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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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第一部分教养内容与要求一、新生儿1提供自然睡眠的条件。

保持房间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光线柔和洁净温馨。

2按需哺乳。

面带微笑注视新生儿经常对新生儿进行肌肤抚触与其交谈。

3为新生儿勤洗澡、勤换衣裤和尿布保持其皮肤清洁和干燥。

细心看护经常对新生儿的皮肤、大小便、脐部、眼睛等进行观察。

4提供适量的视听刺激让新生儿常听舒缓柔和的音乐声、玩具声和讲话声,常看会动的玩具和人脸等适宜距离为25—30厘米。

二、1-3个月1顺应婴儿的生理节律,逐步形成有规律的哺乳、睡眠。

在医生指导下及时合理添加生长所需的营养素。

2在适宜时间内进行适宜的户外活动和户外睡眠,让婴儿接触阳光和新鲜的空气。

3提供便于抓握、带声响、色彩鲜艳、无毒卫生的玩具帮助婴幼儿练习俯卧抬头、目光追视、抓握、侧翻等动作。

4经常面对面地和婴儿逗引交流引发其对亲近的人和熟悉的声音产生反应。

促使其情绪愉快培育母婴依恋亲情。

5悉心辨析哭声给予积极回应满足婴儿不同需要。

三、4-6个月1保证婴儿充足的睡眠时间逐渐养成其自然入睡、有规律睡眠的习惯。

2按月龄逐步添加辅助食品逐渐形成定时喂哺的规律。

3帮助婴儿学习翻身练习主动伸手抓握玩具、双手扶奶瓶等动作。

4提供婴儿辨认周围生活环境中的人、物和事的机会。

5帮助婴儿学习辨别亲近的人的声音呼其名字时会转向发声的方向用“咿呀”声与人交流。

6引发婴儿对熟悉的音乐有愉快的情绪反应。

7在盥洗中引导婴幼儿乐意接受洗脸、洗手、洗屁股、洗澡。

经常保持其手、脸等处皮肤的清洁干燥。

四、7-12个月1逐步形成婴儿定时睡眠白天3-2次一昼夜15-13小时的习惯。

2逐渐提供各类适宜的食物让婴儿初步适应咀嚼、吞咽固体食品尝试用杯喝水、用勺喂食。

3鼓励婴儿配合成人为其穿衣、剪指甲、理发和盥洗等活动.引导婴儿学习坐盆排便对大小便的语音信号有反应帮助其形成一定的排便规律。

4让婴儿练习独坐、爬行、扶站、独立站、扶走以及捏拿小物件两手配合倒物等动作。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    条件

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 行) 一、0-3岁儿童早期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早教机构),应根据《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要求,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

二、举办者 1、早教机构(含早教指导中心、亲子园(班)等)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所)内。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独立或者联合举办早教机构。

3、举办早教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早教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设施设备 1、早教机构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早教机构的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室内装修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环境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

2、早教机构应设有母婴接待室、亲子活动室、运动区、感知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测评室、展示区、办公室等,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室内或户外活动场所。

各活动室地面应铺设软质地板。

独立设置的早教机构面积不小于500平米,亲子活动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5平米。

设置在园内的亲子园(班)活动室面积不小于80平米。

3、早教机构应配备适合0—3岁儿童年龄特点及身高要求的桌椅、玩具架;有充足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图书画册;有必备的教具、教学设备、活动器械等。

4、有婴幼儿专用的盥洗室和盥洗设备。

凡提供婴幼儿点心的早教机构,食堂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人员配备 1、应配备负责人 (或园长)、教养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人员、清洁员等。

提供餐点的早教机构要配备食堂工作人员。

2、同一时段亲子活动每班配备教养人员不少于2个。

各年龄班教养人员与儿童比例分别为: 0 -- 12个月班 1∶3 13 -- 24个月班 1∶5 25 -- 36个月班 1∶7 3、机构负责人(或园长)、教养人员应具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进修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并获得幼儿教师合格证书;同时经过0—3岁儿童教养专业培训,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资质审查资料-申办所需材料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资质审查资料-申办所需材料
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1
人事福利保险制度;
1
保教人员进修培训制度;
1
卫生保健制度;
1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其他规章制度
1
联合举办的或涉及担保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
提 交 其 他 材 料 目 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单位联合举办
经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件1
原件备核
各单位验资报告,注册时间超过三年的须提供最近一个月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复件1
原件备核
2
个人联合举办
经注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举办协议书
(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中一方为举办者。)
复件1
原件备核
举办者情况备案表、无不良记录证明
1
8
场地证明
自有产权证和土地证或租赁使用期不少于三年的协议、出租方产权证
(举办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复件1
原件备核
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复件1
原件备核
消防安全证明
复件1
原件备核
房屋安全鉴定材料
复件1
原件备核
餐饮服务许可证(开设餐点的机构需提供)
复件1
原件备核
说明:个人举办、联合举办以及外地法人机构在本市举办,均需提供本地法人机构的担保。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早期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阶段,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合理设置与有效管理,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二、机构的设置条件(一)场所条件1. 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统一座落在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内。

2. 建筑物内部应设置合理的教育活动场地与设施,保证儿童的安全与舒适。

3. 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儿童的健康。

(二)师资条件1. 教育机构应雇佣合格的教育专业人士来进行教养工作。

2. 教养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理论知识,具备婴幼儿照护与教育的专业技能。

3. 机构应保持师生比例适宜,确保能够提供个性化的关怀与教育。

(三)设施条件1. 机构应配备适合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教具与玩具。

2. 机构应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与饮用水。

3. 机构应设置医疗、安全等设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三、机构管理要求(一)教育计划与活动1. 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育计划,保证儿童能够获得全面的成长与发展。

2. 机构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根据儿童的年龄与特点提供适宜的教育内容。

(二)健康管理1. 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儿童身体健康检查。

2. 机构应加强儿童的个人卫生与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儿童的健康与安全。

(三)家长参与1. 机构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儿童在家庭中的情况。

2. 机构应邀请家长参与教育活动,促进家庭和机构的有效合作。

四、机构监督与评估(一)监督机构1.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监管力度。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机构进行评估,确保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二)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管理要求的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要求的机构,监管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关闭。

五、总结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试行,为婴幼儿早期教育提供了有效的规范与引导。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0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机构。

举办者为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拟办机构的资质审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符合条件的机构在取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举办资质证》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

第四条申请设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符合《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见附件),举办者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拟同意设置后先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名称预核准,再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目的、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对象、举办形式和规模等。

2.《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申办表》(一式三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名称核准表》。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5.拟任园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劳动合同等。

6.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7.拟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场地证明。

8.卫生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开设餐点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须提供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照护服务,不能只唯提高“入托率”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照护服务,不能只唯提高“入托率”

本栏目投稿信箱: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照护服务,不能只唯提高“入托率”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刘静王海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同年,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2020年,全国妇联印发《全国妇联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引导下,各地也相应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过程中,“入托率”作为一个代表性、指标性的关键词涌现出来,比如,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有建议称“在全国大力新建托幼中心,把0~3岁入托率提高到50%”。

那么,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就等同于提高入托率吗?入托率真的是越高越好吗?应当注意是,入托率不同于入园率、入学率,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考虑3岁以下婴幼儿发展的特殊规律,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针对性的考量。

事实上,世界主要国家的入托率都显著低于3~6岁幼儿的入园率。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为首要原则,强调了家庭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并指出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是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

可见,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不等同于兴办社会托育机构、早期教育机构来提高入托率,更非意味着用机构托养代替家庭对婴幼儿的养育。

从儿童到社会:婴幼儿照护“家庭为主”的价值澄清中国历来重视血缘、亲情与家庭。

正如费孝通所言,中国的乡土社会是血缘社会,“家”是其基本社群,生育子女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之一。

“爱子教之以义方”(《左传·隐公三年》)、“至乐无如读书,至安无如教子”(《史曲·愿体集》),孟母三迁、岳母刺字的故事,《颜氏家训》和《朱子家训》的智慧,都显示了我国悠久的重视家庭教养的传统文化。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动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四条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六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八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条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十一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8】3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局、妇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文件精神,全面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大力普及家长和看护人员科学育儿的水平,着力构建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妇联就进一步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整个教育的起点和开端。

重视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婴幼儿的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的精神,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的探索和实验,0-3岁早期教育逐步展开,许多大中城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较好地满足了婴幼儿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总体上看,我省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还处在起步阶段,广大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的早期教育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普遍较低。

随着我国优生优育国策的贯彻落实、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人民群众对早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加深,对早期教育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已不仅仅满足于孩子有机会入幼儿园,更迫切地要求能接受优质的婴幼儿早期教育,为孩子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让每一个婴幼儿接受良好的早期教育也已成为当前教育民生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重视学前教育”的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对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提高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宁政办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2]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1〕44号),积极探索和构建覆盖城乡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提升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民营早期发展机构为主渠道、公共服务为补充的多元化指导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进步,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造独具魅力的幸福都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大力发展社会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管理体制。

依托各级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多元化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

到2015年,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有序发展,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群众普遍享受到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

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95%以上,目标人群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管理体制机制1、完善管理体制。

将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作为建设幸福都市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人口综合调控和提高人口素质范畴,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内容,探索建立政府统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2•【字号】宁政规字[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口计生委《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口计生委拟定的《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2日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口计生委2014年7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管理,促进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是指对0-3岁婴幼儿进行保育、看护的各类机构。

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分为育儿园、亲子园和看护点三种类型。

育儿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半日制保育服务的机构;亲子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计时制保育服务的机构;看护点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口计生部门是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各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日常管理。

民政部门是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工商部门是经营性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工商、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物价、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事业管理

第三章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事业管理

第三章 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事业管理/38学习目标:1、掌握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

2、了解政府对早期教育事业的管理标准3、了解政府对早期教育事业督导和评估的基本机制宏观层面的政策的制定、执行、构建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督导、评估微观层面的早期教育机构、家庭内部教养指导工作的管理。

宏观管理要解决的就是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管理标准和管理工作机制。

第一节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36人出生后前3年的发展,在其程度和重要性上,超过人整个一生的任何阶段-----从这一点上来讲,我们可以把这3年看作是人的一生,儿童是人生的另一极。

————蒙台梭利一、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必要性/36二、组织架构和主要目标/37(一)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二)早期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目标(1)实现早期教育规范化、制定化。

(2)建立提供优质服务的平台。

(3)建构正规与非正规结合的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三、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38(一)加强政府对早期教育工作领导(1)加强政策配套(2)加大统筹(3)提供经费保障(4)建立督导检查评价制度。

(二)加强各部门的协作(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2)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三)科学指导、专业引领(1)设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

(2)办好托幼一体化幼儿园。

(3)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早期教育机构第二节早期教育机构的管理标准/41你不能衡量它,就不能管理它。

————彼得.杜拉克一、早期教育机构的设立标准/41(一)建立早期教育机构开设标准的必要性(1)规范和引导开办早期教育机构的行为(2)为政府主管部门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提供依据(二)民办的早期教育机构开办的批准程序二、早期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从业标准/441、职业资格2、岗位职责三、早期教育活动质量标准/44(一)建立早期教育活动质量标准的不要性(二)早期教育活动质量标准的指标范围及要求1、活动方案的设计2、活动方案的组织与实施3、相对完善的早期教育活动质量内部监控体系(1)教养业务主管督导机制(2)婴幼儿发展评价机制(3)家长反馈机制四、婴幼儿成长标准/45婴幼儿发展领域主要可以划分为身体素质(运动体能与营养健康状况)、思维发展(语言发展与数学思维)、认知水平、创造力(艺术与科学素养)、社会性(情感、个性品质与人际关系)等(一)身体素质评价(二)综合效果评价五、家庭早期教育指导的内容/46(1)提倡母乳喂养,增强婴儿免疫力。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2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推动托育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第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四条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六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筑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八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条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收托管理第十一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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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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