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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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管理与服务,规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维护考生利益,提高国民艺术素养,繁荣青少年艺术教育和社会艺术教育,根据文化部31号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文化部31号令和本办法取得艺术考级资格的艺术考级单位(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考级承办点),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专业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提高我省艺术考级整体水平和质量,为文化艺术培养早期艺术人才,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第二章艺术考级管理机构

第四条山东省文化厅负责全省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我省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省艺术考级规划,确立我省艺术考级机构布局和规模;

(三)审批全省艺术考级机构;

(四)负责全省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考级承办点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省艺术考级单位的评估工作;

(七)组织实施艺术考级标准;

(八)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六条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是省文化厅领导下的全省艺术考级管理与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全省艺术考级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全省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拟定全省艺术考级工作规划,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三)负责全省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考级承办点的备案事项;

(四)组织实施全省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全省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承办点的考核评估;

(六)组织开展全省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业务建设、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七)组织开展全省青少年艺术考级比赛、展演活动;

(八)组织开展全省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九)组织开展全省艺术考级优秀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十)完成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第七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依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院校、专业团体、文化艺术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申请开办我省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考级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山东省境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经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审核,报省文化厅审批。

第十条省文化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的,核发《山东省艺术考级机构》,并报文化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山东省艺术考级机构》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省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取得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工作规划及规章制度;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材料;

(八)省文化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考级活动的,由省文化厅收回《山东省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文化厅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山东省艺术考级机构》。

第四章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和承办点

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是指受艺术考级机构委托,在规定区域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

第十五条艺术考级承办点是指受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委托,并经考级机构批准同意,在规定区域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

第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必须经考级机构批准同意后,与考级承办点签订合作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考级承办点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对考级承办点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文化交流与推广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服务设施;

(四)考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范;

(五)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章艺术考级考官第十九条艺术考级考官是指取得文化部颁发《全国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经艺术考级机构聘任,对考生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专业指导的考评人员。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艺术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一)10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内向者的静争力;

(二)所申请专业有5年以上艺术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二十一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执考考官应当持有《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考官应当按照文化部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考官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第二十四条艺术考级辅导教师是指对青少年考生和其他社会艺术考生进行艺术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教师。

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辅导教师应当按照艺术考级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结合青少年艺术成才规律,严格开展艺术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管理机构、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考级承办点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考级考官等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辅导教师可以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艺术考级考生第二十七条艺术考级考生是指学习艺术专业并参加艺术考级机构组织的考级活动的青少年和社会人士。

第二十八条艺术考级考生应坚持自愿学习、自愿应试的原则,自主选择艺术考级机构参加考级活动。

第二十九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全国艺术考级中心监制的相应级别的《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第三十条艺术考级管理机构、考级机构、考级承办单位、考级承办点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考级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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