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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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的必要性

(一)司法机关长期超负荷运转的现状,需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伴随这一过程的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将持续存在,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转的现状短期不会改变。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工作压力的唯一办法就是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分类处理,凡能在上一个诉讼环节解决的问题就不推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在检察环节分流案件,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

(二)从犯罪嫌疑人方面来说,能够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在非监环境中回归社会的机会,能大大减轻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被刑事追诉而带来的心理压力,使其在犯罪后更多地选择接受矫正,而不是消极对抗,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可以使其接受来自司法机关的矫正 ,而且能使犯罪嫌疑人积极的自我矫正,更有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三)从被害人方面来说,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弥补或减轻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四)减轻了社会负担。如何使受过监禁处罚的人顺利回归社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的严重问题,通过此种方法减少受监禁的人数是缓解社会压力的有效措施。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依据。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共中央(2008)19号文件《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健全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指出,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

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强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行性

(一)符合构建和谐社会,执法为民的理念。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利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由此可见,打击并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案件并不宜直接做相对不诉处理。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多源于心理问题,而心理问题的解决并非一纸法律文书所能解决的。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帮教制度,则填补了这一空白。使得教育和惩罚得以并重。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于刑事起诉,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变强制改造为主动改造,通过犯罪嫌疑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嫌疑人对社会产生反抗心理,切实增强了犯罪嫌疑人接受改造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适用范围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从刑罚上限定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上;从案件性质上可以限定在非严重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以及涉嫌过失犯罪的一般刑事案件上;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特点及其对案件的态度上,可以限定在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发案后自首、立功、积极防止损害结果发生或积极赔偿、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上。

六、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

即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条件上,要求犯罪嫌疑人(1) 书面悔过,真诚悔罪;(2) 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做出赔偿或者补偿,取得受害方谅解,不判处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3)没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的行为,不得侵害被害人、证人, 不能搞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4)可以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在规定的场所范围内活

动;(5)责令其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公益金或者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6)对未成年人案件,需要确定帮教单位和帮教责任人,落实帮教责任等等。 (7)设立考察期限,考察期一般设定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必要时可以延长六个月。尤为重要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并非终局性的处理决定,绝非简单地经历一定期限后就可以不起诉,考察期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出最终决定。

七、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操作

附条件不起诉按10个步骤具体操作:(1)办案人审查。即办案人员对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是否对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做出赔偿或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是否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侵扰被害人及其家属,妨碍证人作证,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等。(2)品行调查。即对拟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对其平时表现、有无违法行为进行调查。(3)集体讨论。即对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召开由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等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5)检委会决定。即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6)附条件不起诉通告。即将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条件、期限、后果等,通告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单位,并监督签订考察帮教协议。(7)考察帮教。即由考察帮教单位(人)落实考察帮教协议,监督犯罪嫌疑人兑现对所附条件的承诺。(8)听取意见。即考察期满,由办案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考察监督人的意见,汇总情况,向检委会汇报最终处理意见。(9) 最终处理。即对所附条件完全实现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没有兑现所附条件,或者发现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案件,恢复诉讼程序,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0)司法救济。即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诉,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复核,发现附条件不起诉错误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自行纠正,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责令纠正。

八、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

(一)检察机关受自身财力、人力的影响,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大量的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基层,但长期以来,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不愿办理此类案件,会导致该项工作时有时无。

(二)缺乏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是检、校、家相连的帮教机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尚可适用,而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则没有长效的机制。

(三)缺乏立法上设立的机制。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考察期限的设立同办案期限是否存在冲突等?在程序上导致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随意性的产生,同时也缺乏对该项制度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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