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制度报告之违宪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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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普通公民是否可以违宪?一般而言,只有国家,而非个人,才有义务尊重并保护宪法性基本权利。能够直接承担违反守宪义务的宪法责任和违宪的宪法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等公共团体。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才是宪法适用的主体。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我国宪法第67条,《立法法》第88条,都相应的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下设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其负责专门处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违法与违宪问题,但却没有显现应有的实际功效。实践中,直接违宪的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如果这些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则构成违宪,这些法律法规也就自然失去效力。那么,进一步问,全国人大违宪怎么办?

关键词:违宪违宪主体违宪审查违宪责任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责任追究守宪义务

中国宪法制度报告

之违宪责任如何追究

引言

我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的宪法却只是“看上去挺美”的“纸上的权威”,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甚至出现国家机关的大面积违宪现象宪法的权威和效力明显存在着“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1,从而形成了我国长期“有宪法,无宪政”的尴尬局面。

我国实践中对于违宪责任疏于追究,当属导致我国“神化”的宪法“虚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各国宪法规范和宪政实践都确定了违宪责任,然而,实践中,有大量的违宪行为,却没有违宪责任的追究。2

一、违宪与违宪主体

首先来讨论什么叫违宪。号称“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已被撤销,违宪主体再次引起争论。普通公民是否可以违宪?依照西方宪政理论,一般而言,只有国家,而非个人,才有义务尊重并保护宪法性基本权利。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例,除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役)对政府和公民个人均具拘束力之外,其他宪法规范所约束的都只是国家行为,因此无论公民个人的不法行为多么严重,即使因谋杀而侵害他人生命,也只是普通刑事犯罪,而非违反宪法,只有国家未经正当程序而处死公民才有资格构成违宪[1]。

但是,换一种角度来看,我国现有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违反宪法的法律均是无效的。那么,从广义上讲,公民违反了一般的法律,也就违反了宪法。况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义务,那么没有遵守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就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违宪,应当承担违宪责任。

1比如:80年代中期,深圳市出现的大量买卖国有土地的违宪现象。

孙志刚因被收容导致被殴致死事件。

21982年宪法自颁布以来,全国人大似乎至今尚未正式处理过一件违宪审查并追究违宪责任的案件。

这种说法看来似乎没有错,目前的宪法学界也存在着“广义违宪”和“狭义违宪”的不同主张,二者分歧的焦点也正是普通的公民个人能否成为适宪的主体及现实地受到违宪的制裁。广义违宪论者认为,所有违背宪法或者破坏宪法原则的行为都是“违宪”,可以发生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的活动及公民的言行中;狭义违宪论者认为,违宪有其特定的含义,并非任何主体均能违宪,因此,违宪主要是指法律违反宪法,或者是行政首长,国家机关等违反了宪法[2]。也有学者解释:普通公民所谓的“违宪”通常被称为“违反守宪义务”(或“不守宪”)[3]。严格的说,“违反守宪义务”与“违宪”是两回事。违反守宪义务是相对于遵守宪法而言的,违宪是相对与适用宪法而言的。一切宪法关系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因此他们都有可能出现违反守宪义务或不守宪的情况。但是,公民等社会个体有守宪义务,没有适用宪法的权力,适用宪法是宪定的公安机关的职责,所以,公民等社会个体只可能是不守宪或违反首先义务的主体,不能是违宪主体。由于公民等处于社会的个体地位的宪法关系主体不守宪一般表现为违法,只承担违法责任,所以,能够直接承担违反守宪义务的宪法责任和违宪的宪法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等公共团体[3]。在一些书籍和学者的论文中对这方面的问题已经有了比较详细和具体的论述。3

我个人也比较认同狭义违宪论的观点,因为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调整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关系,其重心应当放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上。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是“人民主权”、“法治”、“基本人权”、“分权”等主张,这些主张的出发点是立足于社会成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特别是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之上的。创立宪法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宪法划分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主要是加在国家机关身上的强制性限制。况且,现实的情况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力量对比存在严重的失衡,面对具有强大权力的国家,公民权利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巨大的威胁,例如:我国文革时期宪法失效,社会一片混乱,公民几乎完全丧了基本权利,这是一个深重的教训。再者公民的义务已经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淋漓尽致,各种违法责任也已经受到了充分甚至是过分的追究,作为现代民主运动的伟大胜利成果的宪法,完全没有必要、更不应当再充当追究公民责任的角色,而只能是起到限制公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权的作用。

所以,违宪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违反宪法上特定的义务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相抵触和冲突[4]。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看,我国政党不是适用宪法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也不是适用的主体。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才是宪法适用的主体。

二、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3《清华法学》(第十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郑毅《浅析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完善——从界定准违宪责任的视角》发布日期: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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