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阳山地区广大桃树生产、管理者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地区的水蜜桃生产者,进行水蜜桃生产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科学种桃咨询服务活动,普及科学种桃知识,创立和保护阳山水蜜桃品牌,充分发挥品牌效应,广拓水蜜桃销售渠道,促进水蜜桃生产的发展,促使农业增效,桃农增收。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惠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主管部门,惠山区民政局为登记管理机关。
协会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l、开展水蜜桃新品种选育和丰产优质栽培试验;
2、进行水蜜桃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以及科技咨询;
3、实行水蜜桃标准化栽培管理和质量的监测管理;
4、提供水蜜桃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培养经纪人队伍,广拓销售渠道;
5、协助阳山水蜜桃市场做好对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阳山地区从事水蜜桃种植的桃农、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科普、咨询活动;
5、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技术资料;
6、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交流活动;
7、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9、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要求协会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理事会工作;
3、积极开展科学种桃、科学管理工作,接受本协会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种植水蜜桃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协会生产;
4、保护“阳山”水蜜桃品牌,维护“阳山”水蜜桃信誉。“阳山”品牌系协会集体所有,未经协会授权不得私自印制;
5、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不从事与本协会相竞争或与本协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6、按时缴纳会费;
7、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或学组活动,应予劝退,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协会和学组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2、给本协会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3、从事与本协会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4、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5、违犯国家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l、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