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自然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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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编号:小贷保字年第号

债权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保证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与(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如下保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完全出于自愿,且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借款费用的义务,甲方可直接向乙方进行追索,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银行帐户扣划等额资金。

第二条主合同债权描述

本合同项下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为月息 %,每月日支付。

第三条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范围

乙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五条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本息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

2、债务人与甲方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展期无需经由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满两年止。

第六条主合同变更

1、乙方同意,除增加贷款金额外,甲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包括展期),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甲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主合同项下债权本息未获全部清偿前,甲方如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应对第三人在原保证期间、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责任

1、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导致未能完全清偿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应自逾期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之日止,根据迟延付款金额按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也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免,甲方均可以要求乙方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乙方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甲方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当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乙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债权如有物的担保,乙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理由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则乙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

第八条乙方的其他义务

1、乙方应对债务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2、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有关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合法与有效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乙方如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状况变动、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

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应立即口头和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继承,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新的足额担保。

4、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乙方应当于相关情况发生之日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当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

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如甲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得予以减免。乙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甲方的权利主张。甲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予以清偿。

6、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个自然日内向甲方寄回相关回执。

7、乙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征信报告及其他资料。

2、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的信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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