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宣言》的缺陷及其与美国《权利法案》的比较

法国《人权宣言》的缺陷及其与美国《权利法案》的比较
法国《人权宣言》的缺陷及其与美国《权利法案》的比较

法国《人权宣言》的缺陷及其与美国《权利法案》的比较

作者:杨光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来源日期:2009-10-30

本站发布时间:2010-6-4 22:59:40

阅读量:643次

一、法国与美国,两份人权文献的外在差别

1789年,一个幽灵,人权的幽灵,在法兰西和美利坚徘徊。这一年的八、九月间,有两份对人类世界影响深远的人权法案相继问世,它们是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权利法案》。在人权领域,在宪法与宪政领域,这两份不朽的文献,乃是经典中的经典。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是相似的。它们具有相似的时代背景和相近的思想渊源,都起源于重建国家、重组政府的政治需要,都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穆勒等欧洲先哲的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而且,这两份文件也是在两场革命的相互影响与相互支持的大背景之下制作完成的。

想当年,被革命者视为“暴君”的法国路易十六政府曾经慷慨支援美国革命,不惜为此欠下了巨额国债并陷入不可自拔的政治困境。一个后来被送上了断头台的“暴君”,竟然倾心支持一场以自由、平等为目标的外国革命,如果说没有价值观念的认同而仅仅是出于对宿敌英国的嫉恨,这似乎难以解释得通;美国的《独立宣言》,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的人权法案为法国《人权宣言》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宾夕法尼亚宪法的起草者富兰克林曾经被革命前的法国人奉若神明,他的一院制议会模式深受许多法国人的推崇和喜爱;【注:富兰克林曾这样描述两院制的弊端,他说:两院制就象两匹马从不同的方向拉同一辆车,其结果不是破裂,就是倾覆。但与罗伯斯庇尔等法国革命领袖不同,明智的富兰克林从不认为自己的观点代表了真理,相反,他说,当听到反对意见时,他总是首先怀疑自己又犯了错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在法国革命初期刚好身处现场,他为法国政局的变化欢呼雀跃,为革命者出谋划策,并亲自为拉法耶特提供过人权宣言的建议文本;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则是两个国家的革命元勋,既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开国将领,也是法国革命最著名的早期领袖,他比他的义父华盛顿将军更加热衷于人权理念——既批评过美国宪法没有权利法案,更对法国《人权宣言》积极建言并提交了自己起草的宣言文本;【注:国民议会却没有采纳拉法耶特、西哀耶士、穆尼埃等著名人物起草的文本,最终选择了一位无名之辈所提交的草案。阿克顿勋爵对此不无嘲讽地说,《人权宣言》“并不是卓越心智的产物,没有打上狮爪的标记”。】美国革命最激进的煽动家潘恩在雅各宾专政前的法国曾经广受欢迎,他被法国多个选区选举为国会议员,亲自参与了法国的制宪活动。

然而,尽管有如此频繁、如此密切的相互渗透,两场革命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法国《人权宣言》与美国《权利法案》从形式到内容、从观念到实践都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它们体现了两国立宪精英大不相同的政治理想和价值偏好,以及基于本国现状的特殊的担忧。让我们先来看看二者外在的差别:

1、与革命的关系:《人权宣言》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初期,在起义民众攻陷巴士底狱一个月后就正式颁布了。宣言确立了法国革命的原则和目标,并试图为欧洲、为全人类指明前进

的方向。它是颠覆旧制度、建立新社会的政治动员令,预示着一个相当漫长的“非常时期”即将来临:王权、等级特权、宗教权威乃至一切既有的权威都将被削弱以至毁灭,财富易主,尊卑易位,一场天翻地覆的革命运动已然发动,“万里长征只是迈出了一小步”(毛泽东语)。在《人权宣言》之后,还有更复杂、更艰难、更激烈、更残酷的事情将会发生。

而《权利法案》的政治作用迥然不同。它诞生于美国革命的末期,在独立战争胜利多年之后才有。《权利法案》宣告了革命目标的实现、建国任务的完成与“非常时期”的终结:独立战争大功告成,一个合众而成的新国家、新政体、新政府的宪政框架已经初步确立,历经动荡的社会将要恢复秩序与和平,因此,时空已经转换,革命必须结束。

以此而论,《人权宣言》开启了长期动荡之门,它是法国革命的发动机和加速器;而《权利法案》则终结了动荡时期,它是美国革命的休止符和总结语。【注:即使是杰斐逊这样的美国激进民主主义者也认为,在国王接受了《人权宣言》之后,法国人已经得到了他们通过一场革命所能得到的大部分东西,多余的暴力已经不再必要。然而,大多数的法国革命者却更乐于“痛打落水狗”,他们既不情愿终止这场革命,甚至也不知道如何终止它。】

2、与宪法的关系:是先制定一部人权宣言,还是先制定一部宪法?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和美国的选择截然相反。法国的革命领袖和国民议会认为,《人权宣言》是宪法的精髓和灵魂,必须首先确立保障公民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这是立宪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它,宪法将无从成立。换言之,宪法只能在《人权宣言》的崇高原则指导之下才有可能完成,立宪必须排到下一步。而且,他们还相信,只要权利的总体原则一旦确定,制定一部好宪法将会水到渠成,因为在他们看来,具体而微地规范政府的权力、设计政府的结构、组织政府的运作,只不过是一些技术性、枝节性、事务性的细节,其重要性、优先性不可能与庄严神圣的《人权宣言》相提并论。

而美国的“国父”们则或多或少认为,一部包含了诸多动人词语的人权宣言的确能够鼓舞人心,却完全有可能只是一件毫无功能、毫无效用的政治奢侈品。在他们看来,凭借抽象的理性原则与空洞的权利承诺,并不足以真正建立和支撑起一个稳固的新兴政府,相反,更关键、更重要的事情是首先对权力的制衡体系作出精良的设计,对权力运作的适当程序作出明白的规范。换言之,制定宪法理应比制定人权法案更加优先。他们相信,人权无比重要,但一个分权制衡、有效运转的立宪政府比一部好看而不一定好用的人权宣言更重要。

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差别,法国人以无比豪迈的激情为一部两年后的宪法作序,美国人则以极其审慎的态度为一部两年前的宪法善后。《人权宣言》只是法国宪法的前言,《权利法案》则是美国宪法的修正案。结果是,前者注定只是与制度脱节的可望而不可即的哲学原则,后者却成为在政治上可操作、司法上可诉讼的最高法律。

3、与传统的关系:《人权宣言》是一份宣布旧制度死亡的革命文书,它标志着法国与过去一切时代和一切权威的总决裂:一直处于历史边缘地带的“人民”将成为“主权者”,古老的王冠失去了光环,万能的上帝也不再神圣,不仅如此,在这个崇尚以理性为神、以“人民”为王的新国度里,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很快就使得上帝和国王通通变得多余而且可憎;业已衰败堕落的“上流社会”更是遭到了民众的普遍唾弃,教会、贵族、领主、行会乃至独立的司法裁判体系都被当作社会的寄生虫和平等权利的障碍物,必欲借革命之手而一举清除。法国的革命领袖和暴动群众“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粪土当年万户侯”(毛泽东语),他

们宣称,他们最“理性”、最“爱国”,他们直接从“理性”出发建立起平等人权的伟大原则,而拒绝从丑陋罪恶的历史之中、从暴政与奴役的陈旧传统之中去发掘人的权利与自由。

但与此相反,以联邦党人为主体的美国制宪精英却相当保守,他们先是拒绝将《权利法案》纳入宪法,后来在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推动下才被动地展开《权利法案》的立法进程。无论形式与内容,《权利法案》忠实地植根于英美传统自由的基础之上:以当时的时代背景而论,这份法案几乎毫无创新,它不想天翻地覆,也不打算开天辟地,它没有创制任何代表了“美国革命成果”的新型权利,完全是“新瓶旧酒”、“老生常谈”——只不过是对英国人的固有权利的重新确认、对各州已有的人权法案的归纳和总结。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宣言》是向前看,它要“消灭过去、保护未来”(阿克顿语),立志于开创法国政治和人类历史的新纪元;而《权利法案》则主要是向后看,它接续历史、保存传统、尊重经验,试图靠总结过去而兴利除弊、继往开来,最终回归到人们早已习以为常的英美自由的老传统。

二、《人权宣言》在价值上过于偏重社会平等、在手段上过于倚重“主权”和“法律”

除了以上这几点外在的差别,《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二者所秉持的思想观念及其政治内涵具有更加深刻的区别。

其一,与美国《权利法案》注重个人基本自由的立法精神不同,在价值观念上,法国《人权宣言》明显更偏重于社会平等。

《人权宣言》第一条响亮地提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宣言最激动人心、也流行最广的一个命题,与美国《独立宣言》那段“人人生而平等”的格言一样广为人知。【注:其实这是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病句:既然“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又何须特别宣布之,更何须外力保障之?这岂不与宣布“人们生来就有且始终都有呼吸空气的权利”一样无聊吗?】除了第一条,《宣言》的第三条大大贬抑了国王和教会(此条中“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在后人眼中显得无懈可击,但在当时,其矛头仅仅指向国王、贵族和教会,而非针对代表了“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革命机构),意在剥夺传统的、高贵的权威;第四条指出“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条似来源于穆勒),意在缔造普遍的权利平等;第六条首次在人类历史上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伟大原则,并指出人人都有平等的代议权、都有平等出任公职的机会;第十三条“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则取消了过去的特权等级在赋税方面的一切不正当的优免权。

而与对平等理想的强烈追求相对照,《宣言》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于言论与出版自由这一最基本的自由权利所给予的关注却多少有些令人失望。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它毫不犹豫地以含糊其词的“公共秩序”、“滥用自由”等字眼给言论和出版施加限制。后来,这就成了革命机关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方便藉口。

诚然,《人权宣言》对平等的突出强调并非独出心裁,乃是缘于国情,事出有因。当年,法国人民对旧制度下的身份等级、阶级歧视、特权待遇早已深恶痛绝,不堪忍受,这是大革命之所以爆发的首要根源。在大革命前夜,西哀耶士在《什么是第三等级》中公然宣布:“什

么是第三等级?是一切。迄今为止第三等级是什么?什么也不是。”“是一切”者却“什么也不是”,本应“什么也不是”者却妄自垄断了“一切”,西哀耶士的愤懑之情可想而知。据此,他认定贵族、教士这两个高人一等的特权等级是国家生活中的异己分子,甚至就是“敌人”和“叛国者”——因为他们的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截然相反”。这位从未履行过教职的教士毫不掩饰他对教会和贵族的蔑视与仇恨,旗帜鲜明地发出了革命的呼吁:“两个特权集团在社会秩序中应占据何种位置:这无异于询问,打算给予在病人体中正在损害并折磨着病人的恶性脓肿以什么位置”,“没有特权等级,一切将更为顺利”。对于革命,西哀耶士这本小册子之于法国,不下于潘恩的《常识》在美国曾起过的作用。所以,我们不难理解,1789年那些高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人,其实最钟情的只有平等,或者,用毛泽东的语言来说,平等是纲,其余都是目。为了缔造一个前所未有的平等社会,自由和博爱的事业不仅可以暂时牺牲,甚至也可以长久地搁到一边。

可以说,平等的意涵弥漫于《人权宣言》的字里行间。然而,人们没有想到,一向壁垒森严的法国社会要立即走向全面平等是何其困难,其代价将是何等巨大。革命群众为了一举铲平不合理的等级秩序,不惜对昔日的高贵等级、特权人物施以残酷的镇压、无情的杀戮和肆意的剥夺。而到了这个时候,真正的自由与人权,早就荡然无存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告诫说:“人们对自由的爱好与对平等的爱好,实际上是不同的两码事。我甚至敢于补充一句:在民主国家,它们还是两码不可调和的事情。”当托克维尔说这些话的时候,想必他不仅是在表达对美国式民主的忧虑,更多的是在回忆和忧虑他自己的祖国。

其二,与美国《权利法案》限制政府权力、要求“国会不得立法”大不相同,在维护人权的手段方面,法国《人权宣言》过于信赖中央集权,一味倚重“主权者”与“法律”。当美国人期望以限制立法、约束政权的方式来消极地保障人权的时候,法国人则将“主权”与“法律”视为无远弗届的建设性力量,试图以革命政权的无上权威来创造平等、创造人权。这也是这两份人权文献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通读《人权宣言》,“法律”一词所出现的次数之多简直令人惊讶。显然,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词。比如,“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四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第五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第十条),“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一条),“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第十七条)。其第六条更不无狂妄地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第七条则说:“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注:此一条款清楚地表明,第二条所谓“反抗压迫”的权利其实仅仅针对旧制度下的国王、贵族和教会,而对于革命体制之下的“主权者”与“法律”,则绝无“反抗压迫”的余地,反抗必遭镇压。】

在法国革命的立法者看来,只要国家“统一而不可分”,只要“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那么就万事大吉,“主权者”与“法律”必定至公至大、至高无上,天然就是人权与公民权最强大、最可靠的保护者。他们对“主权”、立法权的过度信任和他们对平等社会的美好愿望可能都是真诚而无私的,然而,从上述这些条文中,我们却不难读出另一种可怕的意味:如果“人民主权”与“法律”自我张狂、漫无节制,那么,“主权者”与“法律”同样有可能,或者不如说,更有可能成为个人正当权利的不正当限制者和剥夺者。认为只有王权、贵族和教会等传统权威才会侵害人权,而民众、民意机关、多数统治则不会侵害人权,这显然是一种幼稚的见解。

其实,在“人民主权”的逻辑下,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只是数千万分之一的“主权者”(在中国,个人甚至只是数万万分之一的“主权者”),除了融入那个虚拟的“统一而不可分”的“人民”整体,渺小的个人根本就毫无任何独立自主的力量。相反,“人民领袖”或号称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构却可以专断地享有那个虚拟的“主权者”完全的委托权。所以,以“人民”的名义被送上神坛的只会是“领袖”或“法律”,而不可能是人民,更不可能是人权。1791年的法国宪法说:“在法国,没有比法律的权力更高的权力”,在一个刚刚解除了王权专制的国家,这句话听起来很动人、很美妙,然而,所谓法律的至高权力,这不过是一种文学性、象征性的说法。法律只是一纸授权书,既不可能自动生成,更不可能自行运转,它或许能够成为统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却不可能成为权力的主体,更不是权力本身。而真实的权力,永远只可能由某些机构、某些个人去行使,所以,在实践中,任何单极式的最高权力往往不如分立制衡的最高权力那么可靠。如果有人偷换概念,将法律的至高权力偷换为立法者或执法者的至高权力,那将是一场法律的灾难。何况,大革命时期的法律与革命群众的喜怒哀乐一样,往往心血来潮,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在当年的法国,昨天立法今天废除的事情也常常发生,靠这样子的法律,保护人权很难,侵犯人权却很容易。

《人权宣言》显然并没有认真评估立法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它基本上没有想过要在弥天法网之下给个人留下一片无需主权与法律关照的人权自留地。于是,我们发现,当“法律”强行剥夺教士、贵族的财产和保王党人的生命,当暴动的“人民”肆意屠杀“反革命”、“叛国者”、“嫌疑犯”的时候,《人权宣言》在“法律”和“人民”面前沉默不语;当法国大革命走向立法专制、领袖独裁的时候,当公安委员会、救国委员会对公民乃至人民代表滥施淫威的时候,当巴黎的政治俱乐部擅自代理中央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当拿破仑?波拿巴以全民公决的直接民主方式颠覆共和、登上帝位的时候,《人权宣言》在立法者、专政机关、革命巨头、“全民公决”、铁腕强人的面前,照样沉默不语。

与《人权宣言》对“主权”和“法律”的过度信任相反,美国《权利法案》则以约束“主权”、限制政府、尤其是限制立法权作为保障人权的主要手段。著名的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就剥夺言论、出版、宗教信仰、集会、请愿权利等事项立法,这说明,美国人非但不迷信“人民”、“主权”与“法律”对人权的正面保护作用,相反,他们宁愿将其设想为对人权潜在的直接威胁。因而,美国宪法与法国宪法不同,它致力于在权力与权力之间构筑平衡,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建立一条界限分明的隔离带。

三、卢梭的“公共意志”与“强迫自由”对法国革命和《人权宣言》的影响

对于洛克那样的英国人、麦迪逊那样的美国人来说,自由就是每个人在自己的私域里拥有自治的权利,他拥有在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上自我选择的机会——即使他的选择是“错误”的,他也有权按照自己的选择去追求自己所认为的利益和幸福,而不必被迫服从某种不容置疑的外部强制——即使这种强制来源于“人民”、“国家”或“多数决定”,即使这种强制被宣称直接来源于“真理”或“普遍利益”。但是,法国革命对自由与人权的理解与此不同,人们更多地接受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和“公共意志”理论,只不过把卢梭的理论予以简化,将难以捉摸、永远正确、始终公正的“公意”直接换算成了“国家利益”、“人民”和“法律”,将“强迫自由”直接等同于恐怖和征服。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主权者)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如此表述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这很有一点“辩证法”的味道。就是说,摆脱外部强制只是一种伪自由,被迫顺从“公意”反而才是真自由,因为永恒纯洁的“公意”大公无私、普渡众生,比经常容易犯错的个人意志或集体意志更准确、更真实。卢梭说,“公意”并不是多数意志,也不是全体意志,因此,多数表决的形式民主并非发现“公意”的正确途径。可见,卢梭并不信任代议制民主。与马克思一样,卢梭所青睐的是“实质民主”,但与马克思又有所不同,他没有将“公意”寄托于某个“先进阶级”,而是寄托于某位可遇而不可求的“立法者”。“立法者”——即“敢于为一国人民创制的人”,通常是一位超然物外的“异邦人”(卢梭本人就曾经应邀为科西嘉岛和波兰拟制宪法),“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这样一位神明的“立法者”比“人民”自己更了解人民的真实意志(即“公意”),正因为此,他还负有改造国民、改造人性的使命(这是多么可怕的理论啊!)。法国革命再次把卢梭的这些理论表述予以简化,将这样一位神龙见首不见尾的“立法者”直接置换为民选立法机关,以及具有非凡动员能力和领袖魅力的革命巨头。

卢梭是法国革命中最有影响的哲学导师。在其“公意”和“强迫自由”的观念之下,人们钟情于国家和政体的单纯和统一:一院制议会,立法权至上,行政权沦为附庸,司法独立被取消;以巴黎为单极的政治版图,绝对中央集权(联邦制因与“统一”和“公意”相抵,所以,凡公开赞成联邦制的人均被视为国家公敌),平等如一的社会结构;最后,他们还要求实现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高度统一,言论自由于是萎缩为只许发表“革命”和“爱国”言论的自由。革命时期的法国人普遍相信,这场革命将使法兰西成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民族国家:当千百万平等的公民成为社会的主宰,当以法律为表现形式的“公意”统率全社会,一切特权集团和特殊利益将会被消灭,人们之间再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必将在个人利益、思想感情、意识形态上归于实质一致。简言之,既然人人平等,必然高度统一,既然“公意”在上,个人与整体、整体与国家,从此将浑然一体、无分彼此。在这个革命逻辑之中,个人权利,少数派与异见者的权利,实际上已经被国家、社会的整体权利所笼罩,最终,少数人的意见和小团体的“特殊利益”将在这个国家无立锥之地。对于那些特立独行的个人、政治上的反对派、政见上和利益上的少数群体,对于那些昔日的特权等级,如果他们还没来得及逃离革命,他们还有什么残余的“人权”可供抵御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国家和政府呢?托克维尔说:“当条件越来越平等,每个个体都变得更象他的同胞,更弱、更小,人们习惯于不再想到公民,只考虑人民。个体被遗忘了,族群才是重要的。”“使他独立于每个单个公民的同一种平等将他孤立起来,使他在多数面前毫无抵抗之力。”正是如此,大革命之中的法国,虚拟的整体越来越强大,而真实的个体越来越渺小,最后,个人权利和自由与对“强迫自由”的接受和顺从合二为一。

在战争和复辟的阴影之下,很快,民众变得残暴,革命变得恐怖,对少数派的“强迫自由”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国会动辄宣布某些人“不受法律保护”(这一革命术语意味着“人人得而诛之”,发动雾月政变的拿破仑也差点儿“不受法律保护”),《人权宣言》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免受酷刑、言论自由的规定至此完全沦为一纸空文。国民公会的一位议员公开声称:“少数派总是有罪的!”圣鞠斯特认为不仅反革命分子应该处死,不积极参与革命的人、对革命和祖国表示冷漠的人也通通应该处死;马拉认为仅仅对罪人判处死刑太温和,应该“用烙铁烙他们,斩断他们的拇指,割下他们的舌头”;丹东认为“恐怖即是今天的秩序”,否则政府将失去活力;罗伯斯庇尔说:惩罚是仁慈的,宽恕才是残暴的,赦免坏人就是保护罪恶、窒息美德(我们中国也有类似的表述:对阶级敌人的宽恕就是对广大人民的犯罪),

他直截了当地表示,革命就是“自由的专制”(这又是“对立统一”的“辩证法”!这句格言也有一个中国版本,毛泽东主席说过,“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人民民主独裁”)。剥夺教士、驱逐贵族,民众暴乱、多数暴政,断头台、大屠杀,议会独裁、雅各宾专政,全民皆兵、军国主义,……。曾经被视作国王暴政之罪证而遭到攻打的巴士底狱不过才关押了7名罪犯,而在恐怖革命中被处死的罪犯、嫌疑人、无辜者却何止成千上万,断头台不够用了,在河里沉船溺死。法国革命的进展简直是对《人权宣言》的嘲弄和侮辱,然而,革命者却并不认为他们背叛了《人权宣言》,相反,他们自以为这是在捍卫一个新兴的共和国家、缔造一个美妙的平等社会。最后,面对人人自危的革命烂摊子,只好由骑着战马、端着刺刀的拿破仑来收拾残局。

对于《人权宣言》的实践效果,对于法国革命的进程和结局,有一位才智卓越的英国人早有预见。早在民众屠杀和恐怖统治到来之前的1790年,埃德蒙?柏克就轻蔑地评价《人权宣言》是“胡乱编造出来,却又可耻地收回了的形而上学宣言”。据说,柏克最初曾一度对法国革命叫好,但当他读到《人权宣言》的文本,他发现,“他们把经验鄙夷为文盲的智慧,……(因为)他们有‘人权’。不可能有什么药方用来反对这些人,这些人是不承认任何节制和妥协的。”对于没收贵族和教会的财产,柏克说,“除非是一个暴君,谁能设想整个行业、成千上万的人在不经起诉、不经听证、不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全部没收财产呢?……这些人权的宣扬者们忙于教导别人,以至于自己没有一点空闲学点什么东西”。“再度使用军队——屠杀、酷刑、绞刑!这就是你们的人权!……你们制订了带有普遍效果的形而上学命题,然后你们又试图用专制主义来限制逻辑。”柏克预测:“(革命政府)力图成为一种纯粹的民主,但我认为它不久就会直接变成有害的、卑鄙的寡头统治。”他警告说:“完美的民主制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事情,由于它是最无耻的,它也是最胆大妄为的”,因此,“这是一场绝望的游戏”,其结局将是:“从拒绝服从最温和的限制开始,以建立一种闻所未闻的专制主义而告终。”

四、《人权宣言》对中国人的启示

大革命之后法国陷入长期动荡,宪法屡立屡废,政体频繁变更。差不多用了七八十年的时间,前卫、浪漫且骄傲的法国人似乎仍不知道自由宪政为何物。但《人权宣言》渡尽劫波,却青春永驻,直到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宪法、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的前言中,这份1789年的历史文件仍被郑重其事地“庄严肯定”。当革命的硝烟慢慢逝去,历尽沧桑的《人权宣言》与《拿破仑法典》,成了那场暴烈的大革命留给法国以及整个文明世界的永恒遗产。阿克顿勋爵曾说,“就是这印出来不足一页纸的宣言,其份量要重过所有的图书馆,其力量要强于拿破仑的所有军队”。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法国《人权宣言》已不再显得激进和虚妄。但是,在当年,如前所述,《人权宣言》在文本上、实践上确有一些明显的缺陷。它只有大原则而无实施细则,有抽象权利而无可行手段,下达了难以圆满完成的任务,肯定了难以普遍奉行的学说,基本上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它高唱平等,虽然平等是可贵的,但它没有认识到,生而平等是对理想的描述而不是前提条件,平等社会是长期演进的结果,绝不可能凭一纸宣言就一蹴而就(事实上,在各国政治文明的进程中,平等权的实现比其他权利要缓慢得多、漫长得多,法国也不例外)。因为真实的平等不可能仅仅建立在抽象的哲学原则之上,还需要经济的发展、贫穷和饥饿的消除、财富的增加、教育的普及、社会的和解、政治经验的积累、宪政体制的完善,而一味依靠暴力“造反”以消灭传统权威、压迫少数派精英,那样所建立起来的所谓

“平等”必定既是专横的,也是虚假的;它对基本自由的维护是空洞的,因为它毫不迟疑地以“公共意志”的至上性给基本自由设限,因为它疏于对多数暴政、立法专制进行防范,而民主、主权、多数、法律,这些东西既有可能成为人权的捍卫者,也有可能成为人权的剥夺者,保护人权之道,既需要主权和法律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对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实施明确的宪法限制;它过于相信集权政府,而恰恰忘记了,在促进人权的事业中,人们与其信赖一个大有作为的强政府,不如期待一个无为而治的小政府(比如,保障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无需政府的强力,只需要政府睁一眼闭一眼即可),一个过度集权的一元化政府往往有害于人权,一套过于超前的一揽子社会规划更是有害于人权;……。

《人权宣言》以上的种种缺陷或疏漏,若在稳定的宪政秩序之下,或许只是有待弥补和修正的缺陷与疏漏,然而,若在长期的政治混乱与社会动荡之中,就有可能变成致命的陷阱。对于有过百年宪政失败经历,遭受过“破四旧”、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的中国人来说,法国革命的诸多恐怖场景其实我们并不陌生,甚至会有一种亲临现场、进入角色的切身感受。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国人的宪政经验更值得我们吸取,《人权宣言》的宝贵价值与文本缺陷应引起我们的特别警醒。

公民权利法案颁布50周年纪念

公民权利法案颁布50周年纪念 在华盛顿,这周全国人民都在庆祝美国历史上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1964年(1964,年7月2日)公民权利法案的颁布50周年纪念日。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禁止种族歧视以及在学校、工作以及公共场所中的种族隔离现象。 1963年,发生在美国南部的公民权利示威活动变得越发激烈。总统约翰·肯尼迪称当时的局势为“道德危机”。 肯尼迪说:“这个问题不只是发生在局部地区,种族歧视与隔离问题存在于我们国家的每一座城市、每一个州。在不同的地方都引起了民众越来越多的不满,甚至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 历史性会议 肯尼迪总统与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会晤,讨论了结束示威游行活动的相关事宜。肯尼迪的顾问,哈里斯·沃福德安排了这次会议。 沃福德说:“马丁·路德·金从容地谈到,一部分非暴力的直接行动对当权者带来了一定的危机,无论是对管理他们的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都造成了一定影响。” 肯尼迪总统在全国电视讲话中对此发表了回应。 “几乎在每个社区,在这个国家各个地方,人们都将错误观念强加于黑种人。而且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在这次国会采取行动之前,黑种人们只能用示威游行作为一种解决方式。所以,我在这里要求国会制定相关法律,让所有美国公民都有权使用向公众开放的设施。” 公民权利法案对在学校、工作以及像餐厅这样的公共场所中的种族隔离现象进行约束。这项法律遭到了大多数南方立法者的强烈反对,他们甚至封堵街道。 有利的条件 哈里斯·沃福德表示,不断进行的示威活动以及肯尼迪总统遭暗杀,这两者为权利法案的通过创造了条件。 “我认为,如果肯尼迪总统没有被刺杀,权利法案可能不会通过。在遇刺之后,大多数美国人都陷入了悲伤与理解中。” 1964年7月,林顿·约翰逊将公民权利法案正式纳入法律中。前任国会议员罗恩·德勒姆斯说,这对于众多美国黑人来说是最高的成就。 “公民权利法案的颁布在美国历史上意义重大。我敢断言这是美国政治进程中顺应人民愿望的一次。”德勒姆斯说。 巨大的收获 50年后的今天,杰克·琼斯受益于反歧视法。他生长在美国充满种族隔离的南方地区,失去了很多机会,但是他还是开办了一家规模较小的全国性公司。 “毫无疑问,公民权利法案改变了美国,虽然这是为我们所有人而改变的,为我们大多数人的黑人。但是它同样使美国变得更好。” 激进分子表示,19世纪60年代有许多公平和自由进行示威游行的人。他们的支持帮助权利法案成为现实,同样也成为是种族公平事业中的基石。

为什么说这个权利法案对美国公民如此重要

为什么说这个权利法案对美国公民如此重要呢? What is this Bill of Rights that is so important to th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It is contained in the first ten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为什么说这个权利法案对美国公民如此重要呢?在前十条修正案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 The First Amendment is the basic statement of American freedoms. It protects freedom of religion, freedom of speech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权利法案第一条修正案是对美国自由权利的说明。它保护宗教,言论和出版的自由。 The First Amendment guarantees that religion and government will make no law establishing an official religion. Nor will Congress interfere in the peoples’right to worship as they choose. The First Amendment also says Congress will not make laws restricting the peoples’right to gather peacefully and to make demands on the government.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The Second Amendment guarantees the peoples’ right to keep weapons as part of an organized militia. 权利法案第二条修正案国会必需保证公民有挟带武器的权利。 The Third Amendment says people may not be forced to let soldiers stay in theirs homes during peacetime. 权利法案第三条修正案在和平时期公民不能强制要求士兵留在家中。 The Fourth through the English Amendment all protect the peoples’ right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权利法案第四条修正案在审判体系中保护犯罪人的权利. The Fourth Amendment protects people from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If police want to search a suspect’s house or papers, they must get special permission from a judge. The document from the judge must say exactly what police are looking for. And it must describe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权利法案第四条修正案保护公民受到不合法的搜索与捕捉.如果警察想搜索一个狠罪嫌疑人的住宅或文件,他们必需有从法庭得到的特殊许可.在许可的文档里必需说清楚警察搜索的是什么,和描述搜索那一些地方. The Fifth Amendment says no one can be put on trial far a serious crime unless a grand jury has first examined the evidence and agreed that a trial is needed. No one can be put on trial more than once on the same criminal charge. And no one can be forced to give evidence against himself in court. 权利法案第五条规定未经陪审团对证据作审查和同意, 任何人不受重罪审判.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而受审超过一次. 任何人不能在法庭上违背自身意愿被迫自证. The Fifth Amendment also says no one can lose their freedom, property, or life

美国人权法案-英文版

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The Ten Original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Passed by Congress September 25, 1789 Ratified December 15, 1791 “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is a publication of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s Electronic Classic’s Series, Jim Manis, Senior Faculty Editor.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is an equal opportunity University.

This public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is a publication of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This Portable Document file is furnished free and without any charge of any kind. Any person using this document file, for any purpose, and in any way does so at his or her own risk. Neither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nor Jim Manis, Faculty Editor, nor anyone associated with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assumes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terial contained within the document or for the file as a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in any way. “The 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Jim Manis, Faculty Editor, Hazleton, PA 18201-1291 is a Portable Document File produced as part of an ongoing student publication project to bring classical works of literature, in English, to free and easy access of those wishing to make use of them. Copyright ? 1998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is an equal opportunity University.

美国权利法案原文

权利法案原文 第一条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 权利。 第二条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 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译文: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 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 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及影响 摘要:在美国,通过正当程序条款,借助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这种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宪政体制及对基本权利的重视,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将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并在权利受侵害后能够加以救济。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对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有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美国; 宪法; 刑事诉讼法; 一体化 一、一体化: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基本格局 在美国,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是其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一大特色,这种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将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写入宪法。在美国,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获得了极大的保障,一些直接涉及刑事被追诉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和自由被写入宪法,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并加以保护。1787 年,《美国宪法》由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纵观该宪法,仅有第3 条第 2 款第3 项规定了刑事被追诉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并确立了管辖的一般原则,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特别是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些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主张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这种做法受到了联邦党人的猛烈批评。1789 年,美国召开第一届国会,基于联邦党人和 广大民众的强烈要求,《权利法案》的制定成为国会的首要议题。国会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在麦迪逊提出的修改草案的基础上确定了12 条宪法修正案。之后交由各州审查批准,最后有10 条修正案获得了各州的批准,在美国称为《权利法案》。 2.正当程序条款与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结合紧密。在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即是宪法的基石,也是宪政的核心。《权利法案》通过伊始,正当程序条款在法律上对各州并没有约束力,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其目的是约束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严格按照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进行,是“高标准、严要求”; 但此时各州执法机关并不受《权利法案》之正当程序条款的约束,执法时并不执行正当程序条款。其结果是,在美国,形成联邦执法机关和各州执法机关保障刑事被诉讼人诉讼权利之双重标准。此外,为了规避“正当程序条款”在执法上对联邦执法机关的约束,许多联邦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常常通过州执法人员进行取证,然后为自己所用。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通过解释判例的方式将正当程序条款与《权利法案》紧密地结合起来,将《权利法案》中规定的刑事被追诉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扩展到各州,使各州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 3 刑事被追诉人针对侵犯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通常来说,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除要求一国宪法大量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外,还要求一国宪法具有直接的适用性,从而直接影响刑事诉讼过程。当然,如果一国宪法规定了大量的刑事程序性规范,又具有直接的适用性,这样是不是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就密切了,就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呢,情况也不尽然。如果对于侵害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一个有效且适用的救济管道不存在。宪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程度仍然是有限的。在美国,形成一体化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被告在美国的权利

被告在美国的权利 作者:佚名 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没收的权利。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并经宣誓或保证,且具体指明将被搜查的地点和将被扣押的人或物,否则不得颁发搜查逮捕令。──《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 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任何人不得受到死刑罪或可导致公民权被剥夺之罪的审判;……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有可能丧生或受体罚的处境;也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中作不利自己的自证,不得不经法律正当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案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公正陪审团的迅速、公开的审判……并被告之所受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有权利用强制程序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并得到辩护律师。──《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 任何州也不得未经法律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________ 我们一般将陪审团审判看作是被告人的权利之一。而且,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它也是社会整体的权利──一个既属于个人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利。但是,除非陪审团审判是按照确保对人人公正的法律进行,否则它便毫无意义;专制

制度已经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了这点。如果在审判中法官允许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被告人无法请律师、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或无法让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那么这个审判就不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权利法案》的起草人不仅通过他们在殖民地时期的经历,而且也从大不列颠自1215年签署《大宪章》以来一直致力于扩大法治的历史中,深深了解这一点。 今天,我们倾向于强调权利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但是,即使那些最被确认属于个人的权利──如被告人的权利──仍然具有其社会基础。在美国历史上,确立权利的目的不是为使个人不受社会常规的约束,而是为了推动负责任的自由,为了使所有人不遭受专制的压迫。在自由言论方面,《权利法案》确定出一个可以自由发表不同意见的空间,这既是为了个人利益,也是为了社会利益。任何类型的权利针对的都是防止日常生活受到大权在握的中央政府的无理干扰,因此对社会具有保护作用。权利既解放个人,也解放社会。 在被告人权利这点上,《宪法》确立了有关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定。200多年来,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在地方、州和联邦法院不断得到完善;其中许多内容涉及的似乎是微不足道、甚至有些人会说是单调的程序细节问题。但正如费利克斯·法兰克富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所言:"美国的自由史在相当不小的程度上是程序史。"他的最高法院同事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持同样观点并曾指出,无论"正当程序"可能有其他什么含义,程序公正"是不可打折扣的要求"。 什么是法律正当程序呢?对这一点没有截然一致的看法;在200年来的司法审判中,法院不仅认为它包含程序上的权利,而且也认为它包含实质性的权利。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法律正当程序视为《宪法》──按照法院的解释和立法的充实──对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保护。这不意味着每个案子的每个被告人都得到一模一样的对待;而是指每个被告人,无论受到何种指控,都有权经过一定的程序,确保他/她最终得到公正的、根据法律进行的、公开的、让公众对这个制度的公正性感到放心的审判。这听起来容易做到,但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刑事审判历史表

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

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解析 冉光杰 【摘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促进了美国宪政国家的建设,因而被许多国家所效仿。作为开创美国司法审查之先河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让更多的人对违宪审查制度顶礼膜拜,认为他可以对任何违宪问题提起宪法之诉,却忽略了违宪审查的适用条件。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案至今,几乎所有的违宪审查的提起,这四项条件都必不可少。这就是我在此提出的美国违宪审查适用之必备四要件。一是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二是必须有一个案子并进行附带性审查;三是该案至少是一个违宪性问题;四是穷尽所有的救济途径。只有这四要件同时具备,在美国才能够真正提起违宪审查。 【关键词】美国违宪审查宪政要件 自宪法诞生日起,宪法就被视为一份努力实现公民社会那些宏大目标的政府权利和个体自由两方面微妙平衡的文件。就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的那样:“人民是控制政府的首要手段,但是必须得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1麦迪逊起初反对将权利法案写入宪法,但后来从他和托马斯.杰弗逊的书信中发现,他后来确信的那些司法上可实施的权利,正是对抗专制所不可或缺的“辅助性预防措施”之一。2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人权的救济手段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进化史。宪法在这个发展史中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自从有了宪法之后,人的基本权利便从“自然状态”进化到“法律状态”;人的基本救济手段也因此实现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转变。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的说法可追溯于此。历史证明,写在纸上的宪法远远不如在实践中有效践行的宪法更具有说服力。事实也证明,美国人权状况的根本改观并非是因为“权利法案”的存在,正如同法国人权的有效保障并不是因为宪法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一样。美国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确立了联邦制或代议民主,也不在于其增设了“权利法案”,而在于其创设了违宪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Marbury v.Madison和1810年的Fletcher v.Peck等判例确立了联邦法院对国会、州政府的违宪审查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正是这些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权利法案”以真正的现实意义,并使得1787年宪法所设置的基本的宪政制度得以激活和发展。1803年马歇尔法官在该案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 正如美国的马歇尔大法官所言“公民权利的精髓在于公民受到侵害时,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法律保护。政府的第一职责也就在于给予这种保护。人们强调美国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法律不对侵犯法定权利的行为给予救济,它就不能再享受这一美称了。”3尽管联邦法院在《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可以对争议的宪法问题做出裁判,但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原理和制度架构,联邦法院并不能对所有案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都做出裁判,联邦法院的审查权仍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否则即有越权之嫌。这些限制因素实际上是联邦法院对宪法问题进行实质判断的前提和“入口”,换言之,符合这些因素的宪法问题,联邦法院才予以裁判,因此研究这些限制因素对于理解美国联邦违宪审查制度有重要意义。这也为很多人解开美国违宪审查的神秘面纱,并且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了哪些条件才可以提起违宪审查?4笔者认为,只有符合以下四个前提条件,才能提起违宪审查。一是法院对该案件 1See James Madison,“The Federalist No.51”,The Federalist Papers(New York:Random House,1937),p.337. 2See“Letter from Jefferson to James Madison”,Paris,March15,1789,in Adrienne Koch and William Peden, The Life and Selected Writings of Thomas Jefferson(New York:Modern Liberty,1972),p.462;Adrienne Koch,Jefferson and Madison:The Great Collabor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58.转引自[美]劳伦斯.H.却伯,迈克尔.C.多尔夫著:《解读宪法》,陈林林,储智勇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 3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分别依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第二,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或行政命令,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是事后审查;第三,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某项法

Affirmtive Action-美国“权利法案”的英文辩论稿

Con: When there exists discrimination, then there comes Affirmative Action. As we all can see, although racial segregation has been banned lawfully, discrimination still exists everywhere. For example, jobs and opportunities of receiving education were distributed unfairly. The colored people and woman who suffer from low levels of early education were always having trouble to find jobs or go to universities. It’s not equal at all. As minorities, they can hardly beat the majority, so it’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lawfully. Pro: The thoughts might be good, but the action has gone too far. It is out of the question to fight against discrimination with the help of discrimination, only to change the target from minority groups to the majority group. Giving advantages to the minority when it comes to job finding or other cases is actually discrimination against the majority. It is not only against the constitution because of its actual inequality, but also hurting the better educated but less racial advantaged groups. Con: This is not a reason to blame the affirmative action. In fact, equality should not be always pursuing when you are formulating policies. For example, taxing more to the rich obviously h urt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ut it’s fair. Fairness is better to be pursued within policy formulation. Affirmative action is such a kind of inequal but fair policy. Also, it’s not actually discrimination, it’s inclusion. It’s an effort to overcome prej udice rather than a new type of discrimination. Those who benefit from the action would say it. Pro: But how did the action proceeds? Through quota? The creed of the action is undoubtedly good, but the ways to do the action are rigid and unreasonable. The quota is a fixed number, but the real situation might be so complicated that a number can never be fitful every time. Results have shown that about half of black college students rank in the bottom 20 percent of their classes. That is eventually frustrating them, not helping them. Con: But we have offered them opportunity. Fair opportunities. Once these opportunities are offered, it will depend on themselves to achieve their success. The example you mentioned might be caused by a lot of reasons, it is unfair to just blame the affirmative action. I can give a better example that women are actually benefiting from the action. According to a 1995 study, there are at least six million women who simply wouldn't have the jobs they have today without the action. Pro: But how about Asians? The situation that Asian Americans are still suffering from low university admissive rates shows that the affirmative action doesn’t let people of all races enjoy that so-called fair opportunities. Asians are actually suffering from it. They are still facing prejudice. Con: It is not the fault of the affirmative action, but the long-standing stereotype that Asians are congenital advantageous in academics. They always have better ranks in exams, therefore, some conventional white Americans may set implicit quotas to restrict them. That’s what the affirmative action are fighting against too. The affirmative action is trying to make sure that diversity in workplaces or universities is guaranteed, and it to some extent has achieved the goal. There is no reason for the action itself to discriminate some specific races. P ro: Diversity? I don’t think specifically promoting some races’ rights would improve diversity. The implementation is often solely based on superficial factors rather than really-in-need sorts of diversity such as aspect diversity and viewpoint diversity. The truth is that taking only superficial conditions in consideration can never really achieve fairness that the action want to achieve. The inner class inequality might destroy the beautiful dreams. It turns out that

权利法案_美国__中英文

权利法案(美国)(中英文)1787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在各州审议批准的过程中,也有不少美国公民感到不安,因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保障个人的权利。因此,《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统一称为《权利法案》,英文叫The Bill of Rights.由于补充了《权利法案》,《宪法》在13个州均获批准,并于1789年生效。 第一条 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 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 Amendment III

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中英文) 1787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在各州审议批准的过程中,也有不少美国公民 感到不安,因为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保障个人的权利。因此,《宪法》补充了10 条修正案,统一称为《权利法案》,英文叫The Bill of Rights.由于补充了《权 利法案》,《宪法》在13个州均获批准,并于1789年生效。 第一条 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 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 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 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 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条 Amendment III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 ——改变美国的社会和经济风貌 2011.07.19 一名参加过较近期战争的军人在退伍军人事务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 Services)面谈。今天的退伍军人仍可得到帮助。 (本文由米尔顿·格林伯格撰写,摘自美国国务院出版物《历史学家谈美国》[Historians on America]。)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 作者:米尔顿·格林伯格 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The GI Bill of Rights)——正式名称为《1944年军人再调整法》(The 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 of 1944)——于1944年6月22日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签署生效。该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时在很大程度上未经张扬,原因之一是,当时正在展开诺曼底登陆(Normandy Invasion)行动。但另一个原因是,这项法律的重要意义及其对于美国社会的根本性影响当时无人预知。然而,仅在一年之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和亚洲结束,美国《退伍军人权利法》很快受到全面检验。短短几年之内,这部新法导致美国的社会和经济风貌发生改变。 根据这项法律,二战退伍军人可立即获得以失业保险形式提供的经济辅助。但是,后来证明,这项法律中意义更为深远的一个条款是,为二战退伍军人提供了从职业、在职培训到高等教育的慷慨的受教育福利,并且让他们方便地获得住房或商业贷款。 为报答辛苦作战的二战退伍军人,国会出台了无数法案,但是《1944年军人再调整法》有一个重要的支持者——著名的美国退伍军人协会(American Legion)

人权宣言也美国宪法的比较

法国《人权宣言》的缺陷及其与美国《权利法案》的比较 作者:杨光 一、法国与美国,两份人权文献的外在差别 1789年,一个幽灵,人权的幽灵,在法兰西和美利坚徘徊。这一年的八、九月间,有两份对人类世界影响深远的人权法案相继问世,它们是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权利法案》。在人权领域,在宪法与宪政领域,这两份不朽的文献,乃是经典中的经典。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宣言》和《权利法案》是相似的。它们具有相似的时代背景和相近的思想渊源,都起源于重建国家、重组政府的政治需要,都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穆勒等欧洲先哲的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而且,这两份文件也是在两场革命的相互影响与相互支持的大背景之下制作完成的。 想当年,被革命者视为“暴君”的法国路易十六政府曾经慷慨支援美国革命,不惜为此欠下了巨额国债并陷入不可自拔的政治困境。一个后来被送上了断头台的“暴君”,竟然倾心支持一场以自由、平等为目标的外国革命,如果说没有价值观念的认同而仅仅是出于对宿敌英国的嫉恨,这似乎难以解释得通;美国的《独立宣言》,宾夕法尼亚、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的人权法案为法国《人权宣言》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借鉴:宾夕法尼亚宪法的起草者富兰克林曾经被革命前的法国人奉若神明,他的一院制议会模式深受许多法国人的推崇和喜爱;【注:富兰克林曾这样描述两院制的弊端,他说:两院制就象两匹马从不同的方向拉同一辆车,其结果不是破裂,就是倾覆。但与罗伯斯庇尔等法国革命领袖不同,明智的富兰克林从不认为自己的观点代表了真理,相反,他说,当听到反对意见时,他总是首先怀疑自己又犯了错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在法国革命初期刚好身处现场,他为法国政局的变化欢呼雀跃,为革命者出谋划策,并亲自为拉法耶特提供过人权宣言的建议文本;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则是两个国家的革命元勋,既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开国将领,也是法国革命最著名的早期领袖,他比他的义父华盛顿将军更加热衷于人权理念——既批评过美国宪法没有权利法案,更对法国《人权宣言》积极建言并提交了自己起草的宣言文本;【注:国民议会却没有采纳拉法耶特、西哀耶士、穆尼埃等著名人物起草的文本,最终选择了一位无名之辈所提交的草案。阿克顿勋爵对此不无嘲讽地说,《人权宣言》“并不是卓越心智的产物,没有打上狮爪的标记”。】美国革命最激进的煽动家潘恩在雅各宾专政前的法国曾经广受欢迎,他被法国多个选区选举为国会议员,亲自参与了法国的制宪活动。 然而,尽管有如此频繁、如此密切的相互渗透,两场革命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法国《人权宣言》与美国《权利法案》从形式到内容、从观念到实践都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它们体现了两国立宪精英大不相同的政治理想和价值偏好,以及基于本国现状的特殊的担忧。让我们先来看看二者外在的差别: 1、与革命的关系:《人权宣言》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初期,在起义民众攻陷巴士底狱一个月后就正式颁布了。宣言确立了法国革命的原则和目标,并试图为欧洲、为全人类指明前

外国比较法名词解释(带答案)整理

名词解释2 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2.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特恩权-是指西欧中世纪日耳曼王国贵族享有特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使贵族在领地内享有很大的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员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这种权力就是--. 采邑制-特恩权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国王的权利,并导致了社会的混乱,于是国王改变了以往无条件分封的做法,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要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役务,继承土地时要重新举行封赠仪式,这就是采邑制。采邑制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利。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状的封建等级关系。 4.1875年司法条例-是英国颁布的改革旧的法院组织的法规.通过该条例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双重司法体制,统一了适用于最高法院的诉讼规则. 5.谢尔曼法-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联邦的第一部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和对贸易的限制,为维护贸易中的自由竞争制度和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6.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7.星宫法院-是英国16至17世纪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设立的,专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的进步人士.该法院审判案件并不根据法律,而由法官任意判断. 8.二重内阁-是指根据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军部是直接隶属于天皇的参谋本部、海军司令部、内阁中的陆军省和海军省四个机关的总称.凡指挥和调动军队,进行战争和制定作战计划等军事事务直接由军部上奏天皇决定,内阁和议会无权过问,军部成了超越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因而被称为二重内阁. 9.法律重述-是指为了促进美国各州法律的统一,美国法学会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述,按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排列,分类编纂成册,以达到使复杂的普通法简化和系统化的目的.它并不是立法. 10.魏玛宪法-是1919年诞生于德国南部小城魏玛,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利,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因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而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 11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12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13自由大宪章-是1215年英国颁布的一部内容广泛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利作了诸多限制,如规定未经全国公意不得征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及没收财产。后来曾被资产阶级利用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14法曹-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法制建设上的三个支柱,三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要进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 15无夫权婚姻-是罗马帝国后半期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基本特点是夫妻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夫对妻无所谓夫权,财产上也实行夫妻财产分开制。 16有夫权婚姻-是罗马早期实行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婚姻以家族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 17纠问式诉讼-是指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体现了诉讼的国家职权主义,这种诉讼形式在中世纪十分普遍。18美国统一商法典-是1952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的,已被绝大多数州采用。法典在综合过去诸单行商事法规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当时通行的商业判例而制定出来的。法典以买卖为中心,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与传统的商法典有很大不同。 19罗马法复兴-是指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20异端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专门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实行秘密审理、刑讯逼供、反供即处以火刑等。 21美国权利法案-是1789年美国联邦第一届国会通过的宪法头10条修正案,其中列举了公民各种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等,因而被称为权利法案。 22经济刑法-是指日本的经济立法规定的罚则。 23罗马裁判官法-是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主要的是以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数量最多。它是依靠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在很长时期内,裁判官的告示成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市民法的不足。 24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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