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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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引例
原告山东蒙阴县坦埠镇石灰峪自然村与第三人坦埠镇下东门村原为一个行政村,自1986年开始原告要求单独建村。
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河滩林地418.3亩在原告要求分村前一直由下东门村农民集体管理使用,分批种植了林木,其中第三人南洼河滩的100亩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阚兆奎使用,1985年签订合同,期限15年。1987年原告将第三人已发包的这部分河滩林地分给其村民使用,双方引起纠纷,第三人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未得到解决。该河滩地全部林木因梓河治理于1999年9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该林地未依法确权。2000年5月17,被告蒙阴县政府据《森林法》第17条第1款、第3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之规定,决定原告和第三人争议的河滩林地418.3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中38亩林地使用权归原告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其余380.3亩林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蒙阴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0年9月11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某、
房产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裁决
房管局裁决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行为效力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特征
首先,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
其次,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
再次,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行政裁决同样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所以,对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应属行政纠纷范畴。我国的《复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有学者将行政裁决的特征概括为:
(1)在意志表示上具有单方性;
(2)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3)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4)在解决纠纷上具有非终局性。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等。
区别:
(1)起源上,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
(2)法律后果上,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照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
区别:
(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
(2)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方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申请复议后,二者的地位平等),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不相同。
(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职责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行政法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它作为公民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途径,应属于行政救济的范围。
调解孙大涛等101户农民诉卫东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
平顶山炼焦厂属排污企业,立项时到市环保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98年10月20日通过预验收,99年10月25日在防治污染措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00年1月13日,市卫东区蒲城村民代表向区环保局提出纠纷解决申请,区环保局调查认为村民的赔偿申请应予支持,立案受理。当日,区环保局向炼焦厂送达调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案告知书”,同时,又向炼焦厂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2月23日区环保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炼焦厂法定代表人牛国喜认为炼焦厂生产没有污染蒲城村的土地,拒绝赔偿。
因此,调解没有达成协议。2月29日,区环保局向牛国喜送达处罚决定书。3月7日又针对村民的赔偿请求和牛国喜拒不赔偿的理由,分别向双方送达了区环保局通知,要求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准备第二次调解。因双方都不愿举证,区环保局于5月15日向孙大涛等村民代表送达了平卫环行调字
(2000)01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中止(终止)告知书”。孙大涛等101户村民不服,请求法院判决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处理炼焦厂的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
区环保局调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1)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其调解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2)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自愿原则包括自愿决定是否采取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自愿选择所适用的规则,自愿决定是否达成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不能发生预期的效力。(3)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它不是仲裁或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限制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权和司法诉权。(4)行政调解以民事争议为主要对象,但也包括对部分行政争议的调解,如对行政赔偿争议的调解。
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其不服,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案
裁决与确认
一般的确认是裁决的前提
确认是对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认,不以发生争议为前提,一般在争议发生前进行;
裁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一)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
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二)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产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
(三)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