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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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修正本)的规定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第三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
”三、第六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乡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规定,修改为:“乡级选举委员会在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协助本区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65cbc03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3b.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施行日期】2020.10.1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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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
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各位代表:
某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对县第九届人大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共。
地方选举法、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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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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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7 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 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鼓励运用数字化技术,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提供便利。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346c1a7fa26925c52cc5bfd3.png)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
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
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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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19•【字号】•【施行日期】1984.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驻浙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乡级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协助主持本区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dfb8146c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21.png)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9•【字号】•【施行日期】1989.1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会议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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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主席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95.0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b01a795e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29.png)
选举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作者:滕修福来源:《人大研究》2024年第08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现行选举法颁布45周年。
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正历程,以及不断完善的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对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法的两次制定及七次修正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
其间9月29日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1952年,中共中央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和国内外形势,及时提出了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起草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的建议,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赞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宪法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第一部选举法”)。
邓小平同志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制定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现行选举法”或“第二部选举法”“选举法”)。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选举法历经了五次修正,分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https://img.taocdn.com/s3/m/d35bb9b31eb91a37f1115cfd.png)
《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第一篇:选举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程序、主持词选举xx市xx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供选区或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参考)选区负责人讲话选民们:现在开会了。
今天,我们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xx市xx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先宣布大会纪律:1、一切行动听从大会主席团指挥;大会进行期间,不要擅自走动,不要说话,不要做手工活,不要看书看报,自始自终保持大会严肃认真的良好秩序;3、未宣布散会,不要离开会场;4、对违反会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人,要批评教育;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按照《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投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今天这个大会,区选举委员会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共同委派同志到我们这里主持。
下面我向大家宣读委派书。
(照念。
念完后)请同志上主席台主持大会。
经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提名推荐两位同志为副执行主席,协助执行主席主持我们今天的大会。
大家如果同意,请鼓掌通过。
请同志上主席台。
(上台人员就座后,主席团开会研究大会程序,提出总监票员、总计票员、检票员、计票员名单。
暂不向选民宣布。
主席团会议后)选举主持人讲话选民们:我们这个选区(投票站),共有选民人,现已到会人,超过一半以上,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现在选举大会正式开始。
这次选举高坪区第五届、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过二十多天的工作,到十一月十九日前已经公布了区、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时间和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今天正式投票选举。
选举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区和全乡镇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每一个选民都应当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主人翁态度,积极热情参加投票选举,珍惜来之不易的民主权利,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投下庄严的一票。
浙江省情知识竞赛题
![浙江省情知识竞赛题](https://img.taocdn.com/s3/m/606256d9aeaad1f346933fed.png)
浙江省情知识竞赛题一、单项选择题(70题)1.浙江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全省陆域面积为()万平方千米。
A.10.08B.10.18C.10.28D.10.382.位于丽水市境内、海拔1929米的()是浙江省的最高峰。
A.百山祖B.黄茅尖C.如意尖D.水门尖3.浙江海域辽阔,海岛众多,是全国岛屿最多的省份。
其中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就达3061个,约占全国海岛总数的()。
A.20%B.30%C.40%D.50%4.钱塘江全长668千米,其中在浙江省境内()千米,是我省第一大江。
A.331B.341C.351D.3615.浙江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955亿立方米,按单位面积计算,居全国第4位,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全国人均水平。
A.远远高于B.高于C.相当于D.低于6.元至正二十六年朱元璋设立浙江行中书省,( )改为浙江承宣布政使司;清代改为浙江省,沿用至今。
A.洪武三年B.洪武五年C.洪武九年D.洪武十年7.浙江在清代( )第一次实测了全省府、厅、州县舆图。
A.康熙年间B.乾隆年间C.道光年间D.光绪年间8.岳王庙和于谦祠等名胜古迹为杭州西湖风光增色不少,故清代诗人()有诗曰“赖有岳于双少保,人间始觉重西湖”。
A.龚自珍B.袁枚C.沈曾植D.王国维9.浙江出产的瓷器名闻天下。
龙泉以出产青瓷著称,其中()被誉为“青瓷之花”。
A.官窑B.哥窑C.弟窑D.汝窑10.浙江的竹林资源较为丰富,商品毛竹收购量居全国()。
A.第一位B.第二位C.第三位D.第四位11.()是中国最大的海洋渔业基地。
A.钱江入海口渔业基地B.玉环渔业基地C.宁波沿海渔业基地D.舟山群岛渔业基地12.从1998年起,浙江省()总产值、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企业增加值、利润总额、实缴税金、出口创汇等7项主要经济指标连续8年保持全国第一。
A.工业企业B.乡镇企业C.个私企业D.外资企业13.2011年宁波—舟山港的货物吞吐量高达6.9亿吨,居()沿海港口之最。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1a5eeb9f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3f.png)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四章监督工作第五章履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https://img.taocdn.com/s3/m/95782573cc22bcd127ff0c8b.png)
选举法历次修改回顾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20年第11期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选举法经历多次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健全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 张吕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以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代会和全国人代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1953年的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除普遍性外,这版选举法还体现了“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全国性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2f8fb139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3bddf79.png)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6.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1987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地方的选举。
第四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的选举。
第五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三人至十七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https://img.taocdn.com/s3/m/7003c53c14791711cc79173e.png)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1修正)【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11.02【实施日期】2001.11.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的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办法(1994年1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按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代表职务的执行第六条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调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审议列入大会方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新.《选举法》
![新.《选举法》](https://img.taocdn.com/s3/m/6f3959d6240c844769eaee67.png)
一、新《选举法》的亮点一是突出了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2010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闭幕。
出席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拟将原来城乡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从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
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比方说,一个城市人大代表代表的人口数,比如说是1万人,那么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就是4万人,这就是一个4比1。
那么现在就要把它改过来。
城市人大代表背后代表1万的选民,农村人大代表他所代表的人口数也是1万。
这就是同票同权。
”‘同票同权’就是为了实现我们选举法的一个平等性的原则,广泛性的原则。
因为选举法的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
原来我们有8比1,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因为反映了当时我们国家的人口的分布情况、从事的职业、阶层等实际情况。
现在我们农业人口相对已经减少,两会正在讨论的这个1比1,也是反映我们今天的一个客观现实。
《选举法历史上几次修改的情况》: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其中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
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
1982年,城乡人口比例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了较大不同。
在充分考察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我国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
县级人大代表的农村与城镇人口比例,从4倍改为可小于4:1直至1:1。
1995年,选举法再一次调整,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修改为4:1。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探析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2c5e0cdecfc789eb162dc856.png)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探析作者:倪玲芳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9期在现有法律规定前提下,要加强制度创新,进行顶层设计,实行相对统一的各级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各地应根据法律规定和顶层设计,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执行意见和操作办法。
倪玲芳人大代表辞职,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关于代表辞职,法律的规定逐渐明确、具体,但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穷尽细节,也不可能规定所有情形,有的具体环节本身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前提下,要加强制度创新,进行顶层设计,实行相对统一的各级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并作为政策新的起点。
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法律规定和顶层政策,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执行意见和操作办法。
这样,可以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得到更广泛的认可,产生更现实的社会效果。
一、法律法规对代表辞职的规定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一)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的规定。
198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辞职规定,“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1]。
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辞职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2]。
但对具体的操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在2010 年的修改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代表辞职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在程序上增加有关单位接受辞职的规定,以便执行。
因此选举法对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的辞职分两款作了规定。
对间接选举,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3]。
对于直接选举,增加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的,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353e869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1b.png)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8•【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80.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办理本选区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主持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与县级不同步进行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指导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政党、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4ad3ebe1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1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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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8.19
【实施日期】1984.02.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8日实施日期:
2002年6月28日)修改
浙江省、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八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选举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第十三条选举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应作出总结报告,并将选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
选举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法重新确定。
第十七条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
具体比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