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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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财产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第三、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第五、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例如设定他物权。
第二节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一、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能够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能够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第一、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第二、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是对非所有人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合法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占有权利。非法占有则指无合法依据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
第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非法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理应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二、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实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有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三、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
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实行。
四、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实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能够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
第三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标的须为无主物;(2)标的须为动产;(3)行为人须以所有的
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1)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2)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3)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4)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能够流通的动产。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理应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第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第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第四节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和消灭
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
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改变的情形。
所有权何时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直接关系到新旧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所有权关系的稳定,所以法律对所有权的移转作了相对应的规定。
第一、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第二、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经过登记或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
在通过合同变更所有权时,所有权的移转能够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