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
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
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对个人权益的日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在合同违约的情境中,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其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1. 理论基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源于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条款解读: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但通过解释和应用相关条款,可以推导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和保护。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即违约方和受损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2. 行为要件:指违约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损害结果: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如心理压力、精神痛苦等。
4. 主观过错:违约方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遭受精神损害。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1. 认定标准:在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综合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损害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
2. 计算方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上,考虑受害人的痛苦程度、生活质量的降低等因素;定量上,可参考相关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其证据收集往往较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证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成为了一大难题。
2. 赔偿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2)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3)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
在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损害事实原则,即受害方必须证明其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原则,即受害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考虑一些因素,如受害方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
此外,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需要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受害方的年龄、职业、社会地位等,以确保赔偿数额的公平合理。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同违约中的适用
商 品与质 量
21年3 干 0 0 月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ຫໍສະໝຸດ 违约中的适用 口宫 喜祥
( 日中国杂志社 今 北京 10 0 ) 0 0 0
摘 要: 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 , 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而在我 国, 民法通则》 从《 以及 2 0 年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01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来看, 国在立法上只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 我 而并 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 本文以旅游合 同违 约为例来论证违 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合理性 。 关键词: 违约精 神损 害赔偿; 旅游合 同违约
害。
精 神损 害赔偿 就是对 民事主 体精神 痛苦和 精神利 益的损 失进 行财产 上 的赔偿 。而通 过我 国的 《 民法通 则》 《 权责任 法》 、侵 以及 《 关于确 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 若: F问题 的解释 》 等相 关法 律 可知 , 精神 损害 赔偿制度 的适用 范 围仅仅是侵 权领域 , 于违 而对 约 来说 , 法律 只是 规定 了有关 财产损 害赔偿 , 对于 精神损 害 , 并未 作 出赔 偿规 定 , 句话 说 , 换 法律 并不 支持违 约精神 损害 赔偿 。 是 但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违约 能够得 到精神 损害 赔偿 已经得 到了很 多 国 家法律 以及 司法实 践 的支持 ,可以说违 约 精神损害 赔偿 问题 已经 成为各 国在 完善各 自的法律 时,不能绕 过且 亟待解 决 的一个法 律
所谓 精神损 害 , 是指 民事主 体精神 所遭 受到 的损害 。从广 就 义上 来说 主要指 的是 精神痛 苦和精 神利 益的损 失 。 神痛苦 主要 精 指 自然人 因人格 权受 到侵害 而遭 受的生 理和心 理上 的痛苦 ,导致 自然人 的精神活动 出现障碍 , 者使人产 生愤怒、 或 绝望 、 惧 、 恐 焦虑 、 不安 等不 良情绪 。 精神 利益 的损失 是指 自然人 的人身 利益遭 受侵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生的满足感等等, 违约会导致受违约方愉悦和享受的落空, 生懊恼、 产 遗憾 甚至恐惧、 焦虑等状态, 也就是产 生了精神损 害。随着经济的发 展, 以人为本的理念逐步深入 到人们 的日常 生活 , 人们对人格精神利 益的保护愈加重视, 为因违约而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已 经成为一种客观趋 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 法律对 于违约 中精神损害 赔偿没有明确的规定,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对 于此类案件 的决绝 表现除了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判决也不尽 相同。在我 国的司法实践 巾, 已出现合同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 受害人在诉讼过程 中也提
我 国民法理论长期 以来一直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持否定态 度, 学者们基于合 同中精神损害不可预见、 以证实和估量、 难 精神损害
的惩 罚性 与违 约 责 任 的补 偿 性 相 矛 盾 等 为 由, 反 对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任 形 式的可 9 3 D 2. 6
任 , 涉 及 非财 产 责 任 … … 。侵 权 责 任 , 包 括 财 产 责 任 和 非 财 产 责 预 期 , 就 是 原 告 在 合 同如 果 已得 到 履 行 时 所 处 的 状 态 。 果 违 约 导 不 则 也 如
方造成损失 , 依法 或者合 同规 定应 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 对 之 进 行 合 同救 济 ?反 对 方 的 意 见 主 要 是 , 先 , 果 违 约 时 对 违 约 首 如
做了进 一步的规定。《 同法》 17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合 第 0 “ 同义 务或者履 行合 同义务不 符合约 定的 , 当承担继续履行、 应 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 ” 承担违约责 任 的具体方式 应该包括 : 实际履 行、 采取补救措施 、 损害赔偿、 支付违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研究《民法典》内容提要:民法典颁布前,按照我国规定,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是否可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对此问题尚无定论,不少事务界的看法仍采取保守态度,即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违约责任范围内,当事人若要主张只能以超出合同所预见范围的精神损害为主要理由,通过侵权诉讼来主张。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纯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的出现,在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损害,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突破了不能将传统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一并主张的原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但该条款在适用法律方面仍有不明确之处。
为保证法律的有效使用,对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
本文将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在该条款所规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适用问题、意思自治问题几个方面对该法条做出解释和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的研究论断比较有新意:一种观点认为本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现有违约请求权的一种创新,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对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通过阅读梁慧星教授的著作,可以从目的解释的方向进行分析:第九百九十六条旨在解决的法律问题之成因在于违约责任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该权利为违约请求权。
但我们从法条本身观察,通过进行文义解释,“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被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传达的是这样一种规则:即使被损害方在主张其享有的(所有种类)违约请求权后,也不影响其继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理解这种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法条中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属于不同的责任体系,其所依据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故其性质并非违约请求权。
考虑到第九百九十六条是置于人格编中,保护的是受侵害的精神利益,因此有观点认为,该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为人格权请求权。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摘要: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法范畴,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国外许多国家、国际性立法文件均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然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首先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最后对我国施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首先,违约之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其中,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合同一旦生效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责任①。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和限制主张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广泛承认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必须严格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对一般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否则精神损害赔偿扩及整个合同法领域,大大加重债务人和法院的负担。
因此,我们必须对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以限制:1、合同类型的限制按合同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合同和非商业合同。
一般认为,商业合同是以纯粹的商业目的为基准的,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是商业风险的必然产物,对此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一方当事人不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反对以实现私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为主要目的的非商业合同中,在合同订立之时,合同当事人就对合同实现有极高的期待,期盼通过实现合同目的来获得既定的精神享受,一旦合同不成立将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切财 产上 不利益 的变动 均在 其 中 。它不 但包 括财 产
的积 极减 少 . 且包 括财 产的 消极不 增加 。 而 非财 产损
害是 指权 利人 在财 产之 外所 受 到 的损害 .包 括精 神 指 导 的立法之 下 .合 同关 系 中 的债权 人 向债务 人提
首先 .有 损 害必 有救 济 ”这一 理 念是 民法 理论 “
及 民法 实践不 断完 善 、 断进 步 的重要 信条 。 于这 不 基
一
思 想 . 民法 中形成 了较 为完善 的责任体 系 而违 在
[ 作者 简介 ] 红 玲 (9 6 )女 , 东 费县人 , 京 -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民商 法 专 业 2 0 孙 18 一 , 山 北 f L 0 8级 硕 士研 究 生 。
损 害和身体 损 害 身体 损 害会衍 生 出精 神损 害及 医 疗 费等 财产 损 害 [。毫无 疑 问 . ” 在合 同关 系 中 , 务 债
人 的违 约行 为会 对债 权 人造 成 财产益 受 到 一 定 的损 害 .
北 京 : 律 出版 社 . 0 . 1. 法 2 7p 1) 0 3
1 2
北 京 化 工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域 的精神损 害赔 偿 一直 持怀 疑 和否定 态 度 。但是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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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 认 为 . 种 “ 教 旨主 义 ” 这 原 的思 潮 不 符 合 民
法 、 同法 的基 本原 理 。 合
实生 活 中在许 多情 况下 仅仅 赔偿 违 约 的财产 损 害不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逐渐成为法律领域内的重要议题。
在合同违约的情境中,除了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适用条件、赔偿范围及限制等,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进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如情感痛苦、心理压力等。
三、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只有在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2. 一方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只有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时,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3. 存在精神损害事实:受害方需要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自己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
这种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能够被证明。
4.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受害方需要证明其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是导致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四、赔偿范围及限制1. 赔偿范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财产性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违约方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有其合理性,但并非所有情况下的精神损害都可以得到赔偿。
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或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时,可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一些轻微的、非实质性的精神损害,也不宜过分扩大赔偿范围。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1. 证明难度大:精神损害的证明往往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该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合理性探讨
原 告 李 某登 记 在 太 原 一 家婚 介 所 寻 找 伴 侣。 而该 婚介 所雇 佣 的一 些 “ 托 ” 以各种 虚假 婚 .
身份 关 系出现 了夫妻 兄 弟姐 妹 不能 同乘 一 架飞
机 的情 况 . 至 出现 了三名 4到 1 甚 0岁 的儿童 不
能 和 父母 同乘一 架 飞机 、 名 6岁 男童 单 独 乘 一 飞机 的严 重情 况 , 并且 计 划 上 的 三 个景 点也 未
00 6 ) 5 0 1 ( 河北政 法 职 业学 院 法 一 系 , 河北 石 家庄
摘 要: 当事人在违约之诉 中提起精神损 害赔偿是否应得 到支持 , 一直是一个较具争议的 问 题 实际上 , 只要在客观上存在法律认可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减损 , 即应认 为有精神损 害, 而无
论该 精神 利 益 的丧 失是基 于侵 权 还是 违 约 。现在 随 着违约 行 为导 致精 神 损 害 的纠 纷 日益 增 多 , 司
案例 3
20 年 1 01 0月上 海 的 2 0名 游客 参 加 了某
国际旅 行 社 组 织 的泰 港 澳 十 一 日游 , 结果 却 玩 得很 不开 心。该 批 游客在 登上 离开上 海的 飞机
时 即发 现 他 们 己被 转 包给 另一 家旅 行社 了, 在 由泰 国飞往 香港 时 因为没 有 注明 游客 中的 亲属
足轻重 的作 用 . 尤其在捍 卫公 民精 神利 益方 面功不可 没. 几乎成 为公 民守护 自己精神 家园 的唯一工具 。但
是。 侵权行 为法在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诸 多问题 。
一
告 以原 告 因健 康 原 因 已不能 继续进 行 高强度 大
运 动量 训 练 为理 由 . 原告 作 出 离队 决定 。原 对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反思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反思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违约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受损方通常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违约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领域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的目的主要是实现经济利益的交换,违约所导致的损害通常是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不应在违约赔偿的范围之内。
这种观点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合同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规范,其主要关注点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范围,可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成本上升,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完全排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如旅游合同、婚礼服务合同、丧葬服务合同等,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涉及到经济利益,还承载着当事人的精神期待和情感满足。
当违约行为发生时,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实实在在的,而且这种痛苦可能远远超过了财产损失所带来的影响。
例如,一对新婚夫妇精心策划了一场梦想中的婚礼,并与婚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
但由于婚庆公司的失误,婚礼现场布置混乱,流程出现严重差错,给这对新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赔偿财产损失,显然无法弥补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
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且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精神损害的发生,应当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这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能够促使合同当事人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合同的履行质量。
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违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带来的问题。
首先,精神损害的认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与财产损失相比,精神损害难以用具体的标准和金额来衡量,这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增加司法实践的难度。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法律保护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其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法律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和运用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
因此,本文将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深入理解其概念、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核心在于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
2. 特征(1)侵权行为的特定性: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2)损害的特殊性:主要是指精神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痛苦、恐惧、失望等心理感受。
(3)赔偿的补偿性:目的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1. 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合同法》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则规定了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适用条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即违约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即因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了精神损害。
(4)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
四、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困境与挑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2. 举证难度大: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害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3. 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存在较大难度。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探讨
口李盛 杰
(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2 0 3 ) 0 4 8
摘 要: 我国现 民法理论对于违约责任是 否可以适用精 神损 害赔偿的 问题至今未能形成共识 , 并且主 流论调 的立场对此持慎重的态度 .然而 , 放 眼各 国的司法 实践, 个案的突破有 力的推动 了民法学说对违约责任下适用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确认的进程。 作为未来发展 的趋势 , 违约责任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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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政 专 27 硕 研 生研 方 :政 与 政 讼 行 法 业0 级 士 究 ,究 向行 法 行 诉 法 0
2 0 1 5 第1 0 年O月1 日 期 1
商 品与质 量
理 研 论
了违 约 的精神 损 害 。 中原 告携 妻子 乘 船到 国外 度假 , 案 因被 告( 海 关) 忽致 行李 箱运 达迟 延 , 其夫 妻二 人 在旅 途 中不能 正 常地 更 疏 致 换衣物 。原告 诉至 法 院 , 求海 关赔 偿 由此遭 受 的损 害 。法 院认 要 为, 原告 支付 1 0 马 克购 买 的是海 上 旅游休 憩的愉 悦 享受 ,由于 80 被告 的疏忽 , 原告 的休 憩因无 法 正常 更换 衣物 而遭 受严 重损 害 , 致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以其 理 论 上 的 正 当性 和 与 合 同正 义 的 关联 性 决 定 了该 制度 存 在之 合 理 性 。 关键 词: 约责任 精神 损害 合 理性 违
传 统 民法 理论认 为 , 神损害 赔偿只 能适用于 侵权 案件之 中 。 精 然而 , 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民的财产权 与人身 权之 间的联 系 日 随 公 益密切 , 出现 了精 神利 益财产 化 的趋 势 , 们愈来 愈注 重对个 体价 人 值 和尊 严的追 求 。而合 同作 为社会 关系 的一个 经常 性载体 , 来 越 越 多地 涉及 到 了精 神利 益 。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探析》范文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探析》篇一
一、引言
在当代社会,旅游业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在旅行过程中的精神体验与身心享受。
旅游合同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其违约责任及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旅游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理论支持。
二、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概述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履行不能、履行迟延、部分履行及瑕疵履行等形式。
在旅游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无法按约提供住宿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与法律依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需求日益成为消费的重要部分。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往往期待获得愉悦的体验和满足的精神享受。
当旅游合同被违约时,游客除了可能遭受物质损失外,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
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显得十分必要。
我
国《民法典》及《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需证明违约行为给游客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
其次,需证明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需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论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摘要:我国立法中尚不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在罗马法上,合同有“法锁”之意,其形象地比喻出合同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要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一个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来解决。
仅靠“责任竞合理论”来保护违约中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是不全面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俗话说得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与日俱增。
在实践中以获取精神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甚枚举。
订立这样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一种愉悦的满足。
要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将会导致非违约方的期待利益落空。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就应运而生。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等人身权利,致使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由此还可能伴生间接物质等其他损失,而给予一定的赔偿金或补偿金。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义务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了权利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从而由义务方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2、“责任竞合”带来的缺憾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依据责任竞合制度,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以实现对精神损害的救济,并且一旦选定,则只能依此进行诉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败诉风险。
责任竞合制度下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获得完全的保护。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内容提要: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但司法实际中却存有许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在比较法上也是长期争论的话题。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中也是如此。
为加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应肯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解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为具有确定性和严重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可预见性规则、类型化一、问题的提出损害可分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也称非财产损害,指财产损害之外的一切不利益。
其可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诸如忧郁、怨愤、悲伤、绝望、缺乏生趣、疼痛、奇痒、恶心、味觉丧失等。
〔1〕侵权行为中,对物的侵害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导致精神损害,例如故意毁损他人祖传玉佩;对人的侵害可导致精神损害,也可导致物质损害,例如侮辱他人使他人精神失常而住院治疗。
在侵权行为领域,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违约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
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判定物质赔偿呢?此一问题颇值探讨。
在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规则来寻求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但在未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场合,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可得到赔偿呢?不赔理由何在?赔则规则如何?二、价值判断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各国立法一直持谨慎态度。
最初,基于对人格商品化和引发滥讼结果的担忧、以及精神损害难以金钱量化的考虑,法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
但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现,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出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的迫切需要。
我国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基于违约责任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当前法学界颇有争议的论题之一。
虽然传统合同法将精神损害赔偿阻却在违约责任的大门之外,但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判例都已逐渐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本文将从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出发,对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即“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个典型的“预期利益+可预见性”公式,它是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出发,对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落空进行赔偿。
虽不能直接论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但其“可预见性”的规定却为诸如旅游合同等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打开了一扇天窗。
此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也是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按照我国传统合同法的理解,非违约方只能选择基于违约之诉获得合同利益与固有利益(人身与财产利益)受损的赔偿,或者基于侵权之诉获得固有利益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就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所有损害的赔偿,不符合“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一民法基本精神。
二、我国的相关司法判例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时,为了追求个案正义,也会基于特别情形支持非违约方的精神损害请求。
比较著名的案例有“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胶卷赔偿纠纷案”,“宋英辉诉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因工作失误致其亲子被他人抱走要求召回亲子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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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