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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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第四条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条区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煤炭、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煤炭、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局、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做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钟山区务工

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的要求,向银行专户缴纳保障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银行专户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煤炭企业在每年复工开产申请验收前,应向银行专户预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八条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项目开工名单。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煤炭企业按设计产量每万吨10万元的标准预存保障金。兼并重组、技改的煤炭企业要以工程预算总额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

在建非煤矿山企业和正常生产企业(采石场、砖厂等)按正常用工数量缴纳,每人缴纳2000元。有技改,扩建的企业要以工程预算的总额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

第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

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

(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第十一条保障金的缴纳及补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持《钟山区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并填写《钟山区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障金凭证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钟山区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确认书》。

(三)建设单位持《钟山区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四)用人单位出现欠薪情况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对用人单位下发《钟山区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划支通知书》。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下发《钟山区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补存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缴支取的保障金,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

(五)本办法印发前的在建项目正在使用务工人员的建设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保障金。

(六)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

工程项目备案表、建设施工合同原件进行审核,同时交存以下书面材料: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2、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按规定从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中划支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

申请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符合不需存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保障金给务工人员支付工资: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务工人员工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十三条保障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退还保障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

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钟山区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30人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

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报告;

(三)用工登记台帐;

(四)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

(五)在施工现场公示的工资支付表照片;

(六)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含煤炭企业和非煤矿山)或者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及法定利息。

第十五条保障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为交纳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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