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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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政治思想
(一)康德的伦理思想
1 .伦理思想是康德政治学说的基础。

康德的伦理学浸渗了18世纪的启蒙精神,高扬近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旗帜,批判封建主义。

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 18 世纪的启蒙学说。

康德的政治学说基本上是其伦理原则的引申和发挥。

2 .“人是目的”是康德伦理学说的核心思想。

人的行为要有道德价值,一定是为义务而实行的。

这种义务就是按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行事,不问目的和效果,只问该行为所依据的原则,即为义务而尽义务。

按道德法则行事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

道德法则可以归结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

”“道德法则”涉及的仅仅是形式而不问特殊的具体内容。

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他的存在自身即是目的,不需要任何物或人赋予他目的。

每个人不应把自己作为手段,也不应把其他有理性的人作为手段,而应该作为目的,这是道德法则的绝对要求。

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人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道德法则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为自己立的法则,人们服从道德法则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

人们都服从道德法则,培养“善良意志”,人类最终会实现一种“目的王国”。

在“目的王国”中,由“绝对命令”统治着,每个人都把自己和他人作为目的的本身,而不是手段。

每个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服从者,他制定道德法则,又服从道德法则,大家的目标和谐一致。

3 .评价。

康德关于“道德法则”、“人是目的”等思想,与法国启蒙学者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和理性王国的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启蒙色彩。

他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主张人的自律、自主和自由,这种尊重人及人的权列的思想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

他把政治法律作为道德的一个领域或组成部分,他所提出的道德原则就构成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

他所提出的政治原则及所描绘的理想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蓝图,都是道德法则在政治法律领域里的运用。

然而,当康德由伦理而进入政治领域的时候,并没有把他的道德原则贯彻到底。

由于受落后的德国政治现实的影响,不免使他的伦理原则打了许多折扣,反映了他的道德理想与德国现实的妥协。

(二)康德的国家学说
1 .国家起源。

人的社会性是国家得以建立的前提。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康德区分了国家的历史的和实际的起源与对国家制度的伦理判断和分析。

康德借助于所谓“原始契约”来说明国家的产生。

指出,所谓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法律、没有国家的状态,每个人都不受习惯约束。

但是,这种自然状态是我们为自己虚构的故事。

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与其他人都互相防备,人们只根据自己的良心行事。

由于不存在强制性的法规,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这是自然状态最大的问题。

一旦个人对这种状态有了一种概念后,他就会认识到,合乎理性的作法是与他人共同形成一个公共意志,以保护他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这样,具有自由意志的人通过原始契约,就建立了国家。

在国家中,每个人失去的是自然的自由和无限制的权利,得到的是公民自由和对他的财产的所有权。

2 .国家的涵义与目的。

(1) 涵义。

国家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下的联合。

国家权力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来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

国家虽然是个人自由意志的产物,但个人对国家也有忠诚服从的义务。

(2) 目的。

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而不是为了公民福利和世俗幸福。

3 .国家权力的划分。

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种权力互相依赖,相互独立。

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处于国家权力机构的核心,是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

行政权必须服从立法机构所表达的公共意志的权威。

与立法权不能掌握在同一人手中。

司法机构的职能限于解释法律。

4 .公民与国家。

在正义的国家制度下,一个公民必须同时担任两个角色;他作为公民,要通过其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参与立法;作为私人,他又要服从这个法律。

公民没有权利自己动手去实现向共和制方向的改革,改革只能自上而下来实现。

公民分为“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

消极公民是那些不能靠自己的努力而维持自己生存的人,他们依赖他人为生。

积极公民则反之,只有积极公民才拥有选举权。

在市民社会中,统治者对人民没有义务。

人民必须对统治者表示忠诚,他们没有反抗政治权力的权利,最多只有消极反抗权利,即拒绝服从的权利或沉默的权利。

人民可以有表达思想的权利,也就是评论和批评政府的权利,但他们的批评意见必须表明,他们是忠诚的公民。

(三)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
1 .意义。

关于永久和平的思想是康德政治哲学体系的最后—环。

面对民族国家兴起后的国际冲突战争,他特别强调实现国际和解,以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的重要性。

他把实现永久和平看作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善,是政治的最高目标。

2 .实现永久和平目标的因素。

(1) 人们对战争危险的恐惧。

(2) 每个公民道德意识的成熟。

战争在物质上和和生命上造成的损失变得更加可怕,它教育人民去寻求一种安排人类共同事务的更佳途径。

国际间的竞争会促使各国教育其公民,使其达到较高教养水平。

国际间商业贸易活动加强,也促使各国更加开化。

经济发达国家不希望战争的败坏,寻求稳定、和谐的国际秩序。

3 .永久和平的计划。

(1) 六个预备条款,即和平的前提。

A 和平条约的签订不应包括有引起战争的隐蔽的可能的;
B 不得用继承、交换、买卖或让与等手段侵吞一个独立国家;
C 逐渐地完全废止常备军;
D 不得将国债用于国家对外事务;
E 不得强行干预他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府机构;
F 不得在与别国交战时采用会使未来和平条件下建立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敌对行为。

(2) 三个正式条款,即和平的必要条件。

A 每个国家都应该是共和政体;
B 国际法以各自由国家的联盟为基础;
C 世界公民法应保证每个来到其他国土上的陌生人受到尊重。

康德相信,自然的力量,天意加上人的主观努力,会使永久和平实现,至少是接近于实现。

4 .评价。

表现了康德对人类前途的真切关心。

其中包含着的一些很有价值的思想,在当时就曾引起思想界的热烈反应。

这一思想至今仍未失去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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