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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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一)试论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中国古代就有和谐思想,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是古代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贯模式,凡处理矛盾、纠纷时,莫不抱持"以和为贵"的出发点。和谐,既是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又是古代法律的神韵。
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至近代,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明,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
5、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6、分析P272页上基本观点总结:①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的过程。③只有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和政府的行为才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才会有和谐的基础。这是由法律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法律规范的这些特征使得法律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此,法治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④社会主义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守法方面、监督方面。
(二)试论司法的原则与司法改革
1、司法的原则包括如下几条: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我国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面临的是对整个司法体制的重构,从性质上看应当是一种制度性改革。这一层面上的司法改革,不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被动适应,而是以厘清司法权理论问题为起点,包括了确定司法权的性质、功能、价值目标以及司法权的范围等在内的建构整个审判体制的基础性工程。就我国而言,大家能够认同的是:一个独立、公正与高效的司法权,是我们努力的理想目标。
3、司法独立一般包括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在诉讼中的独立二个方面。但是,司法权在现行的法制框架中却处于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我国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立法权和审判权之间只能是单向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立法权可以
制约审判权,但审判权不能反向制约立法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审判权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也是单向的监督,审判权不能反过来监督检察权。检察机关除受产生它的权力机关监督外,不受任何机关的监督。可见审判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常弱,这不利于保障审判权的真正独立。
4、司法制度作为一种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制度,存在的弊病比较容易被人民感觉,也比较容易得到检讨。通过对司法权力的反省,必然会进而涉及到对整个司法制度的反省和重新建构。从司法制度改革切入和谐社会建构,可以借助二十多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合法性资源,其正当性较容易为各方接受。而司法体制改革一旦正式启动,按照其内在的逻辑,必将涉及到对整个立法、行政体制进行检讨和反省。同时,从法律领域着手,以法律人的思维和理性来切入和谐社会建构,其思想思维和法律理性也可以缓和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剧烈动荡和观念冲击。
----此为司法与建设和谐社会之间的联系,如果题目为,请从司法独立角度,谈谈如何建立和谐社会。即可参考以上两点论述。
(三)试论我国当代的法律监督体系
1、"监督"在中国源远流长。尽管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制度",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监督在中国是作为一种制度而长期存在和发展沿革的。当代中国监督制度从制度性质上看已经是社会主义政权下的监督制度,但从文化传统意义上看,它仍然属于"传统监督制度模式"在当代的延伸。传统的监督制度模式有其无法避免的缺陷,其根源在于传统监督模式是人治的方式;而监督制度的改造则是以分权制度和正当程序为原则,以法治的方式进行监督制度模式的变革。其中,分权制约是改造的基础,而正当程序则是改造的核心。
2、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把狭义的法律监督仅仅看成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与检察权相一致的专门法律监督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它忽略了其他国家机关作为监督主体时行使的监督权也是国家权力的情况。通常是在广义上研究和使用法律监督这一概念。
3、我国现行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主要有来自人民代表大会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调查证明了监督在现阶段是必要的。由于有太多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现在不能取消监督。鉴于国家领导人及公众对监督的政治方面的支持,某种方式的个案监督在当前是不可避免的,实际上,最近几年被监督的案件数目急剧增加,地方政府和检察院颁布了众多的规定来加强监督程序。
4、法律监督的意义在于: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②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注意法治国家的保证。③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四)试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分析P328页上基本观点总结:法治国家的标志为①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②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③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④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⑤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的条件为①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②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③全面较高的文化素养。
2、分析P330页上基本观点总结: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体现在①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②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④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包括若干子系统,各子系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