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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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很多企业都能涉及到的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小编今天来给大家例举说下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案例】

Q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于2013年1月购入一台大型塑钢机,该设备不含税价为900万,增值税153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5年1月,为扩大工厂的生产规模,Q公司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K(经批准,有资质的)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以获取一笔流动资金。

合同具体约定:

合同成交价:1,000万。

租赁期: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计4年。

附加保证金条款:K公司收取保证金100万,因此2017年1月Q公司实际收到款项900万。等到租金全部还清后,K公司会返还保证金100万。

租金支付方式:年利率12%,Q公司每年12月支付租金加利息,共支付4次(保证金不计息)。

承租方会计处理: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7,200,000

累计折旧1,800,000

贷:固定资产——塑钢机9,000,000

(2)向K公司出售塑钢机

借:银行存款9,000,000

其他应收款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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