现在这一切都成为历史,人类已经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
但法律主体的扩展并未停止,法律主体扩展的下一步目标是人类之外的生命,而在人类范围内确立平等的主体地位只是一场法律革命的开始。
既然法律主体的扩展是历史的必然,那么民事主体的扩展也是遵循这一历史规律的。
从民法的发展史来看,也是一个不断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过程。
民事主体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权利主体都曾发生过质的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权利的最终归属,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性质是保证权利能够正常行使的基本前提。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之外的自然界,一概被民法作为客体,人类可对其进行任意的支配。
人处于支配和统治的地位,自然物处于被支配和被统治的地位,人与物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
而民
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动物和自然体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随着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的“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的问世,关于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在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学术讨论。
所以,对于民事主体的扩展势必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民事主体范围扩展的现实可能性
民事主体的范围应进行必要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代际公平”理论和“自然公平”理论。
美国的韦丝教授指出了组成代际公平的三原则:一是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的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可与他们前代人相比较多样性的权利;二是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保持行星的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前代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的权利;三是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的接触和使用权。
从上述代际公平的三原则,可以获得两方面的意义,指向“未来的”,在于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健全、优美的适宜人类后代居住的地球;指向“过去的”,在于当代人必须清偿前代人留下的“自然债”。
代际公平中后代人权利的行使问题备受关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可以借鉴英美法上的信托理论。
当后代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由当代人作为后代人的受委托人直接提起诉讼。
自然公平,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受生
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问题。
关于自然公平,影响较大的是对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论。
现代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源于环境伦理学的兴起,体现在人与动物关系的实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微妙变化上。
动物保护运动主要有两个派别:动物权利主义和动物福利主义。
在动物保护问题上存在着两种理论模式——动物权利论和动物福利论。
两个派别对于动物的法律地位上的持不同的观点。
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动物应该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
他们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具有不被作为财产或资源来对待的权利,对待动物的基本权利可以从平等原则考虑。
动物权利论是要解放所有受人类剥削的动物,结束人类剥削动物的历史,最终达到人和动物和谐共存于地球之上的目标。
动物福利论者认为动物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动物是物,是特殊的物。
无论是动物权利论还是动物福利论,两种理论都体现了民事主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往往理论都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充满了人们对未来的一种寄托和向往。
所以,至于民事主体范围扩大到哪里?则需要在实践中找寻答案。
三、结语
对于民事主体的范围问题,它既有扩展的必然性,同时又具备了扩展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客观地对待:既不应圄于旧有的思维模式,也要进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循序渐进的扩大,以期界定一个合理的民事主体范围,完善民事主体制度,更好地适应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牟楠.论动物的民法保护[J].北华大学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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