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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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陕政办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招商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8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这是针对我国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的矛盾,特别是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就贯彻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总体上看,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确保了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

但是,也必须要看到,一些地方采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无偿出让工业用地、减免法定土地税费等方式吸引投资,严重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为制止此类现象的蔓延,确保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发〔2006〕31号文件和陕政发〔2006〕37号文件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要在今年11月下旬和12月初,对各设区市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全省土地调控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9]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1.22【实施日期】2009.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而严峻,我省价格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

为做好今年全省价格工作,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陕西省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2009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4.5%左右。

2009年我省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和物价局长会议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将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加强价格调控,防止价格出现大起大落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形势分析判断。

做好粮食、食用植物油、禽蛋、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和化肥、成品油、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的日常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

完善价格监测应急预警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

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及价格形势的分析,科学判断价格总水平走势,及时提出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建议,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努力将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内。

国土资源部解读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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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上水平的宏观调控目标,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作出调整,部分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以适当下调。

就此项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管理目标等,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提问。

问:国土资源部对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6年,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等新动向、新问题,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我部及时按照通知精神,在12月底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情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给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下调政策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怎么调?优先进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打7折中西部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此次调整,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进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据了解,优先进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目》制订的本地产业进展规划中优先进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掌握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什么要调?2022年工业用地增长率下降幅度最大服务于保增长扩内需的宏观调控目标2022年12月底,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了实施要求。

从相关调研和市场监测状况看,《标准》对政府出让行为赐予了强力约束,极大地压缩了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的空间,在建立合理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水平、保障土地全部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节省集约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推动,向逐步理顺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2年以来,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肯定变化,对土地市场产生了肯定影响,市场呈下行态势。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国土资函〔2017〕268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8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你厅报送的《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收悉。

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试点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试点的配套措施,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二、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

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

三、在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应着力减少前置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四、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化沟通协调,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试点任务,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要突出试点的探索创新和示范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汇总一批典型案例,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测监管数据通过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陕政办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陕西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陕西省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的要求,自2010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为切实保护耕地,坚决纠正违法批地、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出让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标和依据(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全面掌握我省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违法用地情况,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实施问责,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各地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工作依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的工作依据是《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各地都要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填报《规范》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大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陕国土资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4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核减耕地保有量、核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一增两减”主要指标,按照《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做好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契机,有效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各市(区)要依据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用地。

规划调整完善要严格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集约节约、优化结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协调、充分衔接”的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安排,深刻理解“一增两减”指标意义和内涵,精准把握“一增两减”指向和投向,敢划善调、用好用活,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有效实施,保障“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落地,通过加强和规范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做好建设用地规模布局调整,有效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各市(区)要树立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调整、提升效率的理念,切实提高城镇化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2009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6•【字号】陕政办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92号2002年9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凡属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审查后,受省政府委托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超过省政府权限,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先行审查,报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报批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一)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省国土资源厅就征地问题题依法征求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意见。

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国土资源厅。

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视为无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陕政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落实科学观,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合理安排各行各业用地,推进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和各区域用地,妥善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总体目标。

根据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本次修编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用途管制,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得到优化,土地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稳定提高;保障了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必要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全面开展,宜农土地后备资源适度开发;土地退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陕疆土资办发〔2020〕70号〕各市疆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疆土资源局:«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方法〔试行〕»,经厅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本方法的规则,结合本地矿业权市场实践状况,依照国度深化疆土资源有偿运用制度革新的要求,充沛发扬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微观调控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业权地下出让任务。

各地在执行本方法中遇到的效果,请及时反应省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树立地下、公允、公正、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疆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许挂牌等地下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标的,应当听从全省经济开展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环境维护以及矿产资源微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无矿业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应当遵照地下、公允、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五条县级以上疆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下级疆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实施任务。

省疆土资源厅依照法定权限,担任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协谐和实施任务。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实施方案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实施方案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

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十月目录一、总则 (1)1、工作范围 (1)2、工作依据 (1)3、技术路线 (2)4、工作成果 (3)二、城镇土地级别更新和调整 (4)1、工作底图及格式 (4)2、定级类型 (4)3、定级技术程序 (5)4、定级因素因子的选择和确定 (5)5、定级资料调查内容 (6)6、定级因素因子量化的方法 (7)7、定级单元的划分和分值计算 (7)8、土地级别划分 (8)9、土地级别确定及面积量算 (9)10、土地级别范围及分布规律分析 (10)三、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评估 (10)1、技术途径 (10)2、基准地价的表现方式 (10)3、基准地价内涵 (10)4、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1)5、基准地价评估方法 (12)6、样点地价修正方法 (13)7、基准地价确定 (14)8、基准地价更新结果分析 (15)9、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15)四、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和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1、城镇土地等别更新调整 (17)2、地价监测点更新维护 (17)陕西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技术指南一、总则1、工作范围在2002年建立的城镇地价体系基础上,对属于下列几种情况的必须进行更新或调整:(1)现有基准地价公布年期超过3年没有进行调整的;(2)现有基准地价内涵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所对应的条件不一致的;(3)现有基准地价中,工业用途最低级别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的;(4)国家公布的本地最低价与现有城镇基准地价的商业、居住地价不协调的;(5)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规划调整等因素,城镇用地规模变化较大的等。

具体工作范围如下:市、县(区)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城镇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行政撤乡并镇以后建制镇面积≥2km2的镇区土地。

2、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37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6)《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7)《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8)《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 1009-2007);(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0)各市、县(区)城镇地价体系建设成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7•【字号】陕政办发[2002]2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2号2002年1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和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证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今后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对依法实行有偿供地范围内的经营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度假村及高级娱乐设施等),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供地。

对符合协议出让供地的项目,必须严格做到定价前有专业机构评估,出让时由集体研究出让价格,出让后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各项制度(一)建立协议出让土地评估制度。

今后凡是符合协议出让用地(含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范围的,必须经过评估。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陕国土资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9〕4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国土资源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全面、准确、规范执行,建立学习型、法治型、服务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共同机制和长效机制,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扎实做好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各项工作。

现将《陕西省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陕西省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实施方案在当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保和谐”的战略对策。

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近期又召开了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

根据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社会和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突破口,以新的理念、新的视野、新的作风、新的举措统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强化土地管理及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对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控、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地质技术信息服务和执法监管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实施,把保增长、保红线、保稳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4•【字号】陕政办发[1995]41号•【施行日期】199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41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省土地局《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市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我省从1992年开始,在宝鸡市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清理整顿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99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陕政发[1993]51号)下发后,清理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

清理的初步结果表明,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严重。

近10亿元应由政府回收的划拨土地收益资金流失到单位或个人手中。

流失渠道,一是卖房带地,非法获利;二是租房带地,截取地租;三是单纯出卖划拨土地使用权;四是单纯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五是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六是以联营联建等形式以地易房、以地易物;七是以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入股。

由于土地使用自发交易的情况复杂,时间跨度大,形式多样,交易面宽量大,因此各地在处理此类案件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加之一些问题的处理政策不够明确,影响了处理工作的进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整顿工作,使存在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尽快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以国家和我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为依据,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者的利益,积极稳妥地处理非法交易行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动。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0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计划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日显突出,建设用地供地任务更加繁重,加强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更为重要和迫切。

一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多头供地、不按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供地以及供地面积严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的问题;二是个别地方盲目引资、重复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三是今年全省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由项目报批改变为批次报批后,供地管理的相关措施必须配套。

对此,为了全面规范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2001]15号文件,省政府[2001]47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统一供地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农用地转用征用新增加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和供地政策,依法提供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建设用地统一供地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除符合《陕西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开发区管委会外,禁止各类园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干道指挥部、统建办和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地。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中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按程序供地;对建设项目供地面积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对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的建设项目要从严审查,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乱开口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陕政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4月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9日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XXX实施《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XXX实施《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XXX实施《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陕政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XXX实施《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工作,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并已经2008年第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建设用地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坚决依法、依规用地,大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制定我省《建设用地指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的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为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预审、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建设用地供地和各有关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用地规划布局时提供用地定额,为我省各级政府和领导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数量时提供科学依据。

该指标的贯彻实施,对于从根本上加强土地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贯彻实施《建设用地指标》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学习宣传,严把政策规定,严格土地管理,使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落到实处。

二、贯彻执行《建设用地指标》应把握的几个问题(一)从严从紧,严格执行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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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供地。

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
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
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

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陕西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目录
3、陕西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陕西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序号
区县名称
所在市
土地等别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元/平方米(万元/亩)
1
灞桥区
西安市
5
225(15)
2
雁塔区
西安市
5
255(17)
3
未央区
西安市
5
255(17)
4
莲湖区
西安市
5
384(25.6)5
新城区
西安市
5
384(25.6)6
碑林区
西安市
5
384(25.6)7
印台区
铜川市
204(13.6)8
王益区
铜川市
9
204(13.6)9
渭滨区
宝鸡市
9
204(13.6)10
金台区
宝鸡市
9
204(13.6)11
临渭区
渭南市
10
168(11.2)12
临潼区
西安市
10
168(11.2)13
长安区
西安市
10
168(11.2)14
阎良区
西安市
168(11.2)15
汉台区
汉中市
10
168(11.2)16
渭城区
咸阳市
10
168(11.2)17
秦都区
咸阳市
10
168(11.2)18
韩城市
渭南市
11
144(9.6)19
宝塔区
延安市
11
144(9.6)20
汉滨区
安康市
11
144(9.6)21
华阴市
渭南市
120(8)22
潼关县渭南市12
120(8)23
华县
渭南市12
120(8)24
耀州区铜川市12
120(8)25
洛川县延安市12
120(8)26
黄陵县延安市12
120(8)27
兴平市咸阳市12
120(8)28
杨陵区杨凌区
120(8)29
榆阳区
榆林市
12
120(8)30
户县
西安市
13
96(6.4)31
高陵县
西安市
13
96(6.4)32
三原县
咸阳市
13
96(6.4)33
大荔县
渭南市
13
96(6.4)34
富平县
渭南市
13
96(6.4)35
白水县
渭南市
96(6.4)36
商州区
商洛市
13
96(6.4)37
城固县
汉中市
13
96(6.4)38
甘泉县
延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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