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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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试行)

(报批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目次

1 总则 (1)

2 蓄水安全鉴定 (1)

2.1 任务与工作内容 (1)

2.2 工作程序 (3)

2.3 评价项目 (4)

3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4)

3.1 任务与工作内容 (4)

3.2 工作程序 (5)

3.3 评价项目 (6)

4 评价工作内容 (7)

4.1 一般评价内容 (7)

4.2 不同类型土建工程评价内容 (10)

5 附则 (15)

附录A-1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16)

附录A-2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17)

附录A-3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编写要求 (18)

附录A-4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22)

附录B-1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31)

附录B-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32)

附录B-3 各参建单位竣工报告各单位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评价内容要求 (33)

附录B-4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34)

1 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鉴定范围和工作内容。

1.0.4鉴定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机构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1.0.5 蓄水安全鉴定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等单位负责提供自检报告和相关资料。

1.0.6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提供为竣工验收准备的相关竣工报告。

1.0.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重大工程安全问题,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或专项安全鉴定。

1.0.8蓄水安全鉴定、专题(专项)安全鉴定、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项目和内容,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和遗漏。

2 蓄水安全鉴定

2.1 任务与工作内容

2.1.1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阶段验收条件,安全鉴定需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2.1.2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或水闸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除险加固工程可根据除险加固项目内容确定鉴定范围和重点。

2.1.3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任务是:对涉及蓄水安全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进行评价,提出蓄水安全鉴定意见,明确是否具备蓄水阶段验收条件。2.1.4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设计、施工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2.1.5蓄水安全鉴定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设计依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初步设计审批后的设计变更是否按建设程序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检查土建工程施工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调试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对挡水、泄水、排沙、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以及库岸边坡、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涉及蓄水安全有关建筑物的工程地质、设计、施工、科学试验有关工程问题进行技术安全评价;提出确保工程蓄水运行安全的建议。

5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对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提出评价。

6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7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8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2.2 工作程序

2.2.1蓄水(通水)安全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4个阶段:

1工作大纲编制;

2自检报告编制;

3现场鉴定;

4鉴定报告编写。

2.2.2工作大纲编制阶段

1承担安全鉴定的单位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现场调研,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情况介绍。收集工程建设有关文件和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2确定鉴定工作重点和要求,明确鉴定任务、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3分析设计、施工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影响工程安全问题,编制安全鉴定工作大纲。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详见附录A-1;

4确定参建各方应为鉴定工作所需准备的资料,以及应补充的计算复核工作任务,明确参建各方自检报告编制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详见附录A-2。

2.2.3自检报告编制阶段:

1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等单位分别编制蓄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项目法人编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蓄水(通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编制要求详见附录A-3。

2上述报告经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审定,并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后,提交给安全鉴定单位。

2.2.4现场鉴定阶段:

1专家组赴工程现场进行调查,查阅各类资料,与参建各方座谈,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及运行单位的情况介绍,全面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2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防洪度汛、蓄水方案和各土建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施工期工程安全监测设施埋设、安装和安全监测成果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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