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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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 念我们认为,构建隐名出资人、 念我们认为,构建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与第三人 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 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 (1)隐名出资人 隐名出资人、 (1)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不得以登记不实对 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 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 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 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 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 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出资人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出 资的股权, 资的股权,隐名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 名出资不实的, 抗;名出资不实的,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 出资人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人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显名出资人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显名出资人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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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3、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而追求效益最大化。 一方有钱而缺乏时间或能力, 只好依附于或 委托显名出资人, 少操心却享受利益; 或 者隐名出资人为合法之原因, 只想出资获取 利益, 而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公之于众, 只得 寻求他人作为显名股东。 4、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 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 从而形成隐名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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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名出资的类型
2.协议隐名出资与非协议隐名出资。
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协议 隐名出资与非协议隐名出资。(1)协议隐名出资。 即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约定,由一方向公司 出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2)非协议隐 名出资。即隐名或显名未经对方同意。它又可分 为两种情形: 一是出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以假 设人的名义或未经他人承诺以其名义登记于公司 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二 是出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他人未经其承诺,以 自己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 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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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名出资的类型
3. 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 出资。根据隐名目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规避法
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 (1)规避法律型。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对出资领域、出资主体、出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 制,例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出资不得低于 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 人等。 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出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出 资。由于隐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因而法律关系的 效力、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资格都 要受到影响。 (2)非规避法律型。有些隐名出资并非出于规避 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于隐名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 的经济状况,或显名出资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等 原因造成的。这种类型法律关系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 Your company slogan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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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名出资人存在的问题 基于隐名出资的特点及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其 实质上主要存在于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与 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问题上。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谁可享有盈余分派请 求权、新股认购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谁 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 2.在和第三人的关系中,谁应被视为公司的 股东:显名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受让人 能否适法取得股权,以及债权人请求行使公司 资产抵押时隐名出资不到位时,谁应承担出资 不实的责任。
浅析公司中的隐名出资人
小组成员: 向 亮 小组成员: 侯世超 曹少勇
一、研究背景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那么公司在构 建过程中,首先必须有出资人, 建过程中,首先必须有出资人,其次出资人必须向公司 出资,使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出资,使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最后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 法人财产权。最后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 因此股东只是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因此股东只是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的权利。同时作为股东也要承担风险。 管理者的权利。同时作为股东也要承担风险。在现实生 活中,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现象较为常见。 活中,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现象较为常见。有规避 法律对出资领域、出资主体、出资比例等方面限制者, 法律对出资领域、出资主体、出资比例等方面限制者, 有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者, 有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者,亦有为了便于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管理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公司经营管理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隐名出资引 发的股东身份认定纠纷也越来越多。 发的股东身份认定纠纷也越来越多。
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目前形成隐名出资主要有以下七种成因
1、外商身份的隐名出资者利用国内显 名股东设立内资企业,以规避我国外商出 资企业的产业准入政策法规或者虽然不属 于规避我国外商出资企业产业准入政策法 规的情况, 但是却规避了我国设立外商出 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这以台商在大陆的隐 名出资最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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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地位的构建规则
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 (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 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隐名出资人、 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不 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登记事项公示之 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 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 后,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 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 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 是绝对的,也有例外。 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 登记的内容,隐名出资人、 登记的内容,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不能以实际的 登记予以对抗。对抗力的这项例外,与上述的第一项 登记予以对抗。对抗力的这项例外, 规则并不冲突, 规则并不冲突,第一项规则保护的是信赖该登记的第 三人的利益, 三人的利益,这项例外保护的是有正当理由不信赖该 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 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对抗力的另一项例外是第三人 有正当理由相信隐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 有正当理由相信隐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隐名出资 人、显名出资人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slogan 显名出资人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Your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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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名出资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出资做不同的 分类。 1.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2.协议隐名出资与非协议隐名出资。 3. 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 隐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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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名出资的类型
1.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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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名出资的概念与特征
(一)隐名出资的概念 广义上的隐名出资指全部或部分隐名的出 资主体从事经营实体的现象,存在在于各种 商事组织中,包括公司、合伙甚至于个人独 资企业。 狭义上的隐名出资,指一方(隐名出资人) 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 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 名出资人)的现象,即公司中存在的隐名出资, 这也是目前隐名出资纠纷发生最为常见的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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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名出资的概念与特点
(二)隐名出资的特点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均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均可为一人或多人, 即可以是多名隐名股东由一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也 可以是一名隐名股东由多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 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因隐名投资协议而成 立; 4、隐名股东一般以现金出资; 5、因隐名股东存在而产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 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而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而必须在确认之诉确认其股东资格后方可行使。
根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出资可分为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 资。实践中的隐名出资,有的是由显名出资人 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有的则是由 隐名出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 而显名出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前者属于完全隐名出资,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 名出资。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应依一般民法 原则解决。 原则解决。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 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 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 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在约定不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 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 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的,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又可分两种情况: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又可分两种情况: 知情和不知情。 知情和不知情。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 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 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 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 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 使股东权利的。 使股东权利的。 Your company 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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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5、因认识上的偏差, 如觉得进行不进行工 商登记无关紧要, 只要公司认可他的股东资格, 别的股东认可他的股东资格, 他能实质上享受 股东权益即可, 而进行工商登记费时又费力。 6、处于盗用他人的经济实力、商誉、信用 欺骗他人的目的, 假冒他人的姓名进行工商登 记。 7、隐名出资者利用享受优惠待遇的显名股 东设立公司, 诸如利用残疾人、下岗工人、高 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享有减免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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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2、是规避法律对出资主体的限制, 即因 身份所限而借为用他人之名出资办公司。例 如, 我国禁止公务员进行出资经营活动, 以 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性。而实际上,由于公务 员手中有权, 交际面又广, 出资经营活动通 常都会有可观的效益, 在利益的驱使下, 部 分公务员通常会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来进行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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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这实质上就是要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 第二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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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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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第二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构建的价值取向。在隐名出资中, 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 盾。例如,当善意第三人从显名出资人处受让股 权,取得质权或对显名出资人的股权扣押时,若 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 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构建隐名出资人、显名出 资人与公司之外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的法律 关系,首先必须解决价值取向问题,是要保护真 正的权利人还是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 生的权益纠纷中,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 格应予以认可,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 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 2.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 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 在的事实不知情。仅有隐名出资,但根本不尽股 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是名为隐名股东, 实为出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 司内部亦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 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
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 念我们认为,构建隐名出资人、 念我们认为,构建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与第三人 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 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以下这些规则: (1)隐名出资人 隐名出资人、 (1)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不得以登记不实对 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 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登记是股权的公示方法,为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 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公信力,即使该登记内 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 容有瑕疵,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应加以保护。因 此善意第三人因与显名出资人的债权债务扣押隐名出 资的股权, 资的股权,隐名出资人不得以自己为实际股东予以对 名出资不实的, 抗;名出资不实的,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 出资人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人在隐名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显名出资人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显名出资人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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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3、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而追求效益最大化。 一方有钱而缺乏时间或能力, 只好依附于或 委托显名出资人, 少操心却享受利益; 或 者隐名出资人为合法之原因, 只想出资获取 利益, 而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公之于众, 只得 寻求他人作为显名股东。 4、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 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 从而形成隐名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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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名出资的类型
2.协议隐名出资与非协议隐名出资。
根据形成方式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协议 隐名出资与非协议隐名出资。(1)协议隐名出资。 即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约定,由一方向公司 出资,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2)非协议隐 名出资。即隐名或显名未经对方同意。它又可分 为两种情形: 一是出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以假 设人的名义或未经他人承诺以其名义登记于公司 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二 是出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他人未经其承诺,以 自己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 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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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名出资的类型
3. 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 出资。根据隐名目的不同,隐名出资可分为规避法
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 (1)规避法律型。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对出资领域、出资主体、出资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 制,例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出资不得低于 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 人等。 为规避这些限制,有些出资者采取隐名的方式进行出 资。由于隐名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因而法律关系的 效力、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资格都 要受到影响。 (2)非规避法律型。有些隐名出资并非出于规避 法律的原因,而只是由于隐名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 的经济状况,或显名出资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等 原因造成的。这种类型法律关系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 Your company slogan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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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名出资人存在的问题 基于隐名出资的特点及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其 实质上主要存在于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与 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问题上。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谁可享有盈余分派请 求权、新股认购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谁 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 2.在和第三人的关系中,谁应被视为公司的 股东:显名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受让人 能否适法取得股权,以及债权人请求行使公司 资产抵押时隐名出资不到位时,谁应承担出资 不实的责任。
浅析公司中的隐名出资人
小组成员: 向 亮 小组成员: 侯世超 曹少勇
一、研究背景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 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那么公司在构 建过程中,首先必须有出资人, 建过程中,首先必须有出资人,其次出资人必须向公司 出资,使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出资,使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最后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 法人财产权。最后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的股东, 因此股东只是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因此股东只是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的权利。同时作为股东也要承担风险。 管理者的权利。同时作为股东也要承担风险。在现实生 活中,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现象较为常见。 活中,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现象较为常见。有规避 法律对出资领域、出资主体、出资比例等方面限制者, 法律对出资领域、出资主体、出资比例等方面限制者, 有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者, 有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者,亦有为了便于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管理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公司经营管理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隐名出资引 发的股东身份认定纠纷也越来越多。 发的股东身份认定纠纷也越来越多。
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目前形成隐名出资主要有以下七种成因
1、外商身份的隐名出资者利用国内显 名股东设立内资企业,以规避我国外商出 资企业的产业准入政策法规或者虽然不属 于规避我国外商出资企业产业准入政策法 规的情况, 但是却规避了我国设立外商出 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这以台商在大陆的隐 名出资最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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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地位的构建规则
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 (2)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或相信隐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登记的 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隐名出资人、 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不 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登记事项公示之 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原则上, 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 后,具有对抗力,即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以向第 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 三人有法律上的主张的效力。但是,登记的对抗力不 是绝对的,也有例外。 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如果第三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晓 登记的内容,隐名出资人、 登记的内容,隐名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不能以实际的 登记予以对抗。对抗力的这项例外,与上述的第一项 登记予以对抗。对抗力的这项例外, 规则并不冲突, 规则并不冲突,第一项规则保护的是信赖该登记的第 三人的利益, 三人的利益,这项例外保护的是有正当理由不信赖该 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 登记的第三人的利益。对抗力的另一项例外是第三人 有正当理由相信隐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 有正当理由相信隐名出资人为实际股东的,隐名出资 人、显名出资人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slogan 显名出资人不能以实际的登记予以对抗。 Your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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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名出资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出资做不同的 分类。 1.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2.协议隐名出资与非协议隐名出资。 3. 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与非规避法律的 隐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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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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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名出资的概念与特征
(一)隐名出资的概念 广义上的隐名出资指全部或部分隐名的出 资主体从事经营实体的现象,存在在于各种 商事组织中,包括公司、合伙甚至于个人独 资企业。 狭义上的隐名出资,指一方(隐名出资人) 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 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 名出资人)的现象,即公司中存在的隐名出资, 这也是目前隐名出资纠纷发生最为常见的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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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名出资的概念与特点
(二)隐名出资的特点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均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2、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双方均可为一人或多人, 即可以是多名隐名股东由一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也 可以是一名隐名股东由多名显名股东代表其出资; 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因隐名投资协议而成 立; 4、隐名股东一般以现金出资; 5、因隐名股东存在而产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 隐名股东无法根据隐名投资协议而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而必须在确认之诉确认其股东资格后方可行使。
根据隐名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出资可分为完全隐名出资与不完全隐名出 资。实践中的隐名出资,有的是由显名出资人 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有的则是由 隐名出资人负责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 而显名出资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前者属于完全隐名出资,后者则属于不完全隐 名出资。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应依一般民法 原则解决。 原则解决。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二 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 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赠与关系或者行 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 纪、信托关系等。如果双方订有出资约定的,在约定不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确定二者的权 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 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的,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又可分两种情况: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间的纠纷又可分两种情况: 知情和不知情。 知情和不知情。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 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 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 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 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 使股东权利的。 使股东权利的。 Your company 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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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5、因认识上的偏差, 如觉得进行不进行工 商登记无关紧要, 只要公司认可他的股东资格, 别的股东认可他的股东资格, 他能实质上享受 股东权益即可, 而进行工商登记费时又费力。 6、处于盗用他人的经济实力、商誉、信用 欺骗他人的目的, 假冒他人的姓名进行工商登 记。 7、隐名出资者利用享受优惠待遇的显名股 东设立公司, 诸如利用残疾人、下岗工人、高 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享有减免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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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名出资的成因分析
2、是规避法律对出资主体的限制, 即因 身份所限而借为用他人之名出资办公司。例 如, 我国禁止公务员进行出资经营活动, 以 保证公务员的廉洁性。而实际上,由于公务 员手中有权, 交际面又广, 出资经营活动通 常都会有可观的效益, 在利益的驱使下, 部 分公务员通常会采取隐名出资的方式来进行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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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这实质上就是要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地位。 第二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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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第二种: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与第三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1.法律地位构建的价值取向。在隐名出资中, 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是一对矛 盾。例如,当善意第三人从显名出资人处受让股 权,取得质权或对显名出资人的股权扣押时,若 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则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 会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构建隐名出资人、显名出 资人与公司之外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的法律 关系,首先必须解决价值取向问题,是要保护真 正的权利人还是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六、针对目前存在的隐名股东问题应如何处理 在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或公司之间发 生的权益纠纷中,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 格应予以认可,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 以保护其应具有的股东权益。 2.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的出资 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 在的事实不知情。仅有隐名出资,但根本不尽股 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这是名为隐名股东, 实为出资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在公 司内部亦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与其他股东 的纠纷中不应认定隐名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当然也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