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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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财产权利,使用权人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对特定的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和收益,谋取一定的利益,实现一定的目的。海域使用权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性质上讲是他物权,是一种以海域的使用价值为其内容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在不断深入的海域管理工作中突显重要。诸如,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时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则需要协商或者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等情况评估确定;当然,随之而来的还会有其他涉及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工作。

由于我国现行海洋资源管理类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规定,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诸多困难。首先,在程序上没有成熟的方式、没有专门资质部门及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经验等,实际工作中的评估只是借助土地、房地产部门的做法,与海域有多大程度的吻合还把握不准;另外,用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其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企业理应提供基础资料数据,而这些基础资料数据在现行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中是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体现,不得而知。因此,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用海业主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时,便无法准确的把握海域的真正价值。

目前,我国在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方面的管理工作仍是一片空白,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是采取每一项目逐一分类评估,还是制定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参照评估,都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一、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设立或确认

对于海域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机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设立或确认。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作为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临时主管部门,对新申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注册资本,以及拟设立评估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和组织章程等等是否需要先行出台相关的规定或是参照其他的评估规定。譬如申请人先向有权批准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获得批准后,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按规定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而对其他要求确认的评估机构先报主管部门按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审核批准,经批准可以从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

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资质

对于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的资质以及从业人员的资质也是否也该实行相应的等级制度,如甲级、乙级或一级、二级等。今年8月29日,国家海洋局召开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师培训教程专家咨询会,对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与天津市海洋局共同编写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师培训教程工作报告进行讨论。这表明,海域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工作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关系未理顺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该应出台相应的评估等级标准,各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过业务培训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各级评估机构申领资质证书的,也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譬如:申请报告和章程、资质证书申请表、资信证明、办公场所证明、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人员职称证明、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评估实例报告等等。同时,对于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升降及取消评估资格也应当作相关的规定。

三、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方法及评估报告的内容

海域是流动的水体,和土地一样是很重要的空间资源,有着共同的属性。因此在进行海域的评估定价时,是否应当采用成本收益法或其他方法,参照相邻地区土地资源的价值,

同时将海域区位、周围开发利用程度、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使用后的收益情况等作为参考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并制定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机构在参照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进行海域评估时,是否应当指派一定人数的评估人员对作为评估标的物的海域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海域现实状况,核实有关数据,并做好详细记录。经现场勘估后,评估人员按照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关系评估海域及其定着物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估算后,作出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由海域使用权评估人员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标的物的项目名称、用海位置、面积、用途、环境、质量情况;评估标的物的现实状况和勘估说明;评估依据和方法;评估日期和评估基准日;评估因素分折,评估勘测数据;评估结果;必要的附件,包括作为评估依据的有关图纸、图片、背景材料、原始数据和市场资料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等。

四、建议

海域和土地一样,作为特殊的资源是有价的,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是大势所趋。我国现行的海洋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这极不利于海域的开发和利用,尤其是类似象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他项权利的利用,银行对海域使用权的认识虽有提高,但支持力度尚不够。国家海洋局应当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让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能够象土地使用权那样真正体现,能够那样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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