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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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制史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摘要:法律与道德长期以来就是我国古代统治者心中不曾分离两种优良的统治工具,二者的紧密关系却不是从来就有的,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结合过程才二者融合到了一起,也就是将要谈到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为什么要谈儒家化而不是道家化、墨家化、法家化等等,是因为,一来中国古代法律确是儒家化了,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另外一个,儒家文化的精髓也就是对于道德的阐释、致力于道德精神的传播,因此它具有特定性与代表性,所以我们才要说它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融合。在本文中,我们会谈到儒家文化的产生、发展、主要思想主张、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法律儒家化之后的特征和这一过程和所得结果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由此我们来比较全面的看到一个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关键字:相辅相成孔子人性善儒家化儒法仁天下为家

开头语

总所周知,社会统治的稳定,一离不开道德

引导,二离不开法律的辅佐。道德是社会统治的主线,但事无巨细,任何规则不可能深入、渗透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和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和行动,从而去约束人们的活动,某些层面上总有规则无法“关照”的地方,这时就需要道德这一条即成的、大众化的虚拟规则线去制约、引导人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致忧患于未然,平动乱于萌芽的作用。但道德行为也终究只是人们一种自发的内心行为,道德的标准不仅无法完全统一,并且在某些方面也无法达到统治者所需要的统治目的,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显得尤为重要,统治者通过它可以以其硬性的规定去约束,指示其统治的人民去做或者不做某些行为,即使与道德相悖或者道德准则中并未提及也没有问题。而且,法律还可以依托其统治者强有力的暴力机关对不服从其标准的被统治者实行制裁,以达到震慑、维护统治利益等作用。因此,隐性的道德与刚性的法律二者在统治手段里相辅相成,是一对不可却一的“黄金搭档”。

在古代中国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的中国,二者的关系尤为亲近甚至出现了道德文化与法律规则的融合。在封建社会

的中国,相对完善和内容严酷的法律是统治者最为有力的统治手段,统治者依靠其包含的残酷的刑罚形成威慑力,或依靠其来严厉的惩罚违反其统治意愿的被统治者,基本达到众人听命的和平局面。但当时的社会主流道德思想也同样是拥有非常崇高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的,某些方面即使是君主帝王,其行为也要受道德思想的约束与规范,更别说普通的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了。特别是影响至今的儒学思想其力量更是强大,长期占据了御用的统治思想地位不说,而且最终以经过改造的面貌成功融合到封建法律体系之中,从一种虚无的道德思想标准上升到实实在在的法律内容,这不仅促进了儒学思想的传播,更促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对后世的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影响中国至今,传播于世界各地,被称为中国文化代表与正宗的儒家思想产生于中国古代社会转型的春秋战国时期,即从社会制度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其基本思想的创造者乃是被中国人尊称为圣人的孔子。虽生于乱世,但在挨过一段冷遇之后,儒家思想也算是生存并发

展了下来。回顾历史,当时的东周王朝国力衰微,可谓型散神散。国体上,不仅各诸侯占地为王,相互争夺领土和人民,而且在思想上,新的思潮已经出现,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产生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出现了“礼乐崩坏”的局面。而孔子则非常不赞成这些变化,并极力恢复周代以来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以及依靠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达到这一政治目的,孔子及其后来的弟子亚圣孟子推出了“仁义礼智信”的被称为“五常”的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孟子将其政治化,喻其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何谓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可想而知,在那个百家争鸣、思想动荡、战乱纷飞的大乱时代,以仁爱的、复古的“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显然

是行不通的,因此当时的儒家思想便遭到了统治者的冷遇,即使孔子本人试图通过周游列国进行游说讲学来改变这一现状也未能成功,终究只使儒学落得个好名声,却没有真正的在治国方略方面得到重用。的确,在那样的年代,只有强硬的手段才能使国家生存与壮大,于是当时的秦国君王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在秦国实行“法治”,秦因其商秧变法产生强大的国力,在随后的多年的战争中力挫群雄,灭六国,统一了当时的中国,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彪炳史册。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虽然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与强大,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到秦二世秦便被灭亡了。在秦统治时期,统治者不仅倾向于法家思想,同时也极力打压其他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受到了“焚书坑儒”这一重创,直到汉代,经儒学家董仲舒的改革与推荐,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才第一次真正的成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儒学的基本主张

儒家的政治学说是以人性性善论为基础的。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

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对有限的,所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杀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国家应该是“导之以礼,齐之以刑”,应该“德主刑辅”。意思是治理国家、统治民众应以发扬德政、宣传教化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张的那样本末倒置。同时,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为道德仁义、纲常名教的最好载体。所以,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强调执法要“仁恕”,要审慎,要“恤刑”。过于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实践当然容易导致泛道德主义泛滥,容易使法律沦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这种理论注意到从更宽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处理社会问题,无疑又有其值得参考借鉴价值。

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我们的祖先认为,家庭的生命是一脉相承的整体,个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子女的生命又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所以我们把家庭亲情称为“骨肉之亲”,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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