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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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婚姻制度

摘要:从古至今,婚姻制度,与其说是构建男女双方爱情的桥梁,促使这段爱情萌发结晶,还不如说是把爱情美满话的一条枷锁。无论古今中外,婚姻制度向来都是男女双方婚姻之间的演变的一种关系,形式,模式和规则,是婚姻行为的规范体系。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是双方自愿,家族包办,买卖,或是顺从,都无法掩盖它那赤裸裸的目的,为了香火的延续。现代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虽然有了转变,参照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使婚姻制度发生了质的飞跃。但更好质量的婚姻制度还有待人类去共同探索和改进。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枷锁、婚姻目的、质的飞跃、现代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作为一种生产关系,是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演变而来的,由古至今,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制度也不断地先前迈进。

中国古代各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1、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自建立夏朝以来,统治者普遍实行,家国相通,亲贵

合一的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以血缘为纽带的组织形式,实质上是嫡长子继承制度服务。在婚姻方面,夏商周实行一夫多妻制。《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社妇,有妻,有妾”。即同意了妾室的存在,避免了后代无人继承的忧虑,更好的延续了香火,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男性的虚荣性,一定程度上也大大降低了女性的地位,也暗示了女权社会的没落。

2、秦朝时期的婚姻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成大一统,并实行中央集权

制度的国家,无论在管理制度方面还是崇尚的婚姻制度方面,很大程度上都与法家思想相结合,建立了一个法治体系,依据《秦法》,规定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必须到官府登记;婚姻后无世间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歧视赘婿。秦律一方面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社会等级地位,但一方面也限制了夫权行为。“夫为寄,杀之无罪”,在规定女子必须忠贞男子的同时,也规定了丈夫通奸有罪,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性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3、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汉朝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潮的兴起,汉朝的

婚姻制度除了延续西周一些婚姻制度的内容之外,更多的是融入了一些儒家思想,使之更具有纲常伦理色彩。汉朝虽然在法律上承认一夫一妻制,但却不反对纳妾,除此之外,汉朝的法律还对婚姻的解除做出相关规定。婚姻的解除必须依据“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基本原则。法律还明确的规定了就算丈夫有恶习,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离婚只由男方提出;丈夫与人通奸,仅以处罚或警告,而妻子通奸,则处于死刑。明显彰显了社会不公平的等级地位,使之完全沦为男性社会。

4、唐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唐朝时期的中国社会的鼎盛时期。唐朝的婚姻制度除了

延续先朝的一些条例之外,更加注重强调的是“尊老”,更加注重媒妁之言,

即父母为主婚人,子女必须尊重父母的决定,这一方面就更加体现了包办婚姻程度的所在。除此之外,唐律在接触婚姻方面也补充了几点内容,有“出妻”

和“和离”两种解除婚姻方式,其中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唐朝在婚姻制度方面更加强调阶级等级地位得不平等,进一步确认了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5、宋代时期的婚姻制度。宋代的婚姻制度大体沿袭了唐代的婚姻制度,不过对婚

姻的男女双方提出了一些限制,规定禁止五湖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宋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女性离婚权,在一定条件下女方可以主动解除婚姻,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无有。

6、元代时期的婚姻制度。元朝时蒙古贵族统治的朝代,婚姻制度也难免颇具蒙古

特色。法定婚书制度元代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这样婚姻关系才能成效;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元代法律规定只有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等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方登记在册,严格管理;赘婿,赘婿自古即有,但元代民间招婿之风颇盛;收继婚,收继婚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元代的婚姻制度融入了蒙古特色,使之成为中国历史上最独具特色的婚姻制度。

7、明清时期的婚姻制度。明代基本延续唐朝的婚姻制度,不过在婚姻法律方面适

当的添加了刑法,增加了对男方悔婚的处罚,另外还增加了不得收留女逃犯为妾,不得强占良家妇女为妻妾,否则将会依法治罪。明代婚姻制度是唐朝以来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8、清朝时期的婚姻制度。清朝的婚姻制度,除了延续明朝婚姻制度之外,在结婚

方面增加了几点要求:(1)无论男女,一概实行早婚制(2)父母之命的封建包办婚姻成为清朝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3)婚约,婚书,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一经形成,男女双方不得反悔。清朝在解除婚姻方面除了沿袭前几个朝代“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基本原则之外,同样的在婚姻禁止方面也增加了几点要求:(1)同性不得未婚(2)良贱不得未婚,即男女双方必须是门当户对。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明显的暴露了封建社会等级不平等的观念。从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到发展到后来的一夫一妻制,虽然在形式,内容上增加了不少细节,使之更加完整,更具有人性化,很多朝代也适当的增添了不少法治元素,运用了儒家“尊老”的思想,但仍旧无法掩盖古代婚姻制度的实质所在。婚姻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与其说是产生于社会生产力,还不如说是更好地为生产力效力。以农业为主,制造业为辅的中国古代农耕社会,婚姻制度也大大地局限在了炎黄土地上。无论是像唐朝时期鼎盛的封建社会,还是像清朝末期落后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们都需要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制度来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压抑人们思想的求欲,更好地维护社会明显的等级分明制,满足男性统治者统治的欲望,让男尊女卑的现象延续下去。

跟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比较起来,近代乃至现代的婚姻制度明显有了质的飞跃。

中国近代改革多变,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引进,人民思想的解放,以及受留学生的影响,婚姻制度也得到了些许的改变,逐步体现了民主、平等、公平、自愿的特点。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男女上方自自由恋爱,自愿解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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