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篇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

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

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2、调解参加人员

(1)调解主持人。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它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工作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2)当事人。行政调解事项的当事人应参加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第三人。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4)其他受邀人员。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关单位、专业人士等参加。

3、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3)调解工作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

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签名。

(四)调解终结

1、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调解协议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未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制作《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

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或者仲裁的权利。

三、履行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要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四、回访

行政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案件要按年、月、日编号,案件终结时由办案人员按调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做到一案一卷。

篇二: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办发?20XX?18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

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顺义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

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在调解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区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篇三: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XX?41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实施方案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9月27日印发 - 1 -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XX?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27号)和区委区政府转发区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石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我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和谐石景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

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我区社会全面转型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 2 -

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是注重效益原则。及时受理申请,防止久调不决,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六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重点

- 3 -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建立区政府负总责、区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

制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调解人员,设立专门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 4 -

各职能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进入行政调解工作队伍。要把培训指导工作作为当前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资源,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专(兼)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三)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性规定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调解职能梳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建立定期汇总分

析上报制度和信息资料库,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特别是重要、紧急的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区法制办。

(五)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 5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台州 篇一: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实施意见 关于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调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现就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在综治中心的基础上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效率,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调解工作体系,为我镇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二是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自愿调解与引导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平等调解与公正调

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年内建立调解工作室,同时达到“四降一升”的目标,即基层公安民警调解负担明显下降;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数量明显下降;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同一矛盾纠纷重复报警率、复发率明显下降,矛盾纠纷的调处率明显提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关兴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负责具体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机构设置 (一)调解工作室的设置。调解工作室设在**派出所。名称为“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下称调解工作室),调解室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庭要求配臵,统一制作纠纷调解规范、职责,工作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四、职责范围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篇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

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

行政调解活动策划方案

行政调解活动策划方案 行政调解活动策划方案1 一、指导思想 我所将紧紧围绕全区的司法行政总体工作和办事处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主线,认真履职,不断实现法律服务深化发展、法律保障更加有力、法制宣传成效突出、基层建设整体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加快社会经济发展,营造文明的法治环境。 二、把握重点,发挥优势,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综治维稳中的基础作用。鉴于街道办事处社区调整,原先的12个社区合并为5个社区,届时将对各基层调委会进行相应调整,做到机构精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筹划年内在辖区内建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或行政接边地区调解组织,加强对基层调委会日常管理,定期开展走访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优化调解员组成构,计划年初通过社区推荐、群众选举等形式,将一批热衷于人民调解工作,学历高、能力强,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补充进来。继续落实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人民调

解员培训班,全面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协调街道办事处落实司法调解经费补助政策,对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各种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主动参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坚持以司法所为基础,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强化调解能力,加大调解成功几率,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构建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大调解”体系。 (二)强化法制宣传,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制宣传,首先要把作为法制宣传前沿阵地的司法所宣传出去,包括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扩大司法所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学会打广告、做宣传,每月组织一次基层办公,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照“--”普法工作规划,认真总前期普法工作经验,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年的法制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矿企工人、广大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以此带动和促进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打牢群众基础。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努力创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普法工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紧密合党委政府的中

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范文

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____的领导下,以、,深入____落实,以预 防和化解社会矛盾____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____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涉及民政工作的行政争议和民事____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____解决机制。包括: (一)____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____门调解的民事____。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

等协商处理利益____,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 ____,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本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____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县民政局成立由任组长,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工作人员,行政调解室设局____接待室。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一、调解工作目的 农业行政调解是通过调解工作,解决农业部门与农民之间的纠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的一项工作。调解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农民与农业部门之间的和谐沟通,解决农民的问题,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解范围 农业行政调解主要针对涉及农业生产、农村土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等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质押等纠纷; 3.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有关产权纠纷; 4.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等方面的纠纷。 三、调解程序 1.调解申请:当双方出现冲突时,一方可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填写《农业行政调解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调解受理:农业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安排专人受理,并向双方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和资料。 3.调解信息共享: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微信公众 号等渠道,将双方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公示,以便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士提供帮助与建议。 4.调解会议:农业行政部门将安排调解会议,邀请双方当 事人、专业人员、调解员等参加,共同研讨解决方案。 5.调解结果:在调解会议上,农业行政部门将为双方提供 合适的解决方案,若双方同意,则进行书面确认,并签署《农业行政调解协议书》。 6.调解监督与评估:调解完成后,农业行政部门将对调解 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有效。 四、调解机构 农业行政调解的调解机构包括: 1.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行政调解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针对纠纷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2.专业人员:负责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协助 农业行政部门完成调解工作。 3.调解员:农业行政调解员是有关农业部门指定的具有优 良品德、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公职人员,负责对农业行政调解纠纷进行调解。

水务局行政调解活动方案

水务局行政调解活动方案 水务局作为负责管理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行政机构,其行政调解活动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水务局行政调解的背景、原则、流程以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背景 水资源是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之一,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然而,由于水资源的有限性和水环境污染等问题,导致不同地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为了化解这些矛盾,水务局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其中行政调解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二、原则 1、公正、公平。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必须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利益主体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2、自愿、协商。行政调解强调的是自愿协商,不强迫任 何一方接受调解结果,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3、依法、合规。行政调解必须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 三、流程

1、立案。当涉及到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时,利益主体可以向当地水务局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水务局将根据申请情况和调解需要,决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 2、调查、了解。水务局在受理申请后,将对涉及的问题 进行认真的调查和了解,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掌握各方的情况和观点。 3、协商、调解。在掌握全部情况后,水务局将组织各利 益主体进行协商和调解。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水务局将以公正、公平为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相关规定,制定调解方案。 4、签订调解协议。当各利益主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水务局将制定调解协议并由各方签署,以此达成和解效果。 四、注意事项 1、保护公众利益。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水务局应当始 终维护公众利益,不能因为某一利益主体的诉求而忽视公众利益。 2、妥善处理复杂问题。有些矛盾和争端比较复杂,需要 水务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对问题进行综合管理和妥善处理。 3、健全调解机制。建立准确、完备的调解机制是保证行 政调解顺利进行的前提,应当充分发挥调解机构的作用,发挥团队协作的精神。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行政调解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一、背景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它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司法压力,也可以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领域都加强了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推广。 二、目的 本文旨在针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行政调解工作方案,旨在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多的贡献。 三、行政调解的主要内容 1. 条件创造 行政调解工作对于场地、设备器材、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使行政调解工作能正常、有效、高效地开展。要求: (1)协定行政调解场所 (2)具备行政调解经验的人员 (3)行政调解器材和设备 (4)协调人员和经费

2. 行政调解程序 (1)申请行政调解 (2)行政调解申请受理 (3)清单表制作、审核、签字 (4)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 (5)行政调解会议组织实施 (6)行政调解结果制定与签字 (7)当事人行政诉讼终止 3. 行政调解的过程与方式 1. 行政调解过程: (1)行政调解由单方面调解、双方调解和多方调解三种方式实现。 (2)行政调解的过程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注重程序公正,实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 (3)行政调解需要进一步完善体系,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从规划、调解、评价三个环节来全面推进。 2. 行政调解方式: (1)面谈式调解 (2)闭门调解 (3)书面调解 (4)视频调解 (5)电话调解

以上五类均可适用在行政调解相关的案件中。 4. 行政调解的质量要求 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在行政调解中,应该注重程序公正和实际效果。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调解归纳总结趋向同一标准。 五、调解人员的职业化建设 行政调解人员是行政调解工作的关键。调解人员的素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将极大地影响到调解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加强调解人员职业化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方案所制定调解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高学历的基本素质 (2)具有执业调解工作证 (3)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经验 (4)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和调解技能 (5)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6)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六、行政调解的质量保障 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保障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要想保障行政调解的质量,需要从多方面加以考虑,

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给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系统决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二、目标 1. 全面排查:全面梳理辖区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形成全面的排查清单和分类分级的矛盾纠纷台账。 2. 协调解决: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推动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努力达到调解率100%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1. 排查矛盾纠纷 a.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辖区进行摸排,全面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 b. 对排查到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分级,重点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并形成台账。

2. 调解矛盾纠纷 a. 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小组,吸纳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力量,加强协作合作。 b. 通过多种方式,如座谈会、专题调解会等,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重点关注矛盾纠纷的实质问题,倾听当事人意见,提供妥善解决方案。 c. 对于达成调解的矛盾纠纷,要制定明确的时限和责任人,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四、工作措施 1. 组织培训:面向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提升其矛盾纠纷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2. 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矛盾纠纷专项活动的目标和重点,增强社会对活动的关注和支持。 3. 加强合作: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4. 定期督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督查各级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

开展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合法途径,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人民调解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方式,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将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能够互为补充,为解决行政争议提供多元化和灵活的解决途径。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 1.建立工作机制:成立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组织,包括行政复议工作组和人民调解工作组。行政复议工作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民调解工作组负责受理、处理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争议案件。 2.加强信息共享:行政复议工作组和人民调解工作组之间加强 信息共享,及时交流行政争议案件的情况和进展。通过建立统一的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方便双方工作组进行案件协作。 3.强化培训和交流: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 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使他们对行政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并学习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操作技巧。 4.优化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优化,简化手续,

提高办理效率。在需要进行人民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中,要鼓励申请人与行政机关进行调解,解决纠纷。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5.加强法律宣传: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行政复议和 人民调解的认知和了解。通过组织宣讲报告会、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解决。 6.评估和改进:定期对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同时,积极采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行政争议解决的质量和效果。 三、预期效果 1.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减轻行政复议工作的负担,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 3.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公信力。 4.增加公民对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的信任和参与度,推动社会 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通过行政复议和人民调解相结合,可以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实现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和谐互动,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对于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稳定,加快政务民生事项处理,预防各类社会矛盾不断扩大化,民政局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化研究。行政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中最受欢迎的方式之一,可以降低社会矛盾的发生率、加速矛盾解决速度、防止矛盾升级等优势。本文旨在制定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加强行政调解服务,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范围 1. 涉及个人、家庭、组织等各类行政矛盾的调解。 2. 涉及福利、慈善、救助等民生事项的调解。 3. 涉及其他民政领域矛盾的调解。 三、工作目标 1. 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调解流程和工作机制。 2. 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建立全程服务体系。 3. 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提升公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四、工作正式实施 1. 完善调解机构

民政局调解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和工作人员。调解室应配备足够的调解设备和软硬件设施,简化调解流程,便于工作人员的快速处理。行政调解员应通过严格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技巧,彰显行政调解员的职业素养。 2. 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 建立调解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全程信息化服务,使调解员可以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降低数据管理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方便调查、调阅、审批等工作。 3. 倡导多方参与 为全方位解决社会矛盾,调解制度应该号召多方参与,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多方面力量进行合作。扶贫、救助、慈善和福利事项,多方面合作,互不干扰,实现共赢。 4. 积极开展宣传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公众更加深入了解行政调解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效果,并严格监督行政调解员的行为操作,保持大众对行政调解制度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五、工作重点 1. 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2.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公民的知晓率。 3. 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全程信息化服务。 4. 推广调解模式,号召多方参与,互不干扰,实现共赢。

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水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一、背景 水务局是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理的机构,在开展水务工作的同时,常常会遇到与市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这些矛盾和纷争涉及到水费、供水质量、水表计量等方面,需要水务局及时处理,避免因此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行政调解就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通过谈判等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缓解矛盾和纷争,维护社会秩序,是水务局调解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意义 1.增强水务局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提高市民对水务局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2.缓解和减少矛盾和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性。 三、行政调解的程序 1.申请:当出现争议时,任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详细描述争议问题和当事人名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筛选: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程 序从专家组成员中选择三名专家,并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确认调解小组成员。 3.通知:由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通知各当事人召开仲裁会。通知应包括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说明、仲裁风险提示、仲裁程序说明和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4.听证:仲裁会在水务局会议室举行,双方当事人和专家 组成员共同出席,主持人调查核实申请涉及的争议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做好记录。 5.调解:在听取证据和证人证言后,调解专家进行沟通和 协商,为当事双方提出解决方案。 6.达成调解意见书: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主持人起 草调解意见书,交由各当事人签字并留存复印件。 7.不达成调解: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向市水务局申 请进一步行政仲裁。 四、调解小组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1.调解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中立、专业的素质,相互 之间应互相尊重。调解专家是水务局行政调解的核心,工作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和争议。 2.调解专家组成员应包括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客户服务 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以满足处理不同类型矛盾和冲突的需要。

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机构。 为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机构,包括设立行政争议 调解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 二、加强调解人员培训。 为了提高行政争议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应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 知识、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确保调解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三、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为了促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大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各方主动选择行政争议调解解决纠纷,推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行政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 调解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行政争议调解效果评估。 为了及时总结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应当加强对行政争议 调解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建设。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调解制度,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完善,不 断提高行政争议调解的制度化水平,为行政争议的及时、公正解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七、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监督。 为了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公正、透明,应当加强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是关于行政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 一、背景介绍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纠纷频繁发生。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减轻诉讼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果方面,制定一份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方案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 •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增强参与方对行政调解的信任和满意程度。 •增加行政调解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比重。 2. 原则 •公正、中立、公开和平等原则。 •法律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协商一致、和谐共赢的调解原则。 •倾听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1. 优化行政调解机构设置 建议在各级政府机关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负责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这 些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行政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此外,应建立行政调解队伍,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2.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保障调解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形成行政调解与诉讼衔接的机制,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制定统一的调解规则和流程,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 拓宽行政调解渠道 •提供多样化的调解方式,如当事人自行调解、调解员调解、专家调解等,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

•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行政调解,提高调解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加强与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的合作,发挥其在行政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4. 加强行政调解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员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建立行政调解经验交流机制,促进各地之间的经验分享和学习。 •推广和应用先进的调解技术和工具,提升调解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5. 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制作行政调解宣传材料,向社会公众普及行政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宣传行政调解成功案例,增加公众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进行宣传活动,如举办行政调解知识讲座、座谈会等,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的认知和参与度。 四、工作计划和预期效果 1. 工作计划 时间工作内容 第一季度完善行政调解的制度和流程,建立调解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季度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组建调解队伍,开展调解员培训。 第三季度拓宽行政调解渠道,推广在线行政调解。 第四季度强化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公众对行政调解的知晓度。 2. 预期效果 •行政调解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行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参与方对行政调解的信任和满意度提高。 •行政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比重增加。 五、风险和挑战 •司法资源不足可能会影响行政调解的效果和速度。 •行政调解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工作停滞。 •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不足可能影响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

人社局行政调解方案珍藏版

人社局行政调解方案珍藏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深入____落实,充分发挥我局在化解争议和民事____中的有效作用,以化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____为根本,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及机构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领导组成员。行政调解领导组办公室(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监察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行政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解争议____。市人社局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其它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调解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职

权范围内出现的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____,且当事人有意愿调解的,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 (五)回避原则。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其中一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市人社局行政调解领导组负责人决定。 四、调解管辖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项具体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____,由相对应经办部门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 当事人要求调解,应当向行政调解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提出分派交办建议。简单案件由调解办公室直接交办,重大复杂案件应向领导组请示后作出决定。 五、调解____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是调节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该矛盾____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三是该矛盾____具有可调解性。 六、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对依法应当由本局调处的民事____,调解人员应当根据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调解,构建和谐新。根据县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通知精神,结合农业行政纠纷的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县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县农业稳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构建和谐新的总要求,全面开展依法兴农、依法助农、依法治农,规范和加强农业行政调解工作,努力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县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我局的农业行政调解工作,成立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 局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抓好农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定期组织农业行政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梳理、研判分析、包案调处,研究突出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案,研究解决农业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

导、督促调解中心的工作,组织辖区范围内乡镇边界农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农业行政调解申请,负责县委、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农业行政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调解中心的职责:负责接待农业行政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局农业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向专门工作组移交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协调安排局相关单位进行调解,搞好农业行政纠纷台帐的登记整理汇总,负责调解文书的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定期向农业行政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县综治委报送农业行政纠纷调处情况。 工作组的职责:具体负责调解中心移交的农业行政纠纷的调查、调解、结案工作,做到热情接待、主动调处,力争调处率100%、成功率95%以上。 首先,受理。调解中心在接待纠纷当事人时,应进行信访登记,并由当事人填写《县农业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本人要求。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根据纠纷内容,调解中心及时交工作组调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