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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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规范

1、目得:

为加强外来承包商及外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及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有效控制与规避安全风险,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承包商安全生产得相关管理活动。

3 、职责:

3、1 定义

3、1、1 发包方:指本公司。

3、1、2 承包商:指与本公司发生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等协作活动得单位或经营实体。

3、2 发包方应履行得安全职责

3、2、1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工程等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得承包商;

3、2、2 与承包商签订安健环协议,明确各自得安全生产职责;

3、2、3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依法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同时,对承包商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3、3 承包商应履行得安全职责

3、3、1 有合法得经营资质,健全得管理制度;

3、3、2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得劳动合同;

3、3、3 全面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与管辖设备得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3、4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得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与规定,主动接受发包方得安全监督管理。

3、3、5 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得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签订安健环协议,承担主体管理责任。

3、3、6 所有人员应积极主动得接受发包、属地管理单位得安全教育活动,并按要求缴纳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

3、3、7 严格按国家、行业、发包、属地管理等单位得要求做好员工得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点监控等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3、4 承包商合同控制管理

3、4、1 承包商得资质

3、4、1、1 承包商应为独立得法人或独立民事行为人(经营实体),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与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得资质证书,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服务项目业务范围内得等级资质条件;

3、4、1、2 承包商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揽工程或承包服务;

3、4、1、3 承包商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得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得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得条件;

3、4、1、4 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得承包商不得在集团公司从事作业活动。

3、4、2 承包商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得资质管理

3、4、2、1 承包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或服务项目得安全及从业人员得安全负责;

3、4、2、2 承包商派遣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得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4、2、3 承包商应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等保险,并提供有效单证;

3、4、2、4 承包商进港作业得施工、修理器具应当检验得,必须经市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可进港从事施工、修理或服务;

3、4、2、5 机械设备、设施、电器等得使用、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操作。

3、5 承包商进港控制管理

3、5、1 承包商进港前应按发包方要求,提供本单位得下列经营资质相关资料(盖章):

3、5、1、1 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3、5、1、2 企业或个体资质证书;

3、5、1、3 企业或法人登记证(或法人委托书);

3、5、1、4 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5、1、5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5、1、6 安全管理机构、管理网络得资料;

3、5、1、7 从业人员得身份证明(暂住证、身份证);

3、5、1、8 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原件、复印件;

3、5、1、9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管理文件;

3、5、1、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得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凭证;

3、5、1、11 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3、5、1、12 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得劳动合同;

3、5、1、13 带入港内得设备、设施、工属具、个体防护器具等物品得目录与有效检验证书;

3、5、1、14 施工、修理资质证书;

3、5、1、15 其它需要提供得相关资料。

3、5、2 承包商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得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得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得后果承担责任。

3、5、3 承包商应及时建立进港从业人员职工名册备查,并报送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3、5、4 承包商应将需要进入港区得设备、设施、车辆等物品得清单报送发包方得安监部门备案。

3、5、5 承包商应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组建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关管理台帐,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3、5、6 承包商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得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得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5、7 承包商应与公司建立定期得协调沟通机制,每半年向公司安健环监督部汇报一次本单位得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公司安健环监督部得安全监管。

3、5、8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与承包商签订《外来协作单位、施工单位安健环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得安全管理职责。承包商应按安健环监督部得要求,缴纳一定数额得安全风险抵押金。

3、5、9 公司安健环监督部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进港前得港区安全教育,对港口行业得工作条件、职业危害、易受伤害得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对从业人员得要求等方面履行告知义务,未经教育与培训合格得,不得进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3、5、10 公司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3、5、11 公司应严格控制承包、租赁单位,不得擅自将项目转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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