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12年9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251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各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十分重视。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但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迟缓,有的规划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有差距,实施规划还面临管理制度不够落实、人员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新法的实施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规划审查报批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尚未正式上报的,务请于8月25日前完成规划上报工作;已经上报的,收到部门审查意见后,要按照部的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
对未按时上报规划或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的,将不予以办理所在地区报批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种土地项目。
省级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自上而下审批的要求,加紧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省级规划尚未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预审和审批准备工作。
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质量。
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发挥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就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计划差别化管理的重要意义(一)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手段,也是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
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快速推进的要求,统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推进计划差别化管理,推动国土综合开发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
要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的关系,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有保有压、奖罚结合的原则,围绕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土地管控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指标体系、加强计划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控、改进计划编制下达方法、推进计划分类精细化管理、严格监管考核增强计划管理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二、建立健全计划指标体系(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设置。
国家继续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占用耕地三项计划指标编制下达,重点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鼓励开发利用未利用地。
省级以下,可结合实际,将年度盘活利用存量用地安排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专项指标管理。
按照规范统一管理的要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继续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按照封闭运行、严格考核的要求,设立低丘缓坡荒滩开发利用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控制指标,引导城镇、工业建设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劣质农用地,鼓励工矿废弃地复垦。
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的要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儋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儋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2年修订说明儋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一、规划调整的背景 (1)(一)前期工作回顾 (1)(二)规划调整工作流程 (2)二、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4)(一)规划调整的指导思想 (4)(二)规划调整的原则 (4)三、各类用地指标变化情况分析 (6)(一)市级指标落实 (6)(二)乡(镇)指标分解 (9)四、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变化情况分析 (12)(一)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12)(二)园、林地布局调整 (16)(三)建设用地布局调整 (19)五、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说明 (24)(一)基本农田调整总体要求 (24)(二)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25)(三)基本农田调整检验分析 (26)六、建设用地集约节约水平变化分析 (29)七、规划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 (30)(一)对实现规划主要目标的影响评估 (30)(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评估 (32)(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32)(四)调整方案可操作性分析 (34)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5)(一)数据来源说明 (35)(二)土地利用战略的变化 (35)(三)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37)(四)拟定规划实施措施的依据说明 (39)一、规划调整的背景(一)前期工作回顾《儋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于2006年开始编制,2009年5月经海南省政府批准实施。
该规划实施以来,在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儋州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随着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西部中心城市”等宏观战略的提出,儋州市土地利用形势正在发生巨大变化,现行规划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鉴于上述情况,儋州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27日向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函申请开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儋府函[2012]252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回函(琼土环资函[2012]1894号)同意后,市政府立即组织开展规划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6]6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6.06.22【实施日期】201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附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
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土地登记第五章耕地保护第六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七章村镇建设用地第八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土地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土地的规划和调控,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耕地保护,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35d2de84254b35eefd344f.png)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调整与修改的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确需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土地利用区域布局,或改变规划约束指标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因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安全及环保等特殊项目建设需要,或选址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在不改变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不突破规划约束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修订(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二、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原则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调整与修改。
3、规划修改中确需突破现行市、县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平衡。
4、规划修改应当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规划修改次数原则上二年不得超过一次。
5、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无特殊选址要求的工业项目,统征地项目,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项目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布局,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报批用地。
三、严格限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的条件(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12年9月)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word 版本. .目录一、指导思想 (1)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1(一)评估目的 (2)(二)评估方式 (2)(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2(四)评估原则 (3)(五)评估程序 (4)(六)基础资料收集 (5)(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三)规划修改原则 (12)(四)规划修改程序 (13)(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一)规划评估成果 (15)(二)规划修改成果 (16)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word 版本.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附录 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附录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 附录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附录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word 版本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河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思路和要求(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调整完善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完成“三线”划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管住建设用地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解决建设用地增速过快、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
3、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的新要求。
结合规划调整完善,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为完善土地用途管制提供基础依据。
4、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各项战略任务,保障产业发展、生态建设和综合交通路网建设三个率先突破各项任务的实施。
5、落实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新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新型城镇化格局,鼓励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严格遏制城市盲目“摊大饼”式发展,科学引导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美丽新乡村。
二、工作任务(一)做好规划实施评估各市、县(市、区)以二次土地调查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完善或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全面分析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情况,尤其是耕地减少和建设用地增加过快,超过预期目标,人均用地规模超过规划目标的,要深入分析原因,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存在问题,客观分析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建设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提出规划调整完善的思路、任务和改进对策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0d63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7d.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9日国土资发[199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系列规定,对于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总体进展较快,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迟缓;有的片面强调发展经济,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不严;有的土地利用分区定位落实较差,重点不够突出。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采取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首先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对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建设、实现土地管理目标、确保子孙后代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
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土地管理法》,宣传和普及规划知识,充分认识法律赋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全民的土地规划意识。
要抓紧抓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确保《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
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最终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一)单独选址项目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1、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未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需在规划图上落实具体位置。
2、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做调整。
以上调整需在项目预审和审批阶段,随卷附XX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调整前、后规划局部图。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同时附规划调整听证、论证材料和核销多划基本农田材料。
调整落实方案主要内容:项目纳入规划清单情况,规划指标预留情况(附文本内容,盖县局公章),项目规划指标来源预留不足的需说明指标来源及调整情况,项目实际占地位置、面积、规划地类、现状地类等情况,项目落图后用地布局变化及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方案不再另行审批,由市局建立台账管理,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厅备案,作为数据库更新的依据。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规划用途区调整1、市、县级请示。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对规划调整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请示中提出结论性意见。
明确以下主要内容:规划调整原因、依据,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入和调出地块的现状地类和调整前规划地类,调入和调出地块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涉及在建和已建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涉及开发区、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情况等。
2、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述),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应明确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两高一资”项目及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及炼油、轮胎等我省产能过剩项目),调整方案涉及的用地总面积,调入和调出地块的位置、面积,调整前规划地类、现状地类面积(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
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本工作方案旨在制定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方案,为土地利用提供科学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内容1. 综合调研: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研和评估工作,梳理相关政策法规和部门规划,分析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2. 制定修编目标: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确定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标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城乡发展平衡、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3. 制定修编原则:根据综合调研和目标确定修编原则,包括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协调发展各类土地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遗产资源、提升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等。
4. 制定修编方案:结合土地资源量、质量和供需情况,制定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修编方案,并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
5. 组织论证: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对修编方案进行论证,包括经济学、环境学、城市规划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对修编方案进行评估和指导。
6.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对修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7. 编制报告:将修编方案和相关材料编制成修编报告,明确修编方案的内容和目标,提出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8. 审议通过:将修编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和批准,确保修编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工作时间安排1. 综合调研和评估工作:2021年1月-2022年6月。
2. 目标和原则制定:2022年7月-2022年8月。
3. 修编方案制定:2022年9月-2022年12月。
4. 修编方案论证和意见征求:2023年1月-2023年2月。
5. 编制报告和审议通过:2023年3月-2023年4月。
四、工作组织和配备1. 主要领导: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组建修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修编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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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系列部署要求,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土地利用各项活动,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和《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有关要求,部研究制定了《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2017年9月8日
附件: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结束——。
2012土地政策

★2 月21 日2012 土地新政出炉国土部严打小产权房1、政策内容2 月21 日,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和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今年国土资源部将会全国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
此外,国土部今年将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完善异常交易情况备案制度。
今年起,除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房地产用地外,流标、流拍的也要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上报国土部。
除了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外,2012 年要继续坚持并严格实施招拍挂制度。
为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在房价高的城市,促进适度多采用限房价、竞地价等供地政策,继续鼓励多配建保障性安居房,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类用地。
2、政策解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即使不予以承认,这些小产权房已置身于城市之中。
应尽快地研究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制定出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化。
关于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方面,土地监测由地王转向流标、流拍,也可看出调控下房地产市场发生的变化。
从目前监测的情况来看,去年上半年出现了一些高价地和地王,下半年由于市场需求降低,流标流拍等现象也随之发生。
今年在土地市场监测中既要防止高价地,也要防止流标流拍,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持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2 月22 日《关于做好2012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出台1、政策内容通知要求如下:一、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任务。
二、全力抓好住房用地供应,切实惠及民生。
三、坚决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大力促进开发建设。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2、政策解读2 月21 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和2 月15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2 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传递出了明确信号——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摇,抓好住房用地供应,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建设。
三规合一

引言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2月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县市通过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形成一个县市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
李克强总理2012年9月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推进新型城镇化研讨班座谈会的讲话中要求:“在市县层面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规合一’”。
2014年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开展县(市)城乡总体规划暨“三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规合一”成为各县市推进新型城镇化、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的重要抓手。
“三规合一”实质上是一个规划的过程,是规划的手段,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划,其重点是各部门信息互通、管理的无缝衔接。
一、我国“三规合一”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资源环境问题,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各部门根据管理、发展要求出台了多种规划,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规划多达200种,由于规划的不对接、多头管理的问题,出现了一系列规划审批难、项目落地难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人口密度高的地区,人地关系紧张,急需加强规划统筹和管理。
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河源、云浮等城市先后开展了“三规合一”工作的探索。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近十年来开展了“三规合一”探索与实践, 2008年广东省住建厅推进河源、云浮、广州三市开展“三规合一”试点工作。
河源率先开展了“三规合一”技术创新,探索了“三统一、二协调、一平台”为思路的三规合一“一张图”规划;而云浮重点在体制机制上进行了探索,整合各相关部门成立了“规编委”机构,建立了“一套规划,统一编制,统一平台,分头实施”的“三规融合”规划管理机制;进入2012年,广州在新一轮“三规合一”规划中,以规划编制方法、技术标准、工作规程以及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按照“市区联动、三上三下”的工作方式,形成了“五个一”的规划成果,并于2014年初获市政府批复。
但受现有管理体制和部门权限限制,广东推进“三规合一”近十年,其实是在“艰难前行”。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9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9月1、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来源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A 收回B 停止拨付C 暂停拨付D 扣除解析: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参考答案:C2.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A.重点监测区B.重点保护区C.重点治理区D.重点预防区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参考答案:D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A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 信息和工业化主管部门C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解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A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来源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主管部门C、农牧主管部门D、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5.19
•【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厅对厅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建厅以前以省地矿厅、省国土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且非省地矿厅、省国土局主办的不在此范围),均予以废止。
二、建厅后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中,对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规范性文件16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其中1件为部分废止)。
三、经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102件予以保留(其中1件为部分有效),并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102件)附件1: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e61e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78.png)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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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目录一、指导思想 (1)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一)评估目的 (2)(二)评估方式 (2)(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四)评估原则 (3)(五)评估程序 (4)(六)基础资料收集 (5)(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三)规划修改原则 (12)(四)规划修改程序 (13)(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一)规划评估成果 (15)(二)规划修改成果 (16)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一、定量评价权重确定方法 (20)(一)权重确定原则 (20)(二)权重确定方法 (20)二、定量评价指标标准值计算方法 (22)三、目标分值和综合分值计算方法 (27)(一)目标分值计算 (27)(二)综合分值计算 (27)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8)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4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一)评估目的通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布局、措施等进行评估,掌握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特点,分析规划实施的成效和问题,提出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提高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
(二)评估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分为定期评估与适时评估。
1.定期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把规划期分为若干个时间段,针对某个时间段对规划进行全面评估。
2.适时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国家战略性规划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原因,对规划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
适时评估可根据客观需要开展。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1.评估层级新一轮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
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开展定期评估工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与县级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需要,由所在省(区、市)在5年内组织1至2次规划评估工作。
2.工作组织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由规划审批机关组织,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组织,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开展评估工作。
为体现规划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开,省级以及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技术工作,应选择并委托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中的机构承担。
(四)评估原则1.客观真实原则评估应采用依法公布和审批的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等数据,保证评估过程和结论的客观性,如实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2.综合评估原则规划评估应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各类用地变化情况、用地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情况、规划措施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规划实施效益。
3.统筹兼顾原则评估过程中调查并充分听取城建、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中涉及的问题,在分析、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兼顾,提出解决办法。
(五)评估程序规划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工作准备。
开展工作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申请评估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和宣传;开展技术准备,制定技术方案,选择技术单位,确定技术人员。
——前期调查。
收集经济社会、土地利用、相关行业数据、资料、图件,开展相关实地调研。
——开展规划评估。
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总结规划实施成效、问题及原因,提出评估主要结论和促进规划进一步有效实施的建议。
——编制成果。
编制规划评估报告、表格、图件等成果。
——成果审查论证。
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评估成果进行审查论证。
——成果上报、备案。
在进一步修改规划评估成果的基础上,将成果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评估具体工作流程见附录1。
(六)基础资料收集规划评估工作开展前,应收集的主要数据、资料包括:1.社会经济资料。
主要包括涉及评估时点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资料,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资料等。
2.土地利用状况资料。
主要包括历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情况、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低效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
3.基础图件。
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图、重大工程及重点项目布局图、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遥感影像图、发展战略图等。
4.规划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
5.相关行业、部门规划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评估时点现状的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划、城镇体系建设、城乡建设、能源、交通、水利、地质、水文、环境等规划资料。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1.定性分析主要内容(1)规划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
包括规划范围、期限、规划获批时间、采用的基础数据、与“二调”成果衔接情况;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主要规划目标、调控指标及分解方案、规划布局、分区、重点建设项目安排、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主要规划内容。
(2)规划主要调控指标实现程度评估。
在梳理年度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等情况基础上,分析评估范围内所辖各行政区、不同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特点,对评估时点对应的规划阶段目标、规划远期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包括: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耕地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耕地质量变化情况、生态保护情况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②建设用地指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及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等指标实施情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变化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③补充耕地目标实现度评估。
对规划实施期间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指标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3)规划布局和分区评估。
分析评估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对用地变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功能分区或用途分区确定的土地利用调控方向和主导功能(用途)进行评估。
对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执行情况、规划布局与实际发展方向匹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4)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评估。
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治等重大工程实施情况,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旅游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分析规划提出的经济激励、技术保障、制度完善等实施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措施对规划目标实现的有效性。
2.定量评价(1)评价指标体系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分为评价目标与评价指标两个层次,由5个评价目标、22个评价指标构成,从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用地结构与布局情况、用地节约集约程度、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规划指标分为必选指标和备选指标,必选指标为必须进行评价的指标;备选指标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选择,也可结合实际增设备选指标。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表1 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表(2)定量评价方法定量评价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其中,评价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特尔斐法,理想值和评价分值确定可采用目标值法、经验借鉴法、专家咨询法等方法,指标标准化处理可采用理想值比例推算法。
确定指标分值后,通过加权求和依次计算目标分值和综合分值。
具体方法见附录2。
3.综合分析与主要评估结论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1)规划效益分析。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述,分析规划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2)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程度分析。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对规划实施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相一致、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进行评估;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规划中考虑不充分,或评估阶段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重大政策变化及新的重点任务,分析其对规划产生的影响。
4.下一步实施建议根据规划评估结论,结合区域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客观需求,提出在规划不进行调整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建议和措施;根据评估结论认为需要修改规划的,提出规划修改动意,明确规划修改涉及的层级、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依据评估结果及有关规定,经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适时对规划目标、方案及措施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过程。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凡符合以下情形,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开展规划修改工作:1.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旅游、国防军事、民生建设、矿山开发等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2.经评估,因经济社会生态等发展建设需要,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确需调整或突破、需进行规划修改的;3.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现行规划范围、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4.经评估,因国家战略规划、城市发展方向改变、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现行规划范围、用地规划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5.经评估,基本农田布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边界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6.因地震、泥石流等自然与人为灾害发生,由抢险避灾引起的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7.经评估、论证,城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规模突破、有条件建设区扩展边界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规划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