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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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依法行使诉 在法律上规定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固然 十分重要,但这些权利还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要使它们成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还有赖于 法院在诉讼中平等地予以保护,这就是“动态的平 等”,即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 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给予同等的对 待,即无差别的对待。它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 程序参与者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 会、便利和手段;二是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 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观点均考虑 8 在内。
二 (一)审判人员在审判实务中应树立平等观念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 平等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关键还在于司法人员的切实贯彻和落实,这就要求 审判人员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平等的观念,平等地对 待双方当事人,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均 等的机会和条件,无论当事人各方的性别、国籍、 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和教育程度等方面有何差别,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在民事诉 讼法中不具有基础性,因而也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它应被归入平等原则的范围之内,作为具体
(4)支持起诉原则调整的是支持起诉者与潜在原 告的关系,而非诉讼关系;人民调解原则规范的是独 立于民事诉讼之外的人民调解制度;自治地方制定变 通或补充规定原则是一项授权立法规范,调整的是全 国人大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间的立法权限。 (5)直接审理原则和诚信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 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它们确实反映了民事诉讼活动的 内在规律和基本特点,对我国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设 计和完善以及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指导作用,因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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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当事人处分权相对应的,是法院的审判权。 民事诉讼活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在处分权和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 展开,诉讼任务的完成也有赖于处分权与审判权在 各自界域内的正确行使,因此两者间关系非常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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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一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 下,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和 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 的观点和主张,以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辩论原则在现行法上的依据是《民事诉讼 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 有权进行辩论。”具体而言,辩论原则包括如下内
第三编
第一节 一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
1)基础性。 (2)抽象性。 (3)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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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民事诉讼的 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规范诉讼主体行为 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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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例、体系和 基本原则的重新定位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反映其立法指导思想和基 本原理的基本原则,只不过有的在立法时将这些原 则抽象出来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有的则不加以抽象 ,任其内容分散在相关部分的具体条款之中,可以 在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大多没有规定基本 原则,而是将其内容规定在各相关的具体条款之中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第1~24条对基本原则集中作出了规定, 苏联和东欧国家也普遍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基本原则 3
(1)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只适用于 涉外民事诉讼,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民事 诉讼时能否享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国民待遇的 规范,实际上只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涉外 民事诉讼中的一个体现。因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不应被视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应归位到涉 (2)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 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原则以及检察监督原则都是依照宪法并 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而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 诉讼法也规定了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因而,这些原 4 则被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共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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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 诉讼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 原则之一,如果说私法自治原则反映了私法的内在 精神,并使之显著地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的 话,那么处分原则则表明了民事诉讼法的特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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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是处分原则的核心, 因而处分权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处分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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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和第8条虽然明确规 定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时其他有关条文也做了 相应的规定,但还不很具体,仍有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体现在:第一,立法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 软化;第二,被告对原告撤诉权的行使缺乏相应的 掣肘手段;第三,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职权的存 在直接破坏了法院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 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和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我国民事审判改 革的要求,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修正( 例如,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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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 平等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 事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受到平等的对待,源于“ 人类希望受到尊重的愿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 他人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 们就会产生一种他们人格与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损的 感觉”,而“促使法律制度朝平等方面发展的力量 乃是人类不愿受他人统治的愿望”。诉讼权利平等 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 和第8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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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 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立法上对当事人权利义 务平等分配的要求,是一种“静态的平等”。诉讼 程序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能够有效排除各种偏见、 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 使本来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单化。在程序面前,无论 身份、地位和财富状况如何,都抽象化为完全平等 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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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程序以外,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贯 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5条的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既适用于中国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 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但若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外国当事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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