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2019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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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杭州市的河道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六条杭州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区、县(市)河道的监督和管理。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的通知(杭政函〔2007〕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河〔2006〕19号)和《关于全省重要水域审核与公布意见的通知》(浙水河〔2007〕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公布杭州市区25处重要水域名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做好重要水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杭州市区重要水域名录一、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序号级别名称所在县市面积(平方公里)1国家级杭州西湖杭州市6.52国家级西溪湿地杭州市11.7二、省级河道序号省级河段名称起讫点长度(公里)1钱塘江西湖区社井-海宁边界64.4三、市区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序号区、县(市)名称所在乡镇总库容(万立方米)正常库容(万立方米)1西湖区板壁山周浦乡67.7345.762西湖区光明寺龙坞镇12.487.823拱墅区虎山半山镇139四、市区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序号水域名称所在地点面积(万平方米)1杭州西湖西湖区650注:杭州西湖既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又为市区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

五、市区行洪排涝骨干河道序号水域名称起讫点长度(公里)1京杭运河三堡船闸-义桥北19.92上塘河施家桥-岳庙渡16.673余杭塘河长桥-康家桥104备塘河施家桥-赤岸桥12.055中河白塔岭-新横河桥10.426贴沙河艮山闸-候潮桥6.57东河断河头-滚水坝4.038沿山河留下~八字桥10.579古新河圣塘闸-黑桥头3.7810西溪河八字桥-古新河3.511新开河贴新二闸-定海西闸4.6512五常港沿山河-余杭塘河5.613蒋村港沿山河-余杭塘河3.7714紫金港沿山河-余杭塘河3.4715西塘河小河桥-小康桥5.2816和睦港七堡船闸-宣家埠一组4.9六、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序号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流域河流范围现状水质目标水质编号名称编号名称(湖、库)起始断面地理坐标终止断面地理坐标长度面积(km/km2)东经北纬东经北纬1F1203100113011贴沙河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FB3609030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太湖贴沙河南星(凤山闸)120°10′10″30°13′30″梅溪坝120°09′50″30°16′30″6.5ⅢⅡ陆域:沿岸纵深50米,50米范围内已有道路或铁路的,以原道路或铁路为界2F1203100133011中河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FB3609050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太湖中河闸口120°08′30″30°12′15″凤山桥120°10′00″30°13′40″3.6ⅣⅢ陆域:南至复兴街、江城路,北至铁路,东至凯旋路,海潮路,西至环城东路,江城路3G0102100103081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330101GA04030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浙闽皖钱塘江富阳杭州交界处周浦(渔山)120°05′15″30°04′15″三堡船闸120°13′44″30°15′23″29.2ⅢⅡ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富阳杭州交界处周浦(渔山)120°05′15″30°04′15″复兴大桥下游1000米120°10′48″30°13′15″Ⅱ陆域:沿岸纵深100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复兴大桥下游1000米120°10′48″30°13′15″三堡船闸120°13′44″30°15′23″Ⅱ陆域:沿岸纵深1000米——结束——。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0.04.29【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4.29【实施日期】200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荡)、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河道整治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畅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说明作者:郑荣胜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经过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水网密布,河道众多。

为了推进市区城市河道的综合整治和保护开发,我市自2007年启动市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大大改善了城市河道的环境,提升了城市河道的综合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随着我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持续的推进,有必要从杭州实际出发制定一部规范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12年12月,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同时,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2007年,我市提出,力争五年内完成对杭州绕城公路以内长度一公里以上的291条、总长约900公里的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任务,全部河道按城市河道整治标准建设,整治达标后移交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并提出了“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城市河道长效管理目标。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正稿)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八年七月前言杭州的历史,是一部“因水而生、因水而立、因水而兴、因水而美、因水而强”的发展史。

水是杭州的灵魂。

2007年,杭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总目标,竭力打造“江、河、湖、溪、海五水共导”的亲水宜居之城,全面有序地开展了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相应的河道管理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准备之中。

随着市区河道综合建设的逐步完成,已整治河道数量大幅增加,河道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日趋复杂。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更加强烈,社会对河道环境及管理水平寄予新的期望。

而河道管理现状,从管理体制到管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未来的城市河道管理工作注定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市河道管理呢?管理层经过深思熟虑后意识到,需要制定河道长效管理规划,并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及指导作用;因此,河道管理规划编制工作迫在眉睫。

为做好《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及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等单位联合,成立了规划项目工作组,对杭州市河道管理现状进行了调研及分析,提出了“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人水和谐”的管理理念,提出了实现城市河道“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管理目标,突出了水质量管理、水安全管理、水景观管理、水旅游管理、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点,研究了管理措施、管理设施布点、管理保障、管理队伍建设以及管理技术发展等内容。

本规划结合了《杭州市主城区河道沿线土地利用规划》、《杭州市区河道景观体系规划》、《杭州市区河道配水规划》、《杭州市区河道交通航运规划》等四个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得到了市建委、林水、环保、交通、旅委、农委以及河道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并得到了施奠东、吴兆申、张广祥、汪慧珍、胡洪志、周鑫根、严晓鹰等领导及专家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致谢!《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长效管理规划》项目编辑组2008.07目录第一章回顾与思考 1一、回顾与分析 (1)1、历史回顾 (1)2、管理现状 (2)3、背景分析 (3)二、机遇与挑战 (4)1、所处机遇 (4)2、面临挑战 (5)三、经验与启示 (5)1、国外理念 (5)2、管理经验 (6)3、对杭州的启示 (8)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10一、规划总则 (10)1、规划范围 (10)2、规划内容 (10)3、规划期限 (10)4、规划目标 (11)5、规划理念 (11)6、指导思想 (12)7、规划原则 (12)8、规划依据 (13)二、管理任务 (14)1、提高水质量 (14)2、确保水安全 (16)3、改善水景观 (17)4、丰富水旅游 (19)5、管好水资源 (22)6、加强信息化 (23)第三章保障与措施 25一、管理保障 (25)1、完善的法规政策 (25)2、健全的组织机构 (27)3、可靠的资金保障 (29)二、队伍建设 (30)1、组建队伍 (30)2、提升素质 (31)3、优化结构 (31)4、规范管理 (31)三、管理方式 (31)1、分级管理 (32)2、部门协同 (33)3、养护运作 (36)4、依法管理 (37)5、社会参与 (38)四、管理措施 (39)1、高效的数字化城管系统 (39)2、全面的多层次考核体系 (40)3、科学的专业化管理手段 (41)4、快速有效的危机处置机制 (41)5、先进的现代化养护技术 (42)五、管理设施 (45)1、布点原则 (45)2、布点内容 (45)3、综合布点规划 (51)六、过渡期管理 (51)1、建设与管理衔接 (52)2、协同问题处理 (52)3、水质问题处理 (52)4、引配水问题处理 (52)5、防汛排涝问题处理 (53)6、设施不到位问题处理 (53)第四章进步与展望 54一、体制发展 (54)1、强化河道管理职能的转变 (54)2、实现以流域为单元的科学的水资源管理模式 (55)3、推行以排污总量削减为目标的水质改善机制 (55)4、提高以生态系统为主线的河道健康保障体系 (55)二、技术进步 (55)1、水生态治理技术研究及发展 (55)2、以水力水质模型为基础的实时模拟远程控制技术 (55)三、信息化建设 (56)1、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 (56)2、加快河道管理综合系统建设 (56)3、加快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57)4、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 (57)附表一:1千米以上市区河道建设附表 (58)附表二:养护设施布点位置附表 (77)附表三:监测及监控设施布点位置附表 (84)第一章回顾与思考一、回顾与分析1、历史回顾杭州,有江、有河、有湖、有溪,又邻海,是一座“五水共导”的山水城市,市内河道纵横交织,河湖密布,全市共有河道1400多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杭政办函〔2019〕80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8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22日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为做好我市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3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副指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杭政办函[2009]370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7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我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城市河道长效管理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杨戌标副组长:陆瑞芬(市政府)陈祥荣(市城管办、市城管执法局)成员:余新平(市委宣传部)张广祥(市法制办)史玉芳(市文明办)吴水根(市监察局)郑健波(市人事局)骆寅(市财政局)宋肖锋(市城管办)邵根松(市城管执法局)王荣富(市建委)周志平(市旅委)何明俊(市规划局)周钢(市环保局)徐银法(市林水局)朱玉龙(市交通局)陈国元(市公安局)高毅雄(市电力局)冯世联(市工商局)严伟明(市民政局)郑翰献(市运河综保委)施永林(市钱江新城管委会)章维明(市城建投资集团)管光尧(上城区政府)何伟(下城区政府)王国强(江干区政府)张利群(西湖区政府)楼杏元(拱墅区政府)高小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孔祥华(余杭区政府)朱云夫(萧山区政府)孙剑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程锋(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陈祥荣兼任办公室主任,宋肖锋、邵根松、王荣富、周志平、周钢、徐银法、朱玉龙、高小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杭政办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简称市林水局)。

市林水局是主管林业、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林业、水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市园林文物部门管辖范围除外)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六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附件1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483项)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1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市发改委2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5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的申请初审(含年检)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23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6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初审(含年检)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2.《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6〕150号);3.《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34号)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7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初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8《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初审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4.《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06〕250号)9个体工商户验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市工商局10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备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1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后的备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12公司修改章程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3公司变动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4分公司情况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5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16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17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变动(不涉及原登记事项)备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18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19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0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1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不涉及原登记事项)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27企业年度检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3-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28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29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备案《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30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31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32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广告发布备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33商品展销会参展经营者资格审查备案《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3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35陈化粮出库、异地加工备案1.《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2.《关于做好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认定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浙粮〔2003〕2号)36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37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38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39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40全市夜景灯光设置的审核《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市城管办41城市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2.《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3.《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4-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42燃气工程设计审查《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43参与新建或者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4.《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44城市河道整治验收《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45城市供水单位水质检测数据的审核《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46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备案《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47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及开办犬类诊疗所备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48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备案《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49河道保护管理范围施工的施工保护方案备案《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8号)50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作业用水备案《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市城管办51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5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的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5-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53特许经营企业重大事项备案(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54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55供水企业编制的供水安全计划和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56市政设施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57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58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59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市档案局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验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61国家所有的档案提前接收入馆的审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62国家档案馆设置的审核《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63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具体范围的核准《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64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审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65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6-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实施部门66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5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67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审批主体为国家档案馆。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

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技术要求(暂行)1 、总则1.1 为加强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养护,提高城市河道管养质量和技术水平,保持河道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实现“流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繁荣”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养护,对象包括河道水体及河床、驳坎及护岸、闸站、在线监控、绿地、园路及慢行系统、环卫设施、廊亭及小品、停靠点及休息亭、河埠头及亲水平台等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1.3 本要求所指的养护主要内容为巡查、保洁保养、运行及维护维修。

大、中修项目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4 城市河道养护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

1.5 水上黄金旅游线河道养护总体要求详见附表2。

2 、河道保洁2.1 河道保洁分为河面保洁和河岸保洁。

2.2 总体要求:河面清洁无漂浮物,绿地无垃圾、无杂物,河岸各类硬化设施无垃圾、无污垢,保持整洁完好。

2.3 河面保洁2.3.1 主要是利用机械或人工对河道水面的垃圾、枯枝落叶、水草等漂浮物(种植物除外)进行打捞清理及外运处置,从而保持河道景观、保护河道水环境。

2.3.2 保洁要求一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6 次保洁,作业时间12小时(6:00 一18:00);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7 次保洁,作业时间14 小时(5:00 一19:00)。

二类保洁要求1 月一4 月、11 月一12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4 次保洁,作业时间10 小时(7:00 一17:00 ) ; 5 月一10 月每天对河面进行5 次保洁,作业时间12 小时(6:00 一18:00 )。

三类保洁要求每天对河面进行2 次保洁,作业时间8 小时(8:00 一16 :00)。

2.3.3 作业要求在通航河道内作业的保洁船须使用机动船舶。

保洁船应有醒目的保洁单位名称及监督电话。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2002年4月12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河道环境,确保河道功能完好,维护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杭州市河道养护管理现状

杭州市河道养护管理现状

02
河道现状与问题分析
杭州市河道基本情况介绍
01
02
03
河道数量与分布
杭州市拥有众多河道,分 布于市区及周边地区,构 成了丰富的水系网络。
河道类型与特点
河道类型多样,包括自然 河流、人工运河等,各具 特色。
历史与文化背景
杭州的河道承载着深厚的 历史文化底蕴,如京杭大 运河等具有重要的历史地 位。
生态系统结构
杭州市河道生态系统包括水生生 物、河岸植被等多个组成部分。
生态服务功能
河道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如 净化水质、维持生物多样性等。
生态问题诊断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生态退化 、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 等。
03
养护管理策略与实践
河道日常巡查与保洁工作实施情况
巡查频次与覆盖范围
杭州市对主要河道实行定期巡查,通常每周至少一次,重 点区域则增加巡查频次。巡查范围涵盖河道水面、岸线及 周边环境。
05
信息化技术在河道养护管 理中应用
信息化技术概述及在河道管理中意义
信息化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处 理、存储和应用的一系列技术。
在河道养护管理中,信息化技术可以实现河道信息的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和预测, 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信息化技术还可以促进河道养护管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降低人力成本,提高管理 质量。
经过水质改善措施的实施,杭州市河 道水质得到明显提升,多个监测点水 质达到或优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
水质改善措施
针对水质不达标问题,采取了一系列 改善措施,包括截污纳管、生态补水 、水生植物恢复等,以减少污染物排 放并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生态修复技术应用与案例分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杭政办函〔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1.关于实施杭州市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的若干规定2.绕城公路以内291条市区河道整治等级表3.2007年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计划一览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实施方案(市建委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为有序推进杭州市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以下简称市区河道综保工程),努力提升市区水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市建设,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建设生态市、发展循环经济和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重中之重,全面树立“以河(道)带整治、带保护、带开发、带管理、带改造、带建设,加快城市更新”的生态治理观,从分散领导、多头管理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转变,从按条、分段整治向按水系、分片区整治转变,正确处理统一领导与分级建设、财政投入与多元筹资、统一规划与分步实施、生态改善与综合整治等关系,将市区河道综保工程打造成又一项“民心工程”,努力把杭州建设成为亲水型“宜居城市”。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市区河道综保工程,使市区河道水质得到根本好转,基本实现“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文化丰富、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整治目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增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挖掘和爱惜城市历史文化,增进城市生态文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城市河道的计划、建设、爱惜和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之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建设和治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信。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浦阳江等的建设和治理依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体原那么)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计划、综合爱惜、科学治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那么。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爱惜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和沿岸民风风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第四条(治理体制)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标准,实行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治理。

城市河道分级建设和分级治理的范围及建设资金配比,别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及年度打算,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鼓舞社会各界捐赠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资金,依法多渠道筹集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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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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