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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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企业标准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说明
为了保证产品零部件质量,首先必须重视原材料和毛坯件质量。
原材料和毛坯件质量标准是基础标准。
在锻件方面,根据有关资料结合我厂实际制定了三种通用基础标准,即“JQ/GJ21—1—82锻件通用技术条件”“JQ/GJ21—2—82锻件毛坯质量分级标准”“JQ/GJ21—3—82锻件加工余量及尺寸公差”。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是考核锻件全面质量的。
“锻件毛坯质量分级标准”主要是考核锻件外形毛坯质量。
本标准经船舶检验局上海办事处于1981年3月4日(81)沪船检字第94号文审查修正,作为起重运输机械锻造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起重运输机械自由锻造,胎膜锻造的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锻件。
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特殊要求应在其他专用技术条件中补充规定。
本标准中所以用的国标,部标或其他标准,均以最新标准为准。
一锻件试验分级
1、根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按进行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量,将锻件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见(表1)
表1
注:(1)各级锻件必须要符合“二技术要求”中各项规定
(2)凡表1中未列出的机械零件,应视零件的具体作用及重要性,按“表1 所列类似性质的典型零件确定实验等级
(3)表1中试验数量,均指同钢号、同一热处理的一批锻件,并允许一批锻件中包括根据各图号制造的外形尺寸近似的锻件。
(4)直接使用轧制钢材时,则以原材料质保书为准不再做试验(硬度除外)。
(5)表1中“√”表示要做的实验项目,“
2、凡我厂设计的锻件图纸,必须注明锻件试验级别,例如45Ⅳ,、35Ⅲ、
40Cr Ⅳ等,如未注明级别者,均按“Ⅰ级”处理。
3、对某些重要的大型锻件,要求的试验项目超出表1中的规定时(如:无损探伤,内应力测定,金相,低倍,白点,弯曲试验等)必须在锻件图纸和合同中注明。
4、对于外来图纸和老产品图纸无试验级别要求的重要锻件,由主管施工的技术人员参照本标准与有关人员商定后,如需试验者,由工艺设计科在兰图上盖上按X级试验印章(或签字)。
5、凡协作锻件,在试验级别确定后,应按下述方式在合同中注明:
标注示例:
(1)Ⅳ级试验锻件——JQ/GJ21—1—82。
(2)按锻件图中技术要求作补加试验(如第3条示)
(3)提供原材料化学成分实验证明。
注:如协作单位无条件提供实验数据时,则在合同中应注明提供试棒(试样)
二技术要求
6、凡铸造用的钢号,必须符合图纸的规定,并有保证质量的证明书,此证明书应符合下列表主办的要求。
(1)普通碳素钢按国标GB700—79的规定。
(2)优质碳素钢按国标GB699—65的规定。
(3)合金结构钢按冶标YB6—71的规定。
无证明书的钢材一般不应投料使用,个别情况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同意,补做化学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7、锻件钢材代用,按材料代用规定办理手续,经设计者签署认可,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8、对于重要的锻件(如Ⅳ、Ⅴ级)要求有适当的锻造比,具体来说:
(1)用钢锭锻成的碳钢及合金钢锻件,按主体截面积算,锻造比不得小于2.5~3,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也不应小于1.75。
(2)用钢坯锻成的碳钢及合金钢锻件,按主体截面积算,锻造比不得小于1.5~2,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也不应小于1.3。
(3)按订货单位要求或特殊情况允许变动上述锻造比,但要提出技术依据。
9、锻件产品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和工艺文件的规定要求,黑皮锻件的尺寸允许偏差按(表2)的规定,侧面的不垂直偏差不超过尺寸偏差。
注:凡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或部标准均以最新标准为准。
表2
10、锻造用钢锭其两端不坚实部分必须去除,所除去的尺寸需保证其两端没有目力可见的疏松、缩孔、气泡,裂纹和非金属夹杂物。
11、在锻造前必须将钢坯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铲或磨)不得将带有裂纹、鳞皮、折迭、缺口和冷豆等缺陷的钢锭或钢坯进行锻造。
12、钢料铲除表面缺陷后其凹坑的宽度必须大于深度的3倍,破口必须大于45°,坑底铲成平面或圆弧状,不允许留尖角。
13、锻造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冷却都必须按锻造规范进行,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锻件,应做操作记录。
14、凡属我厂产品锻件一般应进行查初次热处理,按锻造车间编制“锻件热处理工艺规程”。
15、锻件成品不应有夹层,折叠、裂纹、结疤、夹渣等缺陷。
但局部缺陷允许铲除至纯金属为止,铲除深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非加工面的黑皮表面不应超过该处的尺寸允差,还需打磨光滑。
(2)机械加工的表面,不得超过单边加工余量的75%,但剩余加工余量的绝对值不应小于1.5mm。
(3)V类锻件须经淬火、调质处理的短剑不得超过加工余量的50%,剩余绝对值,不应小于3~5mm。
16、锻件加工余量与公差,以及非加工锻件自由尺寸公差应符合厂标“JQ/GJ21—3—82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尺寸公差”之规定。
17、在冷状态下矫正的锻件有回弹趋势的应进行回火,以消除残余应力,(回火温度应不影响机械性能)。
18、吊钩等特别重要的锻件,不能用气割成形。
对一般锻件用气割成形并完工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19、锻件不允许有严重的脱碳现象,允许的脱碳层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机械加工后不再进行热处理的锻件,脱碳深度不得超过单面加工余量的2/3。
(2)机加工后需进行热处理的锻件脱碳深度不得超过单面加工余量的1/2。
20、锻造的自由圆角,按图样,工艺文件规定,非加工的锻造斜度(单面)按3°、5°、7°、10°、15°,由设计者选定在图纸中规定。
21、锻件表面缺陷,原则上不允许补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补焊时,必须取得检验员和设计者同意,但要按焊接工艺进行补焊。
但对淬火、渗碳、氮化处里面、不允许有任何补焊。
22、重要锻件试块留放位置应在图纸中注明,但一般应留在钢锭的偏向冒口一端。
(具体取样则按照取样标准)
三试验方法预验收规格
23、锻件成品的验收由检验科执行,锻件除全部应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外并应根据其所属级别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补加试验项目进行试验。
24、需试验的锻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和图纸上规定的特殊要求。
锻造钢材的化学成分以熔炼厂的分析为依据。
如必须进行补试时,取样方法按厂标JQ/GJ20—80“常用钢铁材料取样,取样标准”进行。
化学分析,按国标GB223—63“钢铁化学分析标准方法”及YB35—78钢铁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
25、机械性能试样切取位置,如图纸无规定时按厂标“JQ/GJ20—80”的规定进行。
26、机械性能试验方法及数量
(1)拉力试验方法按国标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方法”每试件取一个试样。
(2)冲击试验方法按国标GB229—63“金属常温冲击韧性实验法”每试件取两个试样。
(3)硬度试验按国标GB231—63“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法”规定。
27、低倍试验方法和试验程序按国标GB226—76“钢之热酸浸试验方法”规定。
28、如图纸规定要白天检查时,可在专门切下的试片或在锻件上用能保证检查可靠性的任何方法进行。
29、凡中量超过100Kg,或截面超过250mm之锻件应打有钢号和检验员印记,
(100Kg以下者可在标签上打印记,(或油漆标注),具体标记法实情处理。
30、锻件试样必须需与被试锻件是同一炉号,同一锻制工艺,并经同一炉热处理。
31、单独订货或成批生产的锻件验收合格后,都应附有证明其锻件质量符合图纸和标准要求之证明书,证明书包含下列内容:
(1)制造厂名称
(2)图号和零件名称
(3)钢号
(4)化学成分证明和机械性能试验结果(或提供试棒)
(5)批量或锻件数量
(6)技术检查的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