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刘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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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之友”的运作概况 在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中,充当“法院之友”的主体主要是两大 类:一是联邦或州政府;二是私人、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 联邦或者州政府的“法院之友”是该制度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赋予了政府“法院之友”更加广泛的权利。 私人、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作为“法院之友”介入诉讼,按照与争讼 案件关系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中立的“法院之友”、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 “法院之友”、准当事人地位的“法院之友”。 个人和社会组织作为中立的“法院之友”,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任何利 益关系,他们参与诉讼的目的仅在于提供不为法院知晓的案件事实或者 专门知识,帮助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法院之友”主要是一些利益集团。 虽然这些利益集团并不受法院判决的直接影响,但是他们介入诉讼还是 受一定的利益驱使的。 作为准当事人“法院之友”的个人和组织,其自身利益直接受法院判决的 影响,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一方当事人相似。
法学家论证意见书的现实合理性 第一,法学家论证意见书可以对症下药,解答法官审理案件时所遇到 的疑难问题,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在目前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堪忧的条件下,法官可以借助法学 家论证意见书来抵御外来不当干涉。 首先,对司法实践的调查结果表明,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法院独立审判 权造成的负面影响显然被夸大了。 其次,如果操作得当,专家论证意见书还可以成为法院抵御外来干涉 的工具。 另外,笔者甚至认为,即使将来我国保障司法独立的相关制度已经健 全,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依然有存在的必要。 2.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可以适度地将民主的精神贯彻到司法中来,避 免司法权完全脱离民意而存在 3.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既借鉴了英美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也与大陆 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动态相一致 如果中立的第三者提供了法院所不知晓的案件事实或者中肯的法律意 见,无疑可以弥补对抗制诉讼的一些内在缺陷,有助于法院作出更加 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在很多情况下是并不矛盾的。 但在上述案例中会有这样的冲突,不仅从案件本身具有差异性, 同样,刘涌案中的怀疑刑讯逼供和辛普森案中的主观种族问题 都是造成此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支持两案件中的法庭原 判,并认为程序正义的具体分析性是需要我们继续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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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未来之路,还需要我们携手前行
反思总结篇:
中国大环境下的正义权衡是我们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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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引发的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问题 刘涌案和辛普森案实质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在中国, 有证据证明刘涌罪大恶极,但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在美 国,有证据证明辛普森杀了人,但也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可是,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是不同的:前者倾向于实 体正义,后者倾向于程序正义;前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后者没有正当程序所以未杀。
AIM
法学家论证意见书规范之路
1.立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允许法学家出具论证意见书。
2.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学家可以出具论证意见书的 同时应该规范必须注意的事项。
3.专家论证意见书上必须写明:“本意见书是受某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的法律结论,论证费用由某某 方承担”或者“本意见书是受某法院的委托而提交”。
辛普森案争论点
1、在未找到凶器,也没有采集到清晰的指纹证据,更 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辛普森案的关键证据DNA检测 能否作为证据采用。 2、检方采集证据的手段违法时,用违法手段采集的证 据能否作为定罪的依据。 3、案件判决结果是否与种族有关。
围绕本案中DNA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展开的司法程序
本案的关键证据的DNA鉴定受到了史无前例的关注。 对于法医学领域的学者来说,他们希望通过辛普森案件 试验法院对DNA证据的态度,至少在有民意压力下的法 院。同时,被告方对DNA证据进行最周密的、有强大资 金支持的攻击。在迷惑法官或者陪审团方面他们会成功 吗?在辛普森案件听证会和审判中,美元对DNA的斗争 将会是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真正的考验。
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是证据问题,而证据问题的核心是证明标准。我国刑 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都规定了相应的证明标准。但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还不尽完善。 主要表现:一是存在逻辑层面倒置,二是注重控方的证明标准而忽视了辩方 的证明标准研究,三是不同证明对象适用的标准缺少系统研究,还存在法律 空白。 作者通过分析认为,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证明责任的差异、证明 对象的不同等因素,导致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和差异化。作者从刑事证 明标准的概念入手,分别分析了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的证明标准,并分析 了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针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建设和适用中 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如,针对我国移送审查起 诉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逻辑问题的情况提出修改意见;针对做出有 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过于客观化、绝对化,操作性不强等弊端,提出可以将“ 排除合理怀疑”吸纳到我国的证明标准体系中来;针对我国刑诉法未对不 同证明责任主体尤其是辩方规定相应证明标准的情况,提出将“盖然性占 优势”作为辩方抗辩的证明标准;针对我国刑诉法对不同证明对象适用的 证明标准尚有空白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适用标准等等。
案情简介 40岁的刘涌,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致公党直属支部组委、大红大紫的沈阳 巨商,拥有20多个下属企业、3000多名员工、7亿元资产,如今刘涌却以黑社会 犯罪团伙头目的身份落入了法网。经过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缜密 侦查确认,从1995年年末,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形成,到2000年7月被沈阳 市公安局打掉的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32起,致死一人,致伤几十人。 2002年4月17日下午,刘涌和他的21名同伙及涉案人员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接受一审判决。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 经营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盗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纵容罪、行贿罪、妨碍 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9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其余21人分别被判处 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刘涌犯罪集团的涉案人员达52人,这52人还不包括揭露出的腐败官员。而随 着刘涌黑社会案件的侦破,刘涌背后的一批腐败官员的罪行也露出了马脚,正是 这批官员为刘涌撑起了保护伞,透过对刘涌案件的调查,解读刘涌黑社会性质犯 罪团伙背后鲜为人知的事件和背景,无不令人震惊。
程序正义问题的思考
1994年,辛普森(O.J.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 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审判长达13个月之久,最后在证据 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竟逃脱法律制裁,陪审团最终还是宣布辛普森无 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之所以在刑事审判中判辛普森无罪是因为美国坚持程序合法性为最 大的正义,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背程序法的 情况并且辛普森案中无法排除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依据刑事 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及证据证明力,在刑事诉讼中判辛普 森无罪,在民事诉讼中判辛普森承担3000多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美国 民众在对刑事判决惊讶的同时,却平静的接受了民事判决,随后的民 意调查显示,有64%的民众支持这一判决,同时美国司法界的精英也 对辛普森案中所体现的完美程序正义感到自豪。 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更有利于对人权的普 遍保障。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所带来是“不冤枉一个好人”这样的实 质结果,但对于“不放纵有罪者”却没有明显的保障作用。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应遵循的准则和尺度, 是证明要求的具体化。其内容是客观的,实现过程则是主观的,具有双重 性。传统“客观真实说”强调认识的绝对性、忽视了认识的相对性;强调 认识论,忽视了价值论。“法律真实说”汲取西方国家诉讼证据法学理论 和制度的合理性,从诉讼认识的主观过程,为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洞开了 新的视域,但夸大了认识的相对性,忽视了认识的绝对性;强调价值论, 忽视了认识论与价值论的辩证统一。诉讼证明标准的设置应以辩证唯物主 义为指导,在法哲学基础理论上坚持认识论与价值论的辩证统一、程序内 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辩证统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统一。证明标准既 有主观标准,又有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操作标准,客观标准是衡量标准 ;应是客观标准的一元化与主观标准的层次性的辩证统一。具体到民事诉 讼中,证明标准设置应以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为原则,在主观方面,坚持心理学上以内心确信 无疑为主体、内心确信有疑为补充,逻辑学上依次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高度盖然性、优势盖然性为标准进行裁断;在客观方面,以“客观真实” 为衡量标准。
《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据称,这份论证意见 书是导致刘涌被改判的重要原因。 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
刘涌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此问题可否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成为法 院判决刘涌死缓的依据?
刘涌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看-中国法学家论证意见 书与美国“法院之友”
My friends!
4.受当事人委托的法学家在提供论证意见书之前,根据其所处 的诉讼阶段,应该与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沟通,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以避免作出失之全面的论证意见。
5.法学家在进行论证时,只能对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能就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否则,就容易侵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为了法律的更加完善,社会各界都在努力着。而很多方式还有待商榷,这 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年轻人所肩负的责任。程序正义是为达到法律规范的 最终目的,是其实现形式的一种。程序正义的坚持是必须的,这条路,需 要探索同样也需要进步。
3、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判
4、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判
辛普森案陪审团
辛普森案件中选中的陪审团由8名非裔美国人、2名西班 牙裔美国人,一名美国印第安人和一个白种人。4男4女 。陪审团中的两个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据相关调 查问卷,对控辩双方争议的DNA是否允许采纳为证据,辛 普森案件的陪审团都基本上认为DNA证据是不可靠的。 而法官Ito决定采用12名替代陪审员而非通常的8名时 ,他很可能在考虑审判的时间以及陪审团被媒体误导的 潜在可能性。当然,法官Ito很可能意识到Kelly-Frye听证 会会比预想的时间要长,审判本身也会比预计的时间要 长的多。因为双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审员将会发生作 用,因此他们在挑选替代陪审员时也比挑选最初的陪审
关于法律程序正义性的探讨
辛普森 刘涌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辛普森案简介
辛普森案(英语:O. J. Simpson murdercase,又称加利福尼亚 人民诉辛普森案,英语:People v.Simpson)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 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 J· 在该案中,辛普森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 前妻妮克尔· 布朗· 辛普森(英语:Nicole BrownSimpson)及其好友 罗纳德· 高曼(英语:Ronald Goldman)。
1.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
1、概况简介
在美国,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是不同的。大陪审 团只负责决定对刑事案件是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而小陪审团(简称为陪审 团),主要任务是审判案件。
2、陪审团审判的趋势
目前世界上陪审团审判的趋势是仅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采用,同时,有些法律也 允许被告放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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