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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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共同
个人特有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约定优先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
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概念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个人特有财产制 4、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问 题
夫妻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如果 可以,那么如此分法是否可行? 一个已婚的人,在北京奥运会上获得的奥 运金牌属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奖金?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 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同居义务
1、同居的含义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 其内容包括:
物质生活 精神生活 夫妻性生活
一般下列情形可免除同居义务:
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结果。 1、因公务或私事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在外; 但法律也赋予配偶同居义务的抗辩权, 同居义务的规定,是将人的本能需求合理 2、因健康原因住院治疗或其他情形无法履行 即同居以配偶一方的正当、合理要求为限。 地置于婚姻制度的保护之下,有助于婚姻 同居义务的;
3、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分 关系的稳定和巩固。 居的。
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同居义务。
但从该法第3、4条、第32、46条可以 推论出此义务。 同居义务不可能强制履行。但无故拒绝 履行义务的,为婚姻中之过错,在离婚时 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忠实义务
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得为婚姻外之性行为, 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还包含 有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 而牺牲、损害配偶利益。
婚姻的效力
主要内容
一、婚姻效力概述
二、夫妻人身关系
三、夫妻财产关系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含义
本节仅指狭义,即婚姻的直接效力,也就 是说,婚姻一旦缔结,在夫妻之间在人身和财 产方面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就是夫妻 关系。对夫妻关系的规定是婚姻法的核心 内容之一。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发展
1、男尊女卑、夫权统治阶段
由此始,妇人从人也,幼从父兄, 资本主义早期 嫁从夫,夫死从子。” 3、从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渡阶段
在当代,由于个人主义和女权运动 的发展,事实上的平等已经明显。但完 全的平等,道路“既阻且长”。
“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 2、夫妻地位在法律上渐趋平等阶段
西方国家从立法主义上看夫妻关系: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 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有密切联系, 但不能等同。“同居”是讲夫妻内部关 系,“忠实”是讲夫或妻对外的关系。
忠实义务的规定
1、有助于一夫一妻婚姻制的落实;
2、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3、是子女血缘清白和人类血缘等级序列 的保证。
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一夫一妻婚姻制的 必然要求。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配偶权)
配偶权的含义
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 发生的特定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狭义的配偶权,仅指配偶之间身份上的 权利义务。 狭义的配偶权,等同于夫妻人身关系。
配偶权的法律特征:
1、配偶权具有特定的主体;
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义 务主体是双方和任何他人。 (配偶权损失之诉)
七、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7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婚姻法16条: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
负有共同的责任。
注意:
1、不能仅仅按习惯,把此理解为义务,它 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人权。 2、作为一种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相互 间不能侵犯。 3、在当前的中国,计划生育更是义务。
适 用 情 况 不 同
普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当然的非常制
非常财产制
宣告的非常制
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了破产、滥用权利、 分居等法定事由,不适用普通财产制,适用分 别财产制。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变通规定。
财 产 的 范 围 不 同
共同财产制
法定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制
约定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对 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1、夫妻一体主义
即夫妻同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 格相互吸收,共同有一个独立的人格。实质是妻子的人 格为丈夫吸收,是夫权主义的别称。古代和中世纪。
我国古代“夫妇,一体也”, 2、夫妻别体主义 “妇者,服也。服于家事,事人也。”
即夫妻异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在婚姻Fra Baidu bibliotek系中处于独 立的对等的地位。各自保留其独立人格,相互承担平等 的权利义务。近现代。
关于配偶权的学术争议——反对的理由有:
1、配偶权概念本身表述不清; 2、配偶权与人格独立相冲突,有损基本人权之一的性 权利; 3、配偶权主张混淆了婚姻关系上的道德与法律界线; 4、确立配偶权未必能解决婚外性行为问题; 5、确立配偶权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 导致婚内强奸合法化; 6、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施情况看,配偶权的适用范围 正在缩小,有的国家已经放弃。
1、有助于婚姻共同生活的便利; 2、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 3、有利于维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要注意:
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中; 2、夫妻一方滥用该权利时,他方有权限制,但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离婚的男女就子女教育等特殊问题仍然有此 代理权; 4、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原则上以共同名义进 行,但以一方名义进行的,另一方仍负连带责任。
最高法院2001.12.17《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 第17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 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 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我国婚姻法未明文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 权。而是强调夫妻相互协商,共同解决家庭生 活问题。上述司法解释只是间接的承认。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五、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 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 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双方互为代 理人,互有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起源于古罗马法。在夫权社会, 妻子婚后人格减等,无对外从事行为的权利。处理日 常家事也是代理丈夫行事。不方便,于是规定代理权。 这是夫权制度下的产物。但现在是夫妻双方互为代理 人,互有代理权。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身份所赋予的特定 权利与义务; 3、配偶权的内容是夫妻共同生活。
客体的范围有缩小 的趋势少。
配偶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权、同居义务、忠实 义务、婚姻住所决定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相互抚养 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继承权8项。
关于配偶权的学术争议较 大,有很多的反对声音。 确立配偶权制度可能有哪 些问题?
共 同 所 得
劳动所得 收入
非劳动所得 收入
资本性收入:分红、利息 接受赠与、继承等(第18条)
其他:如 中奖
共 同 共 有
即:夫妻中的任何一个人 都对该全部财产具有全部的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非按份共有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 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表明其所属亲属团 体,名是个人的标志性符号。 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 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对夫妻而 言,婚后是否变更姓氏,意味着是否发生新的从 属关系。古今中外,妻从夫姓都是通例。瑞士、 意大利的民法至今仍然如此。
日常家事代理权中的日常家 事范围除外(理论上):
1、处分夫妻一方特有的不动产;
2、处分有重大价值的共同财产;
3、处理与配偶另一方人身有密切关系的 事务。
六、扶养的权利义务
1、扶养的含义 广义的扶养:扶养、抚养、赡养 狭义的扶养:同辈之间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
助、精神上的慰藉
2、扶养的类型(国外) 在对方需要且不降低自己生 无条件地供养扶助,保持相同水 活水平的条件下,供养扶助, 生活保持义务
配偶一方的不忠,是对 婚姻的最大伤害!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实义务也不可能强制履行。但违反忠实 义务的,为婚姻中之大过错,在离婚时承担一 定的法律责任。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承 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部分学者 反对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
1、认为婚姻本身隐含着相互的忠实义务, 法律不必另做规定; 2、如此规定用意虽好,但事实上行不通;不 如只规定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为好; 3、如此规定是历史倒退,因为它不能适应21 世纪人类两性关系的要求。
在古代,一般实行吸收财产制。
现在各国,对夫妻财产制,按照不同
的分类标准,可有多种分类。
发 生 依 据 不 同
法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夫 妻 财 产 制 内 容 不 同
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共有
共同财产制
动产及婚后所得共有
婚后所得共有 分别财产制 婚前婚后的财产分别所有 劳动所得共有 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 剩余共同财产制 分别所有,但增值部 分为共有 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分 联合财产制 别所有,但联合在一起 由丈夫管理 妻子在婚后将自己财产转 统一财产制 移给丈夫所有,但保留返 还请求权。
八、配偶继承权
婚姻法 16 条: 继承法 9、 10 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第15条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
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从理论上来讲:人身自由与一个人的婚姻的 存在与否没有关系。所以它不适宜作为婚姻的效 力的一个方面。 但该内容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1、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含义
含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 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 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法律特别规定为 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从结婚时起——婚姻终止时 注 意
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判决 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
1、夫妻财产制 2、夫妻扶养关系(人身性、财产性兼具) 3、夫妻继承关系
本节只讲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2、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3、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 指规定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 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变更与 废止,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归 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 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偿还,婚姻 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问题。
在中外的古代社会,还有一种嫁资制。
嫁资,嫁妆,妆奁、奁产、它本是对妇女 出嫁后丧失继承权的一种补偿,后来演变为 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补助。有的规定妻子或妻 子的血亲对夫的赠与,归夫所有。我国古代 一般规定在婚姻解除时妻可取回。
我国现在对嫁资作为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结构
双 轨 制
法定财产制
四、婚姻住所商定权
是指夫妻双方都有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 所的权利。 从妻居(母系氏族) 从夫居(奴隶、封建社会) 从新居(近现代)
西方国家对婚姻住所的规定 主要有三种类型:
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如瑞士,规定妇从夫居 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立法角度)如英国 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婚姻住所,如法国、日本 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但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约定 选择夫家或妻家为婚后生活住所的权利。
(共生义务)
平的生活。如夫妻间、亲子间。 不需与自己保持相同水平的 生活。如兄弟姐妹间、祖孙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间。
婚姻法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注意三个方面: 1.夫妻间的扶养是基于婚姻效力而存在 的,是婚姻的一大社会功能。 2.接受扶养是夫妻的法定权利。 3.扶养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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