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号:【 sz001 】
签约地:【深圳】
广州金典黄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与
深圳市北方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专线光纤上网)服务协议
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
甲方:广州金典黄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乙方:深圳市北方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
在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光纤专线”:是乙方以专线方式提供给甲方用于连接Internet互联网的光纤端口。
光纤专线的端口速率以乙方机房侧的端口实测速率为准(单位:Mbps)。
“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施工费,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租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租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
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壹]条端口速率为[10 Mbps]上下对等的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租用业务”),具体用途见2.3款,光纤专线接入地址为:罗湖区田贝四路广发大厦二楼101。
2.2为了确保甲方网络品质的正常和稳定,甲方通过该互联网光纤专线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终端台数不超过 80 台。
2.3甲方根据本合同租用的光纤专线[■否]用于任何网站接入互联网使用,根据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必须与乙方同时签订《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一),并承担以下第[ 1 ]项责任:
光纤专线不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的,具体用途为:(该信息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无岐义),甲方授权乙方关闭对应互联网光纤专线的80和8080端口(本合同的签订即视为授权),同时承诺自租用光纤专线时起,不擅自改变光纤专线用途。
若在光纤专线存续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将该条光纤专线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联系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完成网站备案手续。
2.4甲方承诺如实履行2.3款的约定,若未如实履行,乙有权根据互联网主管部门要求停止光纤专线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全部应缴费用。
因甲方未如实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5乙方对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核配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IP地址[壹]个,上述IP地址的指定用途为: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接入互联网。
甲方若擅自改变IP地址用途,乙方有权将对应的IP地址收回。
2.6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7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和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本地网重要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终端接入数量,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
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3.1.11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当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免收一次性费用的除外),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开通租用业务;若遇其他非乙方主观因素造成相关资源建设困难(如市政许可、不可抗力等),双方另行协商租用业务的开通时间。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光纤专线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
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租用费。
第五条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租期未满时退租租用光纤专线,应按实租光纤专线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退租光纤专线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
6.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租用费。
6.2一次性费用:根据甲方带宽要求,乙方需从深圳市布吉机房布线施工光纤到甲方所在地。
费用按以下方式计收:
(1)施工费及材料为50元/米。
(2)光纤线路总长度为7330米。
(3)鉴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乙方同意优惠新装光纤专线所需的费用。
全部优惠金额总和为¥32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
仟元整)。
6.3租用费:乙方对甲方租用光纤专线的租用费进行优惠,优惠后的光纤专线租用费标准及付费周期为:
(1)光纤专线租用费为每月¥4500元(大写:每月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2)光纤专线开通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第一月的租用费¥4500元(大写:每月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后续付费应在每月31 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租用费用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租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租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非按月付费的,按平均到每个月进行计算(下同)。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 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租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月租用费。
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
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
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光纤专线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租用业务畅通。
7.3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
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
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7.4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5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
7.6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
7.7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
第八条违约责任
9.1如甲方使用租用业务违反本合同第3.1.3条约定的,如将租用业务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将租用业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者超出约定的接入终端台数上限,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收取正常的租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月租用费[拾]倍的违约金。
乙方租给甲方的光纤专线,仅供甲方单位内部使用,不能用于经营性质或网吧或接入家属区使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更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该光纤专线的使用权,除非乙方有明示的书面许可,否则甲方除应承担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标准资费补缴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内的差额部分。
9.2甲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使用所租光纤专线。
a)甲方租用光纤专线仅为甲方自用,甲方不得将该光纤专线转租或无
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转接(穿透)服务,不得进行电话回拨业务,甲方不得利用CHINANET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IP电话产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固定IP地址是未在CHINANET或互联网上进行广播过的地址,甲方不能将该IP地址转租,且不能利用该IP地址为第三方提供转接(穿透),否则甲方除支付正常的租费外,还应向乙方缴纳合同年租用费的[叁]倍违约金。
b)甲方承诺不利用所租光纤专线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色情、赌博或迷信的内容;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或宗教宣传;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黑客行为;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安定、社会公共道德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c)若甲方租用光纤专线建立网站,在网站开通前,要完成网站备案手续,若为经营性网站需取得经营性网站备案资质并提交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通网站。
d)如甲方租用光纤专线开办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中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等相关资质文件后提交给乙方审核后,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甲方提供接入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如甲方违反本条上述任一条款之约定,乙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9.5甲方同意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
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深圳]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如因此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解除。
11.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
12.1本合同确定的租期为贰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
12.2除非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否则租期将自动续展,续展后的租期与本合同租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广州金典黄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
深圳市北方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