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详细介绍PPT(3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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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4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的行为。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 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 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
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较大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贷款。 2、客观方面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 的目的。
六、信用卡诈骗罪(196)
本罪提示: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将本罪修改。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
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对象是信用卡。 2、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第二十三章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本节提示:
1、本节有8个犯罪, 虽只2个罪规定了“非法占有为 目的”,但8个罪在构成要件上均应要求这一目的。 法律仅对这2个罪明文规定具有区分的特殊意义。
2、注意法条第199条关于无期和死刑的规定。有4个 罪有死刑。(修八草案取消了三个,仅保留集资诈 骗罪的死刑)
3、 1996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 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 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等等。
源自文库
(二)认定
1、罪与罪的界限。看数额、欺诈手段、非法占有 目的。
2、本罪与无力偿还贷款的界限。看申请贷款时的 条件和取得贷款后的用途及贷款到期的表现,以此 综合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的目的。 4、客观方面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
数额较大的财物。 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的4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
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此为修正案五的修改);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5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上述其他几种犯罪 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具有返还的意图。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2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注意:最高刑为死刑。 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杜益敏案
二、贷款诈骗罪(193)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4、修正案五对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修改。
一、集资诈骗罪(192)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
——根据1996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
(二)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为数额较大。 (2)与集资借贷纠纷。关键是后者无非法占
有目的。
2、注意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相似:都可谓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
1、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3、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194条明确规定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 的5种行为方式: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 用的;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 为。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4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五、信用证诈骗罪(195)
本罪提示:
本罪刑法无犯罪数额的规定。
3、与修正案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 证罪的区别
后罪行为人主观上无对贷款 的非法占有目的,只 是在取得贷款上,使用了欺骗手段。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处罚。
三、票据诈骗罪(194-1)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的行为。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 、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4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的行为。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 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 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
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较大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贷款。 2、客观方面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 的目的。
六、信用卡诈骗罪(196)
本罪提示: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将本罪修改。 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
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对象是信用卡。 2、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第二十三章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本节提示:
1、本节有8个犯罪, 虽只2个罪规定了“非法占有为 目的”,但8个罪在构成要件上均应要求这一目的。 法律仅对这2个罪明文规定具有区分的特殊意义。
2、注意法条第199条关于无期和死刑的规定。有4个 罪有死刑。(修八草案取消了三个,仅保留集资诈 骗罪的死刑)
3、 1996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 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 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等等。
源自文库
(二)认定
1、罪与罪的界限。看数额、欺诈手段、非法占有 目的。
2、本罪与无力偿还贷款的界限。看申请贷款时的 条件和取得贷款后的用途及贷款到期的表现,以此 综合认定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
(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的目的。 4、客观方面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
数额较大的财物。 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的4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
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此为修正案五的修改);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是: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
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5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上述其他几种犯罪 不仅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具有返还的意图。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2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注意:最高刑为死刑。 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 杜益敏案
二、贷款诈骗罪(193)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4、修正案五对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修改。
一、集资诈骗罪(192)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
——根据1996年12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
(二)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为数额较大。 (2)与集资借贷纠纷。关键是后者无非法占
有目的。
2、注意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本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相似:都可谓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 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
1、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3、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194条明确规定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 的5种行为方式: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 用的;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 为。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4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五、信用证诈骗罪(195)
本罪提示:
本罪刑法无犯罪数额的规定。
3、与修正案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 证罪的区别
后罪行为人主观上无对贷款 的非法占有目的,只 是在取得贷款上,使用了欺骗手段。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处罚。
三、票据诈骗罪(194-1)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