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方水利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支持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各地方政府相继设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那么,这些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概念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级行政区划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水利建设投入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预算拨款、税收收入和其他捐赠等。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为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水库、混凝土堤坝、渠道、抗旱设施等。
通过设立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保障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水利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的确定,对于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拨款和税收收入两部分。
预算拨款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给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税收收入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各类税收征收所得到的资金。
这些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税等。
其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的。
各级政府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水利建设的需求和财政状况,采取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核算。
这些计税依据的确定需要经过严密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公平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应该是透明的。
地方政府需要及时公布基金的计税依据,并向社会公众解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透明公开可以有效增强基金的合法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支持和认可度。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使用需要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用于地方水利建设。
首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能被挪作他用。
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
指令性销售企业
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
(1)税费优惠申请表;(2)缴费当年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3)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核算材料。
5
技术开发
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
3年
(1)税费优惠申请表;(2)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登记材料。
18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三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3年内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或引入成立相关证明材料。
19
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三年内的服务企业。
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3年内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认定文件或与原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
20
农业龙头企业
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先进制造业或骨干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4)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材料。
6
工业创意及设计
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材料或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认定材料;(4)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24
•【字号】财综〔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2024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2024水利基金减免政策2024水利基金减免政策,这对很多人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滋润着大家的事业和生活。
咱们都知道水利基金,这就好比是大家共同为水利建设凑的份子钱。
以往,这钱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交的,可2024年不一样啦。
那什么样的情况能减免呢?有些小微企业啊,就像刚发芽的小树苗,在经济的大森林里还很脆弱。
对于这些小微企业,如果它们的营收在一定的额度之下,就像小树苗还没长到一定高度一样,就有机会享受水利基金的减免。
这减免政策就像是给小树苗松绑,让它们能更自在地生长,不用担心太多外在的压力。
这难道不贴心吗?再说说那些在特定区域的企业。
比如说有些地方,就像被遗忘的小角落,经济发展得比较慢。
在这些地方的企业,政府为了鼓励它们发展,也有可能给予水利基金的减免。
这就好比在这个小角落里洒下阳光,让企业能够感受到温暖,有更多的力量去发展。
要是你是这些企业中的一员,你会不会觉得很幸运呢?还有一种情况呢,就是对于一些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
这些行业可能就像在黑夜里摸索前行的行者,本身面临的挑战就很大。
如果他们还得承担较重的水利基金负担,那不是雪上加霜吗?所以啊,政府对这些行业也有相应的减免考虑。
这就像是给行者点亮一盏灯,让他们能够更有信心地走下去。
不过呢,要想享受这些减免政策,企业可得把自己的情况弄清楚。
不能稀里糊涂的,就像出门不看天气一样。
得把相关的文件看仔细,把自己的账目整理好。
这就好比是准备一场考试,得把知识点都掌握了,才能顺利通过,享受到减免政策的福利。
对于那些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来说,这可真是一笔不小的节省。
这节省下来的钱能干什么呢?就像是你口袋里突然多了一笔零花钱,可以用来改善企业的办公环境,就像给房子重新装修一下,让员工工作得更舒服;也可以用来购置新的设备,就像给战士换上新的武器,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有战斗力。
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减免政策也是有很大意义的。
水利建设是大事,就像盖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可如果企业都被过重的水利基金压得喘不过气来,发展不好,那水利建设也会受到影响。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二○○六年十二月二日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 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减免条件
关于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为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条件和减免幅度在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保持一定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权限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一)政策扶持类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村家庭工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⒉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⒊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⒋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分开核算的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水土资源,维持生态安全,改善民生环境的重要手段。
由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建设过程中跨越省份,甚至跨省界,这就要求统一的税收管理,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关于这一问题,国家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统一按照规定纳税。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省、市三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基金的税收管理和征税管理。
一是政府发布的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
根据《水利建设基金征税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税务税收管理及计收税收,范围涉及水利经济业务活动(包括水利、供水、建设和土地改造)以及由水利工程基金发放的补贴、支出、投资等所有地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基金收入和支出等项目。
二是地方政府实施的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
按照国家的要求,省、市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
例如,可以设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税比例,减免或免除某些收入等。
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水利工程的顺利建设,省级地方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积极探索水利建设基金计税政策,提高民众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热情。
三是税务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发放的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
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有关水利工程基金计税的政策、指令和其他指引性文件,以帮助管理各地水利建设基金计税和监管工作。
此外,有关财政部门也可以发放对水利工程基金的资金分配、财政补助政策等政策性文件,以帮助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是关于水利工程基金计税的大环境。
在历史上,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巨大,经济效益又很有限,征税面临不少困难。
为此,国家实施了多种惠民政策,例如免税、减免税、财政补贴等,以促进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改善民生环境,保护国家和社会水土资源。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税收管理比较复杂,因此,未来国家、省、市、税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都需要及时更新关于水利工程基金计税依据的相关政策,给予同等的关照,以更高效地促进水利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6•【字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点梳理一、水利工程建设基金1.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2. 我们常见的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一般是指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的部分。
3.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3)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4)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二、征收时间1.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2.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三、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四、减免优惠1.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内财税〔2021〕105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9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要求,结合国家减税降费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乘以具体适用费率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地方水利基金建设计税依据
地方水利基金建设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地方在建设水利工程的情况下,可设立水利基金,并对其征收少量税收。
根据《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地方水利基金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利建设要求等情况,决定其收入来源和用途,收入来源可以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可征收税种中确定。
地方水利基金征收的税收,一般以每营业税一定比例计算,每年要求其最低缴纳金额,且普通企业的税率不能超过50%,目的是稳步提高地方水利基金的收入,切实保障地方水利建设的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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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2月8日
——结束——。
水利建设基金(地税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
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
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引言】在我国,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是一项涉及广泛的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发展。
通过免征部分税收,鼓励社会各界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水利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内容。
【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本概念】水利建设基金是国家为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通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免征范围的具体内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农业灌溉项目:提高农业灌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保障农业用水需求。
2.水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监测、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3.防洪抗旱项目:加强防洪抗旱设施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质量。
5.生态环境改善项目:包括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项目。
6.其他有利水资源利用的项目:如水力发电、海水淡化、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
【免征政策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有关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纳入免征范围。
【免征范围的管理和监督】免征范围的项目将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推进。
同时,建立健全审计、监察等制度,防范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结语】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对于促进我国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水资源项目的实施,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利建设基金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序号
税源标 志
税源 编号
税源坐 落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征收子目Βιβλιοθήκη 税(费) 款所属期起
税(费) 款所属期
止
应税项 (总数量 或收入总 额、应缴 费人数、 原值、面 积、缴费 基数等)
减除项 (允许减 除数量、 金额、面 积、已安 排残疾人
数等)
计税 (费)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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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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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00 --
0.00
0
办税人
申报日期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
税(费) 率或单位
税额
应税所 得率
速算扣 除数
本期应纳 税(费)
额
减免税 (费)额
减免性 质
本期已缴 税(费)
额
本期应补 (退)税 (费)额
1
水利建设 专项收入
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企事业及个 体 (0.09%)
0
0.00
0
0.000900
1.00000 0
0.00
0
0.00
0.00
0
合计 --
--
--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
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8.11.25
•【文号】
•【施行日期】1998.1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文
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
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
根据1998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规定,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调出调入资金处理。
即地方财政部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资金,作为一般预算的调出资金,同时作为基金预算的调入资金。
我部制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改为:“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补充一般预算的资金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一般预算中调出,用于基金预算支出的资金。
”第五十六条第514号科目说明第一款相应修改为:“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
出、平衡预算收支的资金,以及根据国家规定从一般预算中调出、纳入基金预算的资金”。
我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财预字〔1997〕448号)中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050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科目取消。
c25980--010425ljk。
通用申报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纳税人识别号 应税项 (总数量 或收入总 税(费) 额、应缴 款所属期 费人数、 止 原值、面 积、缴费 基数等) 纳税人名称 减除项 (允许减 除数量、 计税 税(费) 应税所 金额、面 (费)依 率或单位 得率 积、已安 据 税额 排残疾人 数等)
序号
税源标 税源 志 编号
税源坐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征收子目 落
税(费) 款所属期 起
本期应纳 本期已缴 速算扣 减免税 减免性 税(费) 税(费) 除数 (费)额 质 额 额
本期应补 (退)税 (费)额
1
事业及个 体 (0.09%) -----
0
0.00
0 0.000900
1.0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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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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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
申报日期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二)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三)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四)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五)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七)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1-3年内;(八)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九)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十)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十一)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十二)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十三)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十四)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十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3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十六)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3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十七)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3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十八)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3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十九)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3年内的服务企业;(二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二十一)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二十二)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二十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十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二十五)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二十六)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二十八)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二十九)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三十)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利基金减免申请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水利基金减免申请报告篇一:20XX水利基金减免网上申请操作说明20XX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申请操作说明宁波地税网上办事服务厅(客户端)升级完成后,纳税人可直接通过客户端在线提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申请。
现将相关操作步骤简要说明如下:一、登录宁波地税网上办事服务厅(客户端)登录后在首页点击选择“税收优惠申请”,如果提示有新版本推出,请点击“立即升级”。
二、进入税收优惠申请界面进入后点击“新增”,弹出全部“税收优惠项目”列表,在检索条件中选择申请减免的税费项目,并可在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模糊查询。
纳税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优惠项目,点击“确定”。
(说明:优惠项目的“办理类型”分为“即办”“限办”两类。
即办类项目,纳税人完成申请即终审;限办类项目,纳税人完成申请后需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即终审。
)三、进入税收优惠办理界面需填报的信息分为三个部分:纳税人信息、主表信息、附表指标。
(一)纳税人信息。
办税人名称与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身份证号码必须如实填写,系统会自动按身份证号编制规则进行校验。
(二)主表信息。
在减免方式上,根据优惠项目的不同,部分项目为按幅度减免,应填写“减免幅度”,部分项目为按额度减免,应填写“减免额度”。
(系统已自动设定,纳税人在减免幅度与减免额度中只能填写一项)(三)附表指标。
具体指标因优惠项目的不同而各有区别,纳税人必须据实填写。
附表指标分为三种类型:1、选择项,即纳税人可在已列出的项目中选择。
如“外贸企业类型”,纳税人可下拉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一;2、采集项,即需要纳税人自行填报的信息。
如出口销售额、转口贸易销售额、全年营业收入等,纳税人须据实填写;3、调用项,即系统自动带出的信息,无需纳税人填写。
如全年利润总额和全年应缴水利基金总额。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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