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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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4、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复审计划组织标准复审工
作。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结果 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 项标准均应填写《标准复审意见表》。
5、行业标准复审后,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 (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 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 表,并将标准复审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对于拟废止的 标准项目,应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八)标准修改
1、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 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 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可对标 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行业标准时,每项行业标 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 过两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各省市”)可直接向科技司报送 本地区在行业上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经标准化 技术组织审查协调后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标准起草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 起草。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 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单 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组。
单位汇总表及电子版; 标准报批稿及电子版; 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电子版;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 表》及全部《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强制性标准(涉及贸易)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3、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工作 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 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 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五)标准报批
1、报送材料包括: 报送函(包括报批标准的总数及领域分布、重点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一般情况下:基础、通用、方法、管理标准,强 制性标准以及重点产品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立项的 重点。行业标准的立项,应以本行业的产品标准 为重点。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3、强制性标准范围
《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 3月7日,国标委计划[2002]15号发布)
第二条 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 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 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第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 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 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一)标准立项
1、标准立项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立项建议,经标准化技术组
织审查通过,报送主管部门。 —— 报送材料包括: 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申报项目总数及行业分布 、领域划分等情况,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情况,总体技术 水平及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的总体情况 ,对产业发展的作用及解决的主要问题,涉及国内外专利 的情况等)及电子版;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_图 文.ppt
主要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标准制定程序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五、标准报批应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 施细则(暂行)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 规定》 6、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7、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8、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二、标准制定程序
1、行业标准制定程序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暂行管理办 法》的规定,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 、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 版、复审、修改等。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 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 标准的协调性;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报送材料包括: 报送函; 标准复审报告; 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标准复审意见表。
6、复审结果在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7、部公告形式公布。 8、确认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不改标准编号。当行 业标准重版时,在行业标准封面上、行业标准编号下 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及电子版; 标准项目建议书及电子版。
2、公示 主管部门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协调、汇
总后,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3、审查协调
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交叉、重复项目 进行协调。
行业标准工信部科技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标准项目进行评审。未参加评审的项目,科 技司将不予立项。
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三) 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完成后,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 和编制说明刊登在相关刊物和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 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要说明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 征求意见。
报表;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
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2、报批稿公示 行业标准报批稿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
天。公示期满后,科技司对收到的意见进行综合 汇总并反馈至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对没 有意见或相关意见已妥善处理的标准报批项目科 技司将集中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一般每季度办 理一次审批手续。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报 批稿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向国内外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 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 组准审查
1、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审查。审查形式 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每项标准审查结论及参 加会议人员名单。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的标准,会议纪要 应附参加会议委员名单,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的 标准,会议纪要应附参加会议专家名单。函审时标准化技 术组织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并附全部《标准 送审稿函审单》。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应限制在 下列范围: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 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 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1、标准制定范围 《标准化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标准: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
卫生要求。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
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 全、卫生要求。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答辩方介绍本行业或领域的标准项目情况, 包括:阐述标准项目在体系表中的位置、是否属 于重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与国际 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 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对于重点项目,应 着重说明该项目的急迫性(产业发展急需)、创 新性(具有自主技术)、国际性(可能成为国际 标准)。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 计划。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受理, 部办公厅每季度下达一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在标准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 行调整,应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及时提出申请,填 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报送有关机构。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领域标准情况等说明,报批标准制定背景及对产 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报批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 先进标准)对比分析和主要技术差异对照表,涉 及的专利及处置情况,强制性标准的理由及主要 强制内容等)及电子版; 标准申报单及电子版;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 报批标准计划来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
、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 务院规定。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2、标准级别
《标准化法》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 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 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 废止。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2、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 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标准 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生产、 经销、使用、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代 表进行审查。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 分之一。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定程序
2、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与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基本一致,
主要区别: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直接报送标准委;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公布,行业标
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公布; 行业标准立项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国家标准不需
要专家评审。
三、标准制定范围及标准级别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六)标准批准和发布 行业标准经部务会批准后,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司局等单位按国家标 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批准公布。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七)标准复审
1、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 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 不超过五年。 2、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每年年底前,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行业标准复审 计划建议,报送主管部门。 3、工信部下达年度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2、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 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 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四、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3、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 包括: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 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 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 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处置说明; 技术创新、产业推进、推广应用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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