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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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发[2016]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
“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
(冀卫发〔2016〕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7日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好原“赤脚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称原“赤脚医生”是指户籍仍然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