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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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一)行政诉讼
现阶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由此依循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即1989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实践,是由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予以全面调整的,而不是单纯地依据行政诉讼法典。
二、行政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主要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它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这是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一要求,不仅在行政诉讼法第5条中非常明确,而且,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中也进一步得到体现。该条排除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法院审查的行政行为种类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原则上,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限于合法性问题,而不过多介入合理性问题。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基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对分立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对待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上的相对优势。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要求被告处分合法的行政职权和诉讼权利,以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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