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的原因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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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及原因研究综述

摘要:财政分权问题早已成为公共经济学研究领域和政府决策部门的重大课

题之一,受到广泛的关注,财政分权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也不断取得丰富成果。本文将从财政分权的必要性为角度,梳理相关财政分权理论的文献综述,进一步的把握财政分权的原因,期望能够对财政分权理论有进一步的认识并能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夯实基础。

关键词:财政分权理论必要性财政分权原因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

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穆斯格雷夫(Musgvare)分权理论.

穆斯格雷夫和RB.穆斯格雷夫从考察财政的三个主要职能:配置、分配与稳定出发,来分析中央与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他们根据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空间限度的性质,将财政结构划分为各级行政单位。他们认为,公共产品的关键特征是具有受益范围的空间限度,它表现为一部分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如国防;另一部分的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是地方性的,如地方上的消防服务等。公共部门的资源配置理论要求:公共部门必须提供公共产品,其所承担的公共产品的成本必须与相关收益区域居民是偏好相一致,是由该地区的居民通过纳税和交费进行支付。这样,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就要由全国提供,全国居民纳税支付其成本;受益范围是跨区域的区域性公共产品,例如,公路等,就应以区域为单位来提供,并由区域内的居民纳税支付其成本。据此,划分出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省政府范围(在区域范围内)和再下级(国外习惯称为地方政府,也就是在地方范围内)三级行政级别,与之相适应,为使每一辖区内的公共产品受益程度不断提高,并对公共产品成本内在化的财政来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中央政府财政、省级政府财政、再下一级财政三级财政结构随之建立起来。

[1]该理论存在的不足:第一,其“单一公共品、社区内居民偏好与收入相同”的假设与现实相差甚远。任何一级政府都提供了多种公共品,而且也存在多级政府共同提供某一种公共品的情况,居民的偏好显示十分复杂,难以测定,核心的困难是“如何确定各级政府的各种支出的范围与优先支出的次序”。第二,政府各级所提供的的公共产品层次数量和政府级次是无法匹配的,该理论在现实与理论是脱节的,即可操作性不强,原则性也较弱。第三,该理论所提出的假设各个居民的收入水平是均等的,所提出的是个公平问题,而现实各级政府的目标就是实现和解决公平问题。

(二)施蒂格勒(Geoestigler)的分权理论

施蒂格勒在1957年发表的《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对于为什么需要地方财政这一基本问题给出了一个公理性解释。施蒂格勒的说明集中于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上。首先,他认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公众。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所管辖选民的效用与需求。其次,一国国内不同的人有权对不同种类与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这就是说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能更有效地根据公众的偏好提供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该理论并不否认中央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对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以及解决地方政府之间的摩擦和竞争问题,是具有绝对的优越性存在。

(三)奥茨邝厄11aceE.Oates)分权理论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Fiscalefdaerslim)一书中,为地方政府的存在提出了一个分权定理。奥茨假定:全部人口只分为A,B两个子集,他们的偏好

不同,该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生产X,Y两种产品,A,B可从对不同量的X,Y的消费中得到效用满足,其中Y产品是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那么政府有三种选择:1、A集团的利益获得充分的满足,但B集团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2、B集团的利益获得充分的满足,但A集团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3、为A和B提供同样数量的Y。

一般来讲,中央政府不可能顾及每个集团的特殊利益,往往会选择统一配给A 和B相同数量的Y产品;由于忽略了两者的不同偏好,不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降低资源配置效率[2]。由此,奥茨提出了下列财政分权定理:如果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涉及所有的阶层或地域,并且关于该公共产品的提供无论是对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成本为既定,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的多[3]。该理论所存在的问题:首先,该模型假设中央政府没有严格按照各地方居民的偏好提供公共品或在信息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比存在缺陷,这是一个次优的理论框架,而不是最优的;其次,假设中分配已经公平,实际上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最大的目标之一是追求分配的公平,那么模型的结果是否最优已经没有意义,解释力不足。但该模型同样具有新的启示即:中央政府对各地方提供的同质的公共产品是具有可现实性。

(四)分权“俱乐部”理论

所谓“俱乐部”理论,是布坎南在1965提出的一个地方政府形成的理论。简要而论,就是把地方政府比作提供公共产品的俱乐部,随着俱乐部成员的增加,现有成员所承担的公共产品的成本将有更多的成员来分担,但是新成员的进人,会产生外部不经济,使公共设施拥挤,一个俱乐部的最佳规模就在外部不经济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正好等于由于新成员分担运转成本所带来的边际节约点上。马丁·麦圭尔(MartniMcGueri)运用“俱乐部”理论解释了最优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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